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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海洋法系中的杀人者70%有罪,30%无罪,基本上是个胡扯蛋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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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海洋法系中的杀人者70%有罪,30%无罪,基本上是个胡扯蛋的概念:   
咱老百姓(真)






加入时间: 2004/10/11
文章: 5307

经验值: 3142


文章标题: 海洋法系中的杀人者70%有罪,30%无罪,基本上是个胡扯蛋的概念: (562 reads)      时间: 2005-9-20 周二, 下午9:54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奥网友和SUNLEI网友昨天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或称海洋法系)深入浅出的介绍,确
实使大家受益非浅。但是越深入思考海洋法系,就越觉得它是个胡扯蛋的法律体系,
当初一定是哪个罪犯或企图为罪犯开脱的家伙提出来的。

请看奥网叙述的关于海洋法系中关于判定一个人犯罪的准则是:

【因此,在这个司法系统中,人们可以谈论“这个人有罪的可能性是90%,因此可以
判有罪”、“那个人有罪的可能性是70%,所以在刑事判决上可以认定无罪,但是在
民事判决上可以认为有罪”。】

上面这段话,其实就是在本来应该以精确严格为准绳的律法词典中,故意搀进了模
糊和误导的沙子。

这也是我昨天一开始的那个贴子“我说OJ的案子就是西方法律制度无法逾越的失败
之墙”中着重指出的:“既然刑事庭判OJ无罪,一个无罪之人就是所有对他的指控
都不成立,哪里有接受民事法庭再判犯罪赔偿的道理?如果要赔偿,请问他赔偿什
么?赔偿杀人后被杀者的损失?人都不是他杀的,后面加罪显然错误。”

我的那一问,至今没什么合理的解释,SUNLEI网友试图用海洋法系中的所谓百分之
多少有罪,百分之多少无罪来解释这一混帐的逻缉(请原谅我用“混帐”这个词,因
为它确实混帐),从而引出了什么刑事庭也不是判OJ无罪,而是罪名不成立这种难以
自圆其说的可笑逻缉。

为什么说它可笑呢?因为大家知道,以民事诉讼法为依据的民事法庭只能对罪犯执
行经济赔偿而无法把罪犯真正绳之以法,也就是说,民事法庭无法对一个罪犯以国
家法律机构所具备的刑事处分能力(指牢狱和死刑)对罪犯进行惩罚。

所以,当对一个杀人嫌犯以“70%他杀了人,而30%他没杀人”这种混帐逻缉来判定一
个案子,既是对受害人的司法不公,也是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不公。

对受害人的司法不公是很显然的,受害人一方人被杀了,而被告却消遥法外,没有
牢狱之灾。对犯罪嫌疑人的司法不公则可如此解读:既然刑事庭已判嫌犯无罪(或用
SUNLEI网友的法律词汇说是:罪名不成立),何来嫌犯还要赔偿被告?为什么而赔?
赔给谁?如果不是嫌犯杀的人,一分都不应该赔。难道是因为嫌犯杀人时只杀了70%,
还有30%没杀?

就这么个简单的问题,我昨天问了很多遍,也没有园满的回答。请这论坛里的各位
大思想家和大逻缉学家们想一想:如此一个对被告和原告都不公平的海洋法系,还
要中国将来去学习,我看它比中国封建时期的清官断案制差远了,不信,请读一读
宋朝的“洗冤录”。

最后,老芦昨天的贴子和SUNLEI网友的贴子都提到了海洋法系的出发点是“宁纵勿
枉”,可我说它对受害者一方是“宁冤勿公”。因为在今天科学技术高度发达的刑
事警探环境下,冤枉被告的冤案的发生率大大小于在海洋法系下被所谓“证据不足”
而放跑的罪犯,两相比较,海洋法系就是个胡扯蛋的司法体系。

证毙。


作者:咱老百姓(真)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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