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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自愿不吃药和中共的双规制之法理区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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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合 [个人文集] 现已禁止
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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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轮功自愿不吃药和中共的双规制之法理区别
和合(10/13/2005)
今天和网友peacemaker 讨论到中共的双规制度的合法性问题。
咱老百姓(真)和我认为,中共的双规制度合法。因为,中共党员在入党的时候,
就已经白纸黑字签署契约,接受党的章程,遵守党的纪律。并且进行了宣誓仪式。
按照党纪,进行双规的时候,是属於契约的范围之内的事情。
peacemaker网友说,那么, 法轮功在入教时是自愿的,所以不吃药而死,或者
自焚而死,也没什么违法之处。
我的回答是,法轮功没有这样一个入教的法律程序。
这个白纸黑字的签字程序,在法制上是不可缺少的。 到美国的人都知道,你
无论是工作,还是看病,等等过程, 都少不了一个由你自己签字的法律程序。
中国人普遍没有认识到这一程序的重要性。
假如FLG的确在每一个人开始学习练功的时候,都签有这样的不吃药死亡责任
自负的法律声明,那么,的确可以免除他们 的很多法律纠纷和责任。
但是,假如他们没有这样的签字声明,那么,李洪志和法轮功就不能免除其法
律责任。
例如,某医生,帮助病人自杀。 只要签有白纸黑字,并有公证人签字的严格契
约, 就是具有法律效果的。就不能算违法。但是,如果你没有这样的法律协议,
那么,这个医生肯定要被判谋杀罪。
尽管美国对这种帮助自杀的行为依然判了二次有罪,但是,从 英式法制的根本
原则来说,是应该无罪的。 美国判其有罪,是因为涉及到生命问题。过於严重了。
其实,最近在那个植物人被拔出营养管的案例中, 已经说明,美国也已经接
受了,只要自己(或她的合法监护人)签字同意, 就可以接受助理自杀。
可见,关键因素是白纸黑字的法律签字。
对於法轮功问题,关键是,他们以前在中国的活动, 缺少这样的法律程序。
所以,练法轮功造成的死亡事故需要李洪志和法轮功承担法律责任。
作者:和合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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