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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是公义,国家民族是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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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权利是公义,国家民族是私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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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个人权利是公义,国家民族是私欲
(527 reads)
时间:
2003-10-21 周二, 下午6:22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个人权利是公义,国家民族是私欲
精英主义的统治理论包含着“互相关联”的两个要素:一是“集体秩序”,二是“聪明领导”。我们若是仅从学术观念上来分析上述单独的每一个要素,那么这两个要素确实都是符合人类社会群居特点的因素。然而,这两个要素具有什么性质的关联属性,或者说我们应当以何种方式来实现两者之间的关联,却往往是精英主义者徘徊迷惑于专制和民主之间的关键之所在。现代民主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于保障公民权利,因此“秩序”里面是否包含权利的内容,是判断“领导”是否合理的标准。举公民的自由权利来说,“集体”若视限制自由为“秩序”,那么“领导”就要靠压制不同意见才能稳定“秩序”;相反,“集体”若视保障自由为“秩序”,那么“领导”就显然要维持公开讨论才能稳定“秩序”。
质疑民主的精英主义者,通常都有意无意地忽略“集体秩序”所蕴涵的权利内容,往往喜欢满怀激情但却粗枝大叶地将集体名称当作不容置疑的神圣词汇,甚至将秩序框架视为继承传统的必然道德,而不顾这种道德传统是否保障了公民权利;偏好专制的精英主义者,容易忽视以“聪明独断”来实现“稳定秩序”时的合理性,公然地宣称“代表人民”甚至“领导一切”,完全漠视在此过程中剥夺公民权利的不正义性质;对于习惯站在“集体立场”的精英主义者来说,“国家和民族”是属于一些无须置疑的荣誉情感,即使大多数时候这是一种非理智甚至虚伪的情感,往往压制了自己或者他人的权利,也必须服从。
对于理智的思辩者来说,公民权利大多是来源于不容侵犯的整体属性,常常是“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的社会公义。这些属性包含了人类共同具有的人性,因此要高于狭隘的“国家民族”等挂着集体名义的私欲。换句话说,个人的权利属于公义,具有人类共识的基础;反而那些自称“代表大多数”的“国家民族”等集体利益,倒常常表现出是党派集团的私欲。因此,即使在民主国家,被公民意愿授权的合法权力,也受到多方的监督和牵制,目的就是在防止私欲滥用政府权力而侵犯公民权利。因此,在民主文明的社会看来,警察无辜地杀害一个公民,同杀害一千万个一样,所侵犯的都是社会整体的公民权利,是不可忍受的罪恶。因此,将“国家民族”赋予集体荣誉或祖先传统的“必然”根源,亦不足以阻止人们从文化学术或道德政治的层面上来发表异论的权利。
警察国家惯有的恐怖统治,通常都是以“集体”的名义来压制个体的权利,所以才有花样百出似是而非的“言论罪”和“颠覆罪”。即使在民主社会,若是企图以非理智情绪来妨碍政治表达,甚至设立言论禁区,也一样是偏离自由原则。因此在言论自由权利上,西方的右翼政客可以发表极端种族政见,中国的左派独知也一样可以发表反民主反自由的独见。立志投身政治的人士,固然应当注重博取群众的喜悦,但具体的行为却不能去挑战公民权利的底线,更不能以博取“大多数人高兴”为理由而肆意妄为,将“多数人”当成压制个体权利的暴政理由。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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