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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推理逻辑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法律公正的认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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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推理逻辑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法律公正的认识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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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从推理逻辑看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对法律公正的认识差异. (706 reads)      时间: 2005-9-21 周三, 上午1:2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昨天侃了一通海洋法系和大陆法系在法律实践上的差别.其实这两种不同的法律系统的最根本的差异是推理逻辑上的.

在推理逻辑方面有两种不同的方法,一种是演绎推理,另一种是归纳推理,这两种推理逻辑在人类的认识论中都具有重要的地位,不能说哪个重要,哪个次要.我们基本可以这样说,大陆法系是基于演绎推理的,而海洋法系则更侧重于归纳推理.

演绎逻辑更具有确定性(?),形式逻辑上的演绎结果要求每一步推理在逻辑上都是严丝合缝的,任何一步推理逻辑的错误都将导致结果的荒谬.而归纳推理是基于概率的一种逻辑推理过程,它是以不确定性为前提的.英国人凯恩斯作为世界著名的经济家享誉世界,但他在概率推理逻辑对人类认识论方面的贡献却总被人遗忘.把归纳逻辑和概率逻辑高度统一,是他的一大贡献,如有兴趣你可以阅读他的<概率论>,这是他用六年业余时间写成的一本书.

当然了,无论是演绎推理或是归纳推理,目的都是为了获得法律公正(JUSTICE),推理不过是个过程,所以任何一个法律系统都无法回避的一个问题,那就是何为公正? 虽然大陆法系和海洋法系在推理逻辑上不同,但是在认识法律公正这个目标上,它们基本上是殊路同归的.

而所谓的社会"公正",实际上是社会价值观的一种取向.何为公正是一个哲学题目,早在古希腊时期就开始了这个争论,伯拉图有很出色的一篇议论,阐述了他认为什么是社会公正.

"平等"就是社会公正吗?一个孩子和一个壮劳力分相同的食物是公正的吗? 自私是公正的吗?可是愚昧的人(比如中共)并不知道如何才对自己有利.伯拉图认为恰如其分,各得其所是社会公正的比较好的解释.但是何为恰如其分?怎么做到,谁会认为自己得到了恰如其分的那份利益?

所以从对何为社会"公正"认识本身的不确定性来看,法律系统仅仅采用演绎逻辑,具有它天生的矛盾缺陷,前提和方法一个确定一个不确定,如何通过不确定的前提,再通过确定的途径来推演出确定的结论呢?

法律体系的对象和实体,都是人类社会,而不是物理中的某个抽象的模型,演绎逻辑所能发挥的空间受到了巨大的不确定性的条件局限.概率逻辑也许才是获得,甚至是认识法律公正的更"恰当"的一种途径.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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