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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民主之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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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民主之要素   
鲁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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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民主之要素 (1253 reads)      时间: 2004-5-15 周六, 下午7:3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民主之要素


鲁肃


民主价值的属性分几个方面:民主精神,民主精髓,民主精要。

民主的精神:自由,独立,人权;
民主的精髓:尊重,妥协,合作;
民主的精要:诚信,奉公,守法;

以上是民主的核心价值。

民主价值由个人(自由,独立,人权)到双方(尊重,妥协,合作),再到社会(守法,奉公,诚信)。

民主社会之构成也分几个方面:法律,理性,道德,信仰。

法律:保护个人之自由,独立,人权;规范个人与他人,与集团,与社会的妥协与协作程序;惩戒非守法、非奉公、非诚信。
理性:保障尊重、妥协和合作的发生和维系,防止自然过度竞争,解除关系壁垒,消除敌视,寻求冲突之解决。
道德:保障法律和制度的正当,运用之正当,防止政治权力及影响力的出卖、交换和默契。
信仰:心理畏罪,以贡献为荣幸,因诚实而坚强。

以上是民主社会生存之保障。

民主体系维系,由心理,到情感,到智慧,到约束。

民主制度是一张网:民主的精神是节点(NODE),在于个人;民主的精髓是节点间的关系(RELATIONSHIP),在于一对一的关系,民主的精要是网络(NETMORK),在于社会。每个公民,必须尊重自己,尊重网络上的每一个节点,尊重每一个关系,尊重整个网络,即社会。


一、民主的核心价值


1)民主精神

民主的核心价值根植于个人,个人的自由,独立和人权。自由主要指精神和生活方式,独立主要指生存方式和权力及财产运用,人权主要指对社会之防范。个人利益是民主的出发点,也是整个民主制度的指归。

人权天赋,完整而自然。除人权世间无其他权力。集团权力,社会权力均来源于构成集团和社会之个人的临时、自愿、有条件的权力割让,并为每个个人所共享,以共同利益为权利运用目标,具有时效性、契约性和从属性。个人仍为出让部分权利之主人,MASTER。个人是自己权力的主人,不是他人、也不是集团和社会的主人,即使结合为‘人民’,也不是国家的主人。

国家无主人。

2)民主精髓

民主之发生,在于个人间之关系。为保证自己之‘自由’、‘独立’与‘人权’,必要求他人对自己‘自由’、‘独立’与‘人权’之尊重。换位,则自己必须对他人之‘自由’、‘独立’与‘人权’尊重。

在为谋求共同利益或解决利益冲突时,理性发生作用:妥协。妥协为智慧,无妥协,则无民主。妥协为双方,妥协的能力决定着效率。

协作在妥协基础上发生,道德和理智从中助焉,法律和/或制度从旁规范。协作仅依赖规范不够,协作的成败和效率,决定于信赖。

3)民主精要

为可信赖计,信用(信誉),无论个人或集团活社会,为民主社会关键之一。失信用(信誉)则失去社会和他人之信赖、理解和帮助。

奉公是爱及他人(副产品为:人人为我,我为人人,不可倒置,倒置则成为貌似理智实则愚蠢的口号)。奉公是一种与潜在多方的主动合作,动机始于道德、理智和信赖。奉公是协作之放大。

守法为自觉维护社会体系有效运转,提高社会效率。民主社会之弊端是效率低下,守法可提高效率,关乎每一个人自身利益,并非惧惩邀赏。民主社会的法律在于规范和保护个人,不在奖惩,不为社稷计,为个人计。和商鞅立法精神不一样,正相反。


二、民主社会的生存保障


1)法律

民主制度实际就是法律制度,民主制度法律的目的既在规范和保护,则必先承认人权为最重要之价值,人权无存则法律无存,法律无存则制度无存,制度无存则社会体系崩溃。

民主制度法律包括多方面意义:除规范交往方式以保障个人权力外,也包括个人出让何种权力的契约,如何出让,如何集中,如何运行,如何产生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执行机构,如何监督和防止公共权利的滥用。所谓‘投票选举’是其中一个重要特征,但如果仅此一项,则并非民主制度全部,不是民主制度的全部则不是民主制度,何况民主制度只是民主社会的一部分:法律和制度部分。

2)理性

理性贯穿妥协,合作,守法,奉公和法律之构建,无理性,则个人之上建立不了妥协和合作。无理性,则个人和社会必伤其一或两败具商。无理性,则社会契约无存。理性是民主社会公民之起码素质(因此必须是成年人才有公民资格)

3)道德

法律作为制度,并不保证该制度的被正确使用在其所被设计目的上。制度本身在逻辑上并非达成目的的完备体系,制度具有的强烈的客观或外在性,并不必然和主观的目的和动机相一致。道德是保证法律体系符合价值体系的指针。道德的另一个作用是法律的补充,或在法律很难规定,或执法很难有效,或形成法律将导致社会体系过分僵化部分起决定性作用。人们常说的职业道德和不成文法,或习俗,是介乎道德和法律之间基本属于道德的部分。

道德判断虽然在法律的概念体系上要排除或严格区分,但在社会体系上,却是和法律体系并驾齐驱的。那种以为法律制度(民主制度)等同与民主社会的想法是错误的。

民主制度不等同于民主社会。

4)信仰

信仰可以是宗教信仰,也可以是其他准宗教之价值信仰。人们经常把现代社会的一些价值观作为不言自明地合理存在,就是一种价值观信仰。价值观决定是否认为民主精神的基础的天然合理性,有些价值观不认为个人至上,而认为社稷或国家为首要,民族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等等,这些都是与民主价值观不一致的。对价值观的价值判断没有意义,是信仰。



鲁肃之民主认识的正面的、体系化的表述到此结束。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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