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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芦马的官司,我各打他们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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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芦马的官司,我各打他们五十大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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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芦马的官司,我各打他们五十大板. (416 reads)      时间: 2005-10-19 周三, 上午5:5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日苏和平条约>是否可以即时退出,问题的关键不是DENOUNCIATION这个字如何翻译,因为"退出"一个条约这个行为本身就是可以通过"宣布"来实现并完成的,并没有一个退出的仪式或专门的行为,我们不是常见所谓的:"本法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这样的话?

问题是日俄两国的代表在协商起草这个协议的时候,没有仔细推敲它的文理,使它在表达上更加严谨周密.也许他们是故意在回避,在这国际条约,协议中经常发生,双方为了在短期内达成一个协议而故意在某些词句上模糊.比如中美联合公报中就有:"美国意识到台湾海峡两岸都坚持一个中国(大至意思)",并没有清楚地说明美国是怎么认为的,中共为在尼克松访华其间达成一个协议(公报)也就接受了这种模糊的表达.

当然了,如协议中有:"需提前一年通知,否则自动顺延五年"这类的表达时,应该说它暗含了协议的有效期为每五年一个区间,其间不得退出的意思,否则就没有必要必须提前一年通知下个五年的延续,反正随时可以退出.

如果从协议的严谨性和完整性上说,该条约最好应该再加一条对条约终止(解除,退出)的安排,而不是用条约的延续条款来暗含它.毕竟那样说太模糊了. 一个条约,一个协议,一个合同的全部约束内容,就是它本身的文字表达(WORD BY WORD),文字以外的内容,都不能作为约束依据.从这个角度看,前苏联完全可以说,条款三只是条约延续的安排,而没有规定条约是否可以(不可以)随时终止.

由此可见,一个文字的东西必须做到天衣无缝,尽管它很难,人们总可以事前想尽办法给自己留灵活空间.上面的条约之所以这样写,是否有什么当时的背景原因,我们就不得而知了.也许当时谈判的双方,都想达成一个对双方今后的决策都有灵活空间的一个条约呢?

我再引深一句,用汉字是绝对不可能做到法律意义上的严谨的,我见过很多的汉字合同,法律,文书,写得根本就没法执行,汉字文书可以很容易模糊,而且往往还不是有意识的模糊(表达精确的语言才更容易做到有意识的模糊).所以,汉字文件不具有法律文件所必须的严谨的表达能力.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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