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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法家的“法” 与法治的“法”──兼论中国的又一无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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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法家的“法” 与法治的“法”──兼论中国的又一无解难题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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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法家的“法” 与法治的“法”──兼论中国的又一无解难题 (1225 reads)      时间: 2005-10-06 周四, 上午11:04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法家的“法” 与法治的“法”

──兼论中国的又一无解难题


芦笛


昨天老马出来卖富有中国特色的“自由主义”,我看不下去,出来疗愚,告诉他“自由主义”是怎么回事,某位大梦难觉的同志居然还以为我去查了网上百科全书,当真搞笑。本人从来以作自由主义者自励,心口如一,剑及履及。尽管老马和阿随的调调和我格格不入,倒是新川那夥好汉和我的政见还比较类似。但本人就是为了身体力行自由主义的宽容原则,和那夥人闹翻,此乃天下皆知的事。

我个人的经历,证明了实行西方自由主义确实是疗愚的唯一途径。已经说过多次了,阿随那些奇谈怪论,深化了我对西方民主法治的理解,我的许多文字都是他启发刺激出来的,最典型的就是《我们的民主和他们的民主》系列。如果不是他用毛共“人民民主”去偷换西方“民主”概念,则我根本也就不会去细想两者的区别。

老马也这样,这次如果他不出来讲“法治”,我也不会发现他和阿随都是新时代的法家,心目中的“法”乃是先秦时代的观念,和现代法治观念毫不搭界。这就是他何以会质疑“恶法”的说法。

他重复“葵花向阳”的说道,质问我道:哪个犯法的人不说那是恶法?是不是恶法,到底由谁说了算?那意思无非是,此种判断乃是人言言殊的主观认定,无法统一。所以,法无善恶之分,只要是法,统统都是无可质疑的。

成年人竟然会说出这种昏话来,当真是让人难以置信:谁说“哪个犯法的人不说那是恶法”?成年人都知道,真正的罪犯少有承认自己有罪的,但那并非否定有关法律,而是声称自己无辜。我还从未听到过哪个强奸犯指责惩罚强奸罪的法律条文是恶法(马弟弟“强奸也是爱”不计),只听到过那些人声称自己无辜受屈。只有头脑错乱如尔等(该不是“葵花宝典”读多了吧?),才会把“否认指控”和“指责恶法”混为一谈。

这个智力笑话其实很有启发性:西方议会里抨击现行法律者多如牛毛,但很少听见有犯人指责“恶法”。这种话语似乎是中国人的专利。这一事实其实是中国社会病态的反映:被告不是否认自己干了那件事,而是指责那法律不合理。这种中国特色,其实反映了中国现在的所谓“法制”,不但根本不是西方的“法治”,而且至今仍然具有相当大的法家成分。确定这一点的一个有效指标,正是统治者以及顺民们否认世上有“恶法”、许多被告却坚持受了“恶法”之害这一事实。

我已经告诉过游客和老马了,如果硬要说天下没有恶法,那么,美国过去的许多种族歧视法律也不该废除了。而如果不废除禁止华人移民美国的恶法,则大家都没可能到美国来奢谈法治。话说得如此明白,游客还要强辩,说不该称为“恶法”,而应该使用“不合理”。我接着问他,那“不合理”到底是指道义上不合理,还是功利上不合理?他到现在也没答出来。原因很简单:他绝不敢说是后者,而前者和“恶”本是同义反复。

那么,法家和西方“法治”到底有何区别?有本质差别,两者的基本精神和着眼点完全背道而驰。

法家的基本考虑,乃是君王如何使用“法”这个手段去最有效地控制、役使、驱赶、压榨人民,使之最大限度地满足统治者单方面的要求。至于臣民有什么权利则绝对在他们的视线之外。如果给出逻辑定义,那就是:“法家的‘法’是为最有效率地役使人民,去最大限度地满足统治者意愿而制定出来的不受制约、不容非议的一系列政令”。

正因为它着眼于为统治者的意志服务,彻底无视人民的基本权利,所以它不具备双向的社会契约的性质,完全是单向强迫命令,既毫无制约,又不容非议,更没有“双方协商解约”的可能。这才会有秦法因毫无制约而越订越苛,最后弄到“偶语弃市,道路以目”的极端地步(两人在公众场合对话就犯了死罪,因此熟人在路上遇到只能行注目礼),使得连忍耐力天下第一的中国百姓都忍无可忍,让“失期当斩”的陈胜吴广横下一条心,决定“等死,死国可乎?”反正都是死,还不如拼个鱼死网破,颠覆秦王朝。

西方法治则与此截然相反,其基本出发点是所谓“个人本体主义”(individualism)。一言以蔽之:西方法治是为保障个体基本人权而订立的一整套社会契约。

人权有着政治、经济、思想、言论等多侧面的内涵。民主社会的基本假设,就是认定个体的这些基本权利是与生俱来、不可剥夺的。为了从制度上保障这些基本权利,便制定了一系列法律保护私有财产、个体参加政治活动的权利,诸如游行、集会、罢工、言论、结社自由等等。由此可见,它的重心和法家完全不同,着重于保护人民而不是为统治者的意愿服务。

随着时代进步,人类对人权的理解越来越深化,标准越来越高,适用范围越来越广,昔日不以为恶者,今日却成了不能容忍的恶法。过去人权只适用于白人,后来开始扩展到有色人种,于是过去制定的一系列种族歧视法律便成了恶法而被废除。又如50年代同性恋还被视为犯罪,英国电脑奇才图灵有断袖之癖,被法庭判决强行注射性激素,改变其“性趣”取向,导致他长出乳房来,愤而自杀。如今这种法律只会被社会视为对基本人权的粗暴践踏,是不折不扣的恶法。

正因为西方法治是保护人权的社会契约,人民随着观念的进步,质疑现行法律是否合理,不但是天经地义的行为,无人会大惊小怪(NND,电视上不就天天吵这些事么?),而且“双向协商改约”也才有了可能:反对某法的人多到了一定程度,抗议示威强烈到一定程度,立法机构就不能不讨论修改,这就是西方法治得以不断进化的机制所在。

这在奉行法家学说的东方社会根本就没有可能。第一,法律是天经地义不容质疑的,臣民只有俯首帖耳、“唯谨遵奉”的义务。第二,改法与否乃是统治者的权力,绝不是人民的权利。

明白了这些区别,立刻就能洞见老芦的“恶法”说为何引起老马、葵花、游客等人鼓噪。说到底,他们虽然活在21世纪,至今尚未与时俱进,仍和敬爱的胡锦涛主席一道,快乐地生活在秦代乐园里,不知有汉,无论魏晋。

“民运”垃圾也抨击“恶法”,但他们的主张是“恶法不是法”,所以可以不必遵守,而要废除恶法的唯一途径,似乎就是暴力革命。

关于暴力革命是否现实可行,我早就说过无数轱辘话了,不想再连轴转。就算可行,靠革命去废除恶法立善法,完全是缘木求鱼。这道理哪怕连白吃都该明白:革命本身就是无法无天的事,要守法,你就绝对不可能干革命。因此,革命家最怕人民守法,一定要先破除人民对法律的尊重,培养他们对一切既有规章制度的极度轻蔑鄙视,这才可能煽起人民革命来。所以,暴力革命乃是制造无法无天的痞子的最有效手段。于是在革命完成后,要想让暴民变成守法公民,便比请猫儿改吃素的难度还要大。这就是过往一世纪的革命卓有成效地完成了全民痞子化的原因所在。

这就是我为何率先提出“恶法强过无法,恶法也是法,必须严格遵守。但在遵守的同时,应该抨击恶法,形成舆论压力,迫使统治者逐步废除恶法。”我认为,这与“奴才定式”与“响马定式”都划清了界限。从理论上说,它应该是中国和平演变、实现文明化、建立民主法治社会的唯一正确途径。

但正确并不等于可行,有个无从解决的悖论在焉。

中国的现状颇有点像过去的南非。南非原来的白人政权制定了一系列非常严苛的种族歧视法律,剥夺了黑人的基本人权包括迁移自由。黑人只能居住在指定地域,不许居住在城市里,没有受高等教育的权利,不得从事许多职业,等等,等等。

有趣的是,南非历来是个民主国家,这些法律完全是通过民主机制制定的。不过,那民主只限于占全国人口极少数的白人,只有白人有公民权,黑人则根本没有。

如此恶法,当然要引起黑人不满,起来抗争。但民主的南非政府通过立法,剥夺了黑人起码的游行、集会、示威、罢工、言论、出版等政治权利。根据这些立法,哪怕和平示威都是犯法行为,政府都有权动用武力血腥镇压。如果马弟弟生为该国黑人,不知道他是否还会如此热心地做法家,歌颂“悠悠万事,唯此为大,克己守法”。

明眼人立刻就能看出来,这情形颇似今日中国:统治者彻底剥夺了人民起来抗议恶法的可能。除了剥夺民权的程度上的区别外,唯一的区别只是两点,第一:南非种族政权制定的恶法是针对异族的,而我党则是针对同族。第二,南非统治者实行的是“种族内部的民主与法治”,白人享有西方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而我党到现在也没能在统治集团内部实行民主与法治,至今仍然是那黑帮会模样。

悖论于此出现:要想让中国变成民主法治国家,必须培养公民的守法意识,所以绝不能靠暴力革命,只能靠依法抗争来废除恶法,否则只能重蹈过去一世纪的革命悲剧,那么中国就永远只能是无法无天的痞子国家;但如果统治者规定一切抗争言行都为非法,则人民根本也就没有了依法抗争的可能,剩下来的唯一选项自然也就是暴力革命。

这个悖论早就出现在我脑海里,但想了好多年,到现在也没想出解决的办法来。可有哪个高人,可为在下指点迷津?

中国的事不想则已,一想总是与“无解”联系在一起,NND。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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