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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陵: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以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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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鸿陵: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以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为例
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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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280
经验值: 24050
标题:
周鸿陵: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以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为例
(250 reads)
时间:
2005-8-03 周三, 上午10:21
作者:
东海一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周鸿陵: 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公用事业发展--以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为例
周鸿陵
一、公用事业民营化是改革开放的产物
讨论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问题,有必要对中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做一个简单的回顾。
从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进入了改革的关键时期,社会各个层面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其中,公用事业由过去的政府统一建设、统一管理走向了政府宏观管理、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发展道路。在道路、供水、排水、供热、供气、公共客运、垃圾处理、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等方面向国内外机构开放,根据市场化的原则,多渠道地引进资金来促进公用事业的发展。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方式包括独资、合资、合作、股份制、BOT即建设---运营---转让等方式。资金来源既有来自国际投资机构的,也有来自国内投资机构的,还有以自然人身份进行投资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在扩大就业渠道、保障社会福利、促进经济的发展、缩小贫富差距、保持社会稳定甚至转变政府职能等方面都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这也是2000年后各地政府纷纷出台鼓励公用事业民营化政策的主要原因。
2001年12月1日,国家计委公开发表了《关于印发促进和引导民间投资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在通知中明确提出要放宽对民间投资公用事业限制。2002年1月,国家计委又发出《“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意见》,鼓励非国有企业及个人参与公用事业的发展。一些地方如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浙江、河北等地方用非财政资金进行道路等公用事业建设取得了极大的成效,如河北的新奥燃气公司就为北京、河北等许多地区的供气改造投入了大量的资金。
二、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健康发展有赖于深化改革
通过整个社会的不断努力,公用事业发展开始出现了政事分开、政企分开、事企分开,市场化、产业化、社会化的良性发展局面。但是,在某些地方,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的影响,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并且还滋生出利用国家对公用事业投资来乘机“猫腻”种种现象,公用事业发展缓慢;由于公用事业产品价格没有放开,限制了非国有投资公用事业的积极性和力度,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动力不足;由于社会观念陈旧,一些职能部门不肯调整政策,甚至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打压,影响了公用事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可以看到,改革开放促进了公用事业民营化,但公用事业民营化事业的健康发展还有赖于改革的深化,克服计划经济的消极影响,改变政府职能,引进市场机制,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放宽限制、拓宽渠道,这样,才能使公用事业民营化健康发展。
三、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建设项目分析
1、姚坑村机耕路建设从性质上属于姚坑村26户村民的公用事业用路。姚坑村是浙江省龙泉市的一个自然村,这个村地处浙江欠发达的西南部,属丘陵山区,交通非常不便,村民年均收入才只有二、三百块,与外界进行物品流通时靠肩挑手提,过着几乎与世隔绝的生活,这在我们大城市里的人是无法想象的。在机耕路修建之前,村民连啤酒都喝不上,大家想象这是什么样的生活。这样的农村生活,几乎谈不上有公用事业的发展,政府在这里的公用事业投资几乎为零。因此姚坑村的机耕路实际上就是姚坑村为了集体发展的的公用事业用路。
2、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建设模式属于BOT模式,即建设—运营一转让模式。
姚坑村村民们为了改善生活状况,曾经筹资十余万块钱修建机耕路以图建立与外界的联系。但由于道路建设资金浩大,10万元耗尽后也只是留下了山洞洞,姚坑村对外交通落后的状况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姚坑村村民在修建公路的过程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资金短缺,在自筹资金困难的情况下,村民采用了BOT
的方式,引进了投资人,投资人就是与姚坑村相邻属于遂昌县黄塔村的林樟旺、林樟法、梅善良、毛根寿等合伙投资人。
在姚坑村公用道路建设的项目中,姚坑村村民是该公用事业的产权所有者,林樟旺是投资人。根据合同的约定,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由林樟旺等人出资修建,出资人拥有42年运营权利(开始约定36年,后补充协议为42年),在42年之后,该路交给姚坑村。姚坑村负责向龙泉市有关部门申报修建机耕路相关手续。由此,我们可以说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项目是一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实验,是一种BOT模式,符合国家倡导的有关政策,政府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3、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修建过程中,龙泉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责任、服务、监管。
政府是受公民委托根据民意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机构,其中,重要的责任是提供公共服务,在政府还没有能力改善姚坑村公用设施时,姚坑村通过集资、引资修建公用事业用路时,龙泉市政府有关部门应该为姚坑村提供相关的行政服务,包括修路审批,为投资人提供安全保障,对公用事业用路收费价格进行合法的监管。令人遗憾的是,龙泉市公安局林业分局却以非法占用农地为借口,对投资入进行了拘押和逮捕,这违背了国家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策,违背了姚坑村村民改善自身生存质量的意愿,同时也暴露了龙泉市警方执法的不严谨,因为林樟旺等人只是BOT过程中的投资人,而姚坑村民才是公用事业用路的产权所有人,如果说是非法占地,则非法占地的主体应是姚坑村村民,而不应该是投资人。
4、基本结论
姚坑村修建公用事业用路符合国家有关公用事业民营化的政策,顺天应时符合民意,这本是减轻政府负担的好事。林樟旺等人作为出资人在履行合同中基本完成了修建的任务,姚坑村村民在履行合同中尚没有完成有关申报程序,龙泉市有关部门在行政过程中尚没有完全作到服务于民,龙泉市警方执法不严谨,使得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项目被迫中断,出资人运营权利投资收益权利受到侵犯。我们认为,姚坑村公用事业用路建设合同应该继续履行,姚坑村村民应尽快积极地向有关部门补办申报手续,龙泉市警方应解除对出资人的关押,使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受到应有的保护。
北京新时代致公教育研究院院长:周鸿陵
2005年7月25日下午3时于三昧书屋,中国社会转型论坛第11期:自然村公用事业发展与法律保障及林樟旺案研讨会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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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20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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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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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德邦(北京): 从小岗到姚坑,一条民权争夺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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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海一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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