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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代贴】曹思源修改宪法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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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代贴】曹思源修改宪法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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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代贴】曹思源修改宪法研究资料 (490 reads)      时间: 2003-10-11 周六, 下午2:1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曹思源修改宪法研究资料



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



(原载上海民主与法制月刊一九八一年第二期)



民主与法制月刊编者按 五届人大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的决议。修改宪法的工作,正在进行。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关系到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它的修改不仅是立法机关的职责,也有赖于全国人民共同关心, 在党的领导下共同来完成的大事。编辑部最近陆续收到有关这方面的文章,特发表以供讨论。



一、以三十年经验教训为基础,以各国宪法为借鉴



我国这一次修改宪法,正值政治制度改革的呼声日高、经济调整工作全面展开的新时期。我们不能仅仅基于“时移势易”,把陈旧的部分修补一下就算完事。这次修改宪法要作为改革国家制度、特别是政治制度的一个重大步骤来通盘考虑,深刻总结建国三十年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为基础,尤其要深刻总结十年动乱时期宪法被轻而易举地撕毁的严重教训。



我国是一个社会主义国家,一个进步的国家,同时又是一个封建历史长、影响深、民主传统比较缺乏、法制不够健全的国家。因此,必须如实地承认,在反封建的彻底性这一点上,有不少国家是走在我们前头的。那些国家的宪法中,除了有不可取的地方外,还有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这里边凝结了数百年来外国人民反对封建专制主义和法西斯主义的斗争成果。对此,我们没有理由采取虚无主义和妄自尊大的态度,而应当批判地学习。事实证明,有些带有共同规律性的问题是无法逾越的,是逃避不掉的。例如,过去我们一直不肯承认三权分立的原则,现在终于认识到它的合理性,体会到权力过分集中的危害性。提出废除实际存在的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的问题,是我国总结无产阶级专政经验的一个最新成果,是“吃一堑长一智”的结果。而世界上有一些国家的宪法很早就规定了领导职务连任的限制。如果能积极主动地、有分析地吸取外国宪法中的合理因素,我们就可以少吃其堑而多长其智。



二、宪法的内容要充实,条款要严密



把世界各国宪法来对照一下,很容易看到一个有趣的现象:那些反封建比较彻底、民主传统比较悠久、法制比较健全的国家,宪法往往也比较详细,条文规定得很具体,通常都有较严格的限制性措词,含意较为清楚,因而篇幅一般也比较长;而那些封建残余比较严重、权力集中、民主和法制不甚健全的国家的宪法,往往出奇地简略,许多重要的条文不作明确具体的规定,留下掌权者任意解释的充分余地,有时把本该在宪法中确定下来的东西,用“由法律规定之”一笔带过(谁都知道, 一般法律比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手续要简便得多)。 



我国宪法从篇幅上来看,是世界上最短的宪法之一。而这很难说是一个优点。试举一例:



历次宪法都规定,公民有言论自由,并没有附加任何限制。但实际上却有来自宪法之外的无数限制:“不许放毒! ”“不许散布反动言论!”等等。至于究竟什么是毒草?是该让各种花草长到一定时候再来识别,然后把毒草锄掉当肥料,还是根本不应该让草儿露头?被指为“放毒”的人中间,哪些该受到思想批判,哪些该锒铛入狱?这一切几乎可以任意加以解释。



我希望新宪法能够摆脱这种有害的“简洁”文风(当然不是说越长越好),适当多讲几句话, 明确规定几个方面的言论应予禁止:



(一)宣扬凶杀恐怖和赤裸裸的淫秽色情,因而有害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黄色文艺作品;



(二)教唆青少年犯罪;



(三)煽动破坏社会公共秩序、挑动武斗、挑动人们侵犯他人的人身自由;



(四)宣传以暴力行动更换人民选举产生的国家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五)在工作职责范围内有权接触机密者泄露国家机密,在工作中无权接触机密者盗窃国家机密资敌或进行出卖。



凡涉及以上五个方面(是否需要再增加一些,还可以进一步研究)的言论,无论采取口头或书面形式,都是违法的。在事情发生过程中,司法机关可以予以禁止,在案发之后,视情节轻重给予法律制裁。而除了明文禁止的这五个方面(或更多方面)的言论之外,对公民的言论都不得随意加以禁止(互相开展批评和讨论当然是允许的),谁要强行干涉,便是违反宪法,公民可以对此提出控告。



至于诽谤性的言论,则不是一个简单的禁止问题。因为一个人的言论中是否包含对别人的诽谤和诬陷,这不是很容易看出来的,不可能在事情正在发生的过程中就把某某言论宣布为“诬陷”而加以禁止,更不能由自称被诬陷的公民甲自己直接去干涉和惩罚发表“诽谤言论”的公民乙。甲只能向法院提出控告,法院经过调查,才能确立乙的诬陷罪能否成立并作出相应的判决。如果乙的言论确属蓄意诬陷,应负法律责任。如果乙的言论是如实地揭露真象,则甲属于诬告,诬告必须反坐,甲必须受到刑事处分。如果乙的言论介乎两者之间,仅仅是与事实有一定的出入,法院则应进行调解工作。这种处理方式,既可防止滥用言论自由进行诽谤诬陷,又能防止滥用诽谤罪妨碍公民的言论自由。



总而言之,有明确限制的言论自由,比那种在宪法中不加限制而在实际上可以任意限制或滥用的言论自由要好得多。公民的其它自由和权利,同样应该在宪法中作出尽可能严格、明确的规定。此外,将选举法、刑事诉讼法、国家机关组织法的一些最基本、最重要的原则加载宪法也是很有必要的。宪法如果把这些重要原则都“省略”掉,就是一部很不完善的宪法。



三、宪法的修改和停止生效的程序应当特别严格



我国宪法较长时期以来,没有作为根本大法得到应有的尊重。一九六六~一九七四年,未经任何手续,宪法就不宣而废,停止生效了。一九七五年一月秘密举行的四届人大草草通过了一部新宪法。它自相矛盾地宣告“实行全面的专政”,规定公安机关有权自己“批准”自己逮捕公民。



有鉴于此,我建议新宪法中对宪法的修改和停止生效的程序,应作出严格的规定,如:



全国人大常委会半数以上委员或全国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认为有必要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得提出并正式公布宪法修改草案。人民群众有权参与宪法修改草案的讨论,也可以提出自己认为 合适的宪法草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正式公布宪法修改草案的三个月之后、半年之内,综合各方面的意见,将修正后的草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在得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并在此后半年内经全国三分之二以上省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决议予以批准,宪法的修改方能生效。



如果发生外敌入侵或国内动乱紧急情况,国家元首可以发布《紧急公告》,宣布国家处于紧急状态,暂停执行宪法的某些条文。国家元首的这一《紧急公告》须在发布的一个月之内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并在尔后两个月内得到全国半数以上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决议批准,才能存在半年(从公告发布之日起计)。如果半年期满,国家紧急状态尚未消除, 必须按上述手续重新取得批准,《紧急公告》才能继续发布存在半年。反之,如果得不到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同意,或得不到全国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国家元首即应在有关表决结果揭晓之后的十天内宣布解除紧急状态,宪法全部条款重新生效。



在关系到根本大法的修改和停止这样特别重大的问题上,理应通过多数省市自治区人大或其常委会的认可来更充分地反映人民的意见。这样做的意义还在于:如果万一发生国家个别领导人凭借权势操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强奸民意的情况,比较容易得到制止。当然,在一般的法律问题上,则不必规定这种特殊的审批程序,以便立法工作保持应有的效率。



四、应当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长期以来的左倾路线,曾使我们国家在应把什么事情置于最高地位的问题上造成了一片混乱。



“一切为了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可是,无产阶级专政的目的是什么?“为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嘛!”但是,今天建设社会主义,将来实现共产主义又是为了什么呢?还不是为了人民生活得更加美好幸福吗?所以在我们国家,作为最终目的和最高地位,应该是人民的利益。



“一切为了党的利益!”然而,中国共产党是为谁?当然应是为人民服务。



“一切为了马列主义的胜利!”但是,马列主义真理为什么值得欢迎?教条主义为什么可憎可恨?还不是因为前者有益于人民,而后者带给人民以莫大的危害!



为了防止在一些常识问题上重犯高级胡涂病,为了防止把某一时期、某一方面、某种意义上适用的口号拔高为治国的根本口号,为了把我们国家的根本宗旨最有力地反映出来,我主张在宪法中明确提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是:人民利益高于一切”。



人民利益高于一切,一切都必须服从于人民的利益。人民利益有整体的,有部分的;有长远的,有眼前的;有经济方面的,有政治方面的等等。如何协调,如何统一,如何使全国人民获得更多的利益,这些都需要不断地深入研究。“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口号确立一个不容取代的根本宗旨,为各项实际工作和理论研究工作留下了最广阔的发展余地。



法国宪法曾提出,共和国的口号是:“自由、平等、博爱”。这有其历史进步性、局限性和虚伪性。而我们共和国的口号“人民利益高于一切”,应该是一个完全真实的口号。



五、党的领导与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承认“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一切权力”中当然包括自由选择领导者的权力。任何政党和个人,都应该在人民的面前接受考验,接受选择。得到人民信任的,才能在一定期限内担任人民的领导者。限满之时,必须由人民重新进行选择。继续得到人民信任的,才能重新担任人民的领导。中国共产党是为中国人民求解放、谋幸福的党,相信自己的事业是正义的事业,就能够始终得到绝大多数人拥护的。人民拥护共产党,是靠党的伟大、光荣、正确。尽管我们党也犯过错误,尤其是在“大跃进”和“文化大革命”期间,党的主要领导人的严重左倾路线错误,既损害了党,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惨重的损失。但是,任何一个公正的人都可以看到,我们党是愿意改正错误,也是能够改正错误的。虽然许多问题并非一朝一夕可以彻底解决,但最近几年,我们党的进步是相当大的。正是我们党自己提出了要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不仅每个党组织要求发扬民主,而且整个党也要尊重人民的民主权利,包括定期选择领导者的权利。公民有义务服从多数人投票选举出来的领导者。谁得到了多数票,全体公民就应服从谁的领导,而绝不能在宪法中指名要公民服从谁。党为人民做好工作,虚心向人民学习,人民当然会拥护党的领导。根据中国的现实,我们完全可以相信,在当选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共产党员和共青团员一般会占多数。即使某个选区发生党员候选人落选、非党员候选人当选的情况,也不必惊慌失措。党组织应尊重选民的意志,并认真研究一个共产党员为什么没有比一个非党员更多地得到选民的拥护,从而采取适当的改进措施。这对于克服党内的盲目性,对于进一步搞好党风、搞好党的工作,实在是大有益处的。如果把不给党员候选人投票或在选举过程中对党的批评言论打成“反党”,加上“不拥护党的领导就是违反宪法”的罪名,并企图以此来巩固执政党的地位,其结果只会巩固官僚主义和教条主义的地位,给党帮倒忙。中国现代史的全部条件决定了今天的中国共产党是一个执政的党,但执政党的地位从根本上来说,不能靠暴力和法律的强制来维持。因此,对于党的领导问题,我主张在宪法中宜用如下措辞:



“中国人民经过一百多年的英勇奋斗,终于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一九四九年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伟大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共产党是中国人民进行革命和建设的中流砥柱,是领导各项社会主义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党政分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作用,通过党所提出而为人民代表大会所采纳的路线、方针、政策来体现,通过受到大多数公民信任而被选举出来担任公职的共产党员卓有成效的工作来体现,通过党组织对群众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来体现,通过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



同时,宪法的其它条款,都应该体现党政分开的原则,切实消除以党代政、党政不分的流弊。



六、宪法中不应加载入任何个人的名字



这个问题在“文化大革命”前的中国,在当今世界上其它各国,都是一个并不存在的问题。一九七五年宪法中加进了“毛泽东思想”,一九七八年宪法中则进一步增加了“毛主席”“伟大领袖和导师毛泽东主席”“毛泽东主席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缔造者”“毛主席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以及“永远高举和坚决捍卫毛主席的伟大旗帜”等等,短短的三句话中个人的名字竟出现了五次以上。它使我们这次修改宪法时面临着一个不同寻常的问题。



我认为,宪法是规定人民的地位、社会性质和国家根本制度的最高法律文件,不是理论教科书,也不是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不必评论个人的功过是非,不应把任何个人的名字固定在法律文件(何况是根本大法)之中。在这个问题上,一九五四年宪法是处理得很科学的,应当恢复那种面貌。



此外,国歌也必须作相应的修改。



七、确立多种经济成分的地位



新时期经济工作实践和经济理论研究的发展已经清楚地表明:那种脱离生产力性质而讲所有制形式越大越公越好的观点,是站不住的;那种无视个体经济应准许存在并准其适当发展的观点,是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否认在整个社会主义历史时期集体经济所具有的重大意义,认为集体所有制一定比国家所有制落后的论点、已经陈旧;灵活多样、便于资金集中和有效利用的股份公司所有制形式正在露头,如公私合营的、国家与集体合营的、集体与集体合营的以及中外合资经营的等等。有鉴于此,新宪法应确认我国在相当长的一段历史时期内,应包括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在内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占优势的多种经济成分合法并存的地位。



八、设立国家主席



重新设立国家主席作为国家元首,其理由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看。



第一,国家元首是代表国家处理对内外事务的最高领导人,他可以直接领导政府,也可以通过由他提名的总理主持政府日常工作。但他不应兼任立法机关的首脑。因为这种兼职违背了三权分立的原则,从形式上和实质上都侵害了立法权的独立地位。目前世界上除了苏联、蒙古和东欧几个国家搞这种兼职以外,绝大多数国家都是由专门选举出来的总统或主席作为国家元首。我国一九五四年宪法对国家主席虽无明文规定具有国家元首的荣誉称号,但事实上赋予了国家元首的荣誉职责。现在应该恢复那一正常的、合理的体制。



第二,人代会及其常委会都是代表机构,其职权只能通过开会这种活动方式来行使。调查、研究等各项工作不过是会议的准备,一切立法、监督、审批、任免的决议都只能凭人民代表、常务委员的多数票作出。正副委员长只是主持会务及某些机关事务。他们个人不像正副总理那样可以在分工范围内直接决定和处理国家事务。在国家大事上,委员长和其它常务委员同样都只有一票之权。如果超出这一界限,如果人大常务会议的召集人竟然把国家元首领导和处理国家事务的职权也兼起来了,那正是国家制度不合理、法制不健全的表现。



第三,设立国家主席,有利于实现党政分工,有利于保持国家政局的稳定。



一九七五年和一九七八年的宪法不设国家主席,而规定中共中央主席统率武装力量,根据中共中央提议任免国务院总理,实际上把党政不分的混乱状况法律化了。在设立国家主席的情况下,这个问题就比较好处理:由国家主席担任国防委员会主席,统率武装力量。国家主席提名,经全国人民代表大通过,决定国务院总理人选。



国家主席的选举程序可以考虑规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综合各代表团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名单。在所提候选人名额较多时,可以进行预选,最后由大会从两名正式候选人中选出一名国家主席。国家主席按多于应选名额一倍的比例提出副主席候选人名单,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副主席。国家主席、副主席最多只连任一次。



可以设想,国家主席由在全国德高望重、最受人民爱戴的人当选,他不一定要具体过问政府的日常工作,他只有在违反宪法和法律的情况下才受到全国人大的罢免。而政府总理即使本人没有犯法,如果他的工作做得太差,或施政纲领得不到全国人大的赞同并且无法调和,就可以及时进行人事调整,或是总理辞职,或是全国人大通过不信任案,而由国家主席另行提名总理,经全国人大通过任命。也就是说,在政府领导人发生变动的时候,国家元首不必变动,这对于国家政局的稳定是很有好处的。



国家主席认为必要时,可以召集由国家副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政府总理、中共中央主席和各民主党派主要负责人、全国政协主席和其它有关人员参加的最高国务会议。这是一个交换意见的会议。会议对于国家重大事务的意见,由国家主席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国务院以及其它有关方面按法定程序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



九、全国人大应掌握全国工作的战略决策权



一九五四年、一九七五年、一九七八年三部宪法在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时,都把全国工作的战略决策权这一条给“漏”掉了,而这一条对中国人民命运的影响实在太大了。一九五七年全国由整风突然转为反右,没有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五十多万人在“阳谋”之中被错打成右派;由个别领导人作出的关于“文化大革命”的“伟大战略部署”,把国家的主人翁连同“最高权力机关”弄得昏头转向、焦头烂额;一九七五年九月各行各业还在大抓整顿,十月份忽然大张旗鼓评论起《水浒》来了,人民群众和人民代表都猜不透是股什么风,后来才知道叫做“反右倾翻案”风。多少年来,我国人民吃够了“台风”袭击之苦,原因十分复杂。而从政治制度上来看,全国工作战略部署和重大决策秘密作出,仓促作出,不征求人民的意见,不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是一个严重的弊端。在这种制度下,即使是正确的政治决策和经济决策,也不能得到很好的效果;而决策本身如果错了,危害就更甚。



关于全国工作战略决策的意见,中共中央可以提出。国务院、国家元首可以提出,人民代表也可以提出。但都应当经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才能付诸实行。



我建议,新宪法应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年定期举行两次例会,国务院应在其向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自己的施政纲领,包括半年或一年之内的全面工作部署和重大决策。大会经过讨论,对政府的施政纲领可以批准,也可以不批准,或要求修改、要求推迟执行。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群众对施政纲领也就有一个了解过程,对一些问题可以有一定的精神准备,还可以通过各种形式发表自己的意见。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幕期间,如果遇到紧急情况,中共中央可以向国务院提出建议,由国务院提出修改施政纲领的报告,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邀请专家参加进行研究,提出审查意见,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讨论和表决。凡通过上述程序审批的施政纲领即成为法案。如果政府在工作中违背它,或者未经重新审批而另搞一套(对个别事务的紧急行政措施除外),则是违法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对政府有关负责人进行质询或弹劾。



十、人大常委会要搞常务



目前有些事情说来也真怪。我们不少部门机构臃肿,而一个全国人大常委会却是空空如也。两百来名常委绝大部分都是既不在常委会领工资,也不在常委会上班搞常务的“常务”委员。



我建议在新宪法中规定:凡不能坚持每天八小时工作的人民代表,不得选进人大常委会;凡因身体情况变化,一年有六十天以上不能参加常委会议和其它工作的,应辞去常委职务。



我国人口众多,人民代表人数适当多一些是有必要的。但除了开代表大会决定重大问题以外,日常事务并不需要所有的代表参加。那些德高望重而身体状况不佳的人民代表不搞常务工作,正是最恰当的照顾、最合理的安排。应该明确,人民代表参加不参加常委会,只有做不做日常工作的区别,其政治地位是一样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分设若干专门委员会。这些专门委员会平时对常委会全体会议负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即是大会的工作机构,它们包括: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委员会(包括工、农、商等各方面)、预算和拨款委员会(钜额拨款通过答辩会审批)、军事委员会、外交委员会、 民族委员会、司法委员会(兼管弹劾案的初步审查) 、教科文卫体育委员会、新闻、广播、电视、出版委员会、公职人员的选举、考试、考核委员会和其它常设的、临时的专门委员会。各委员会除负责各有关方面的调查、研究、监督、审批等工作以外,还应负责有关方面的法律起草工作以及就人民代表、国家元首、政府负责人有关立法的提案进行初步审查,然后将法律草案送法制委员会。法制委员会具体负责研究整个国家制度的建设,研究各方面提出的法律草案是否有互相冲突的地方。经过法制委员会与各有关方面协商修改,最后将法律草案提交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为了保证国情统计的真实性和科学性,有必要把统计部门划归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领导,机构名称为调查统计局。国家调查统计局应根据统计法和其它法律,健全工作制度,区别不同资料的机密程度,向国家各机关、团体和科研工作者提供必要的统计数字和统计分析。而国民经济的主要资料和情况,每年都必须定期向全国人民公布。



全国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可按照组织法和有关条例的规定招考必要的工作人员、聘请若干专家、顾问。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才能被选为各委员会委员并行使表决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副委员长、委员和所有的工作人员、专家、顾问(临时邀请的除外)的工资及生活发生特殊困难时的补助,一律由该常委会发给。他们任职期间不得在其它任何机关、单位兼任领导职务和领取工资、奖金、津贴、补助,不得接受任何方面的赠款和贵重礼物。



新宪法还应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定期出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会议发言记录集》《法律汇编》。涉及机密事务的材料可以列为专号,把发行面缩小,把公布时间推迟。除此之外的一切材料,应该如实向全国人民公开,使选民能够及时了解立法机关的活动和各位人民代表的主张,作为选民考察人民代表及考虑在下次选举时如何投票的重要依据。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思考



(原载广州同舟共进月刊二○○一年第五期)



一九四九年,中国共产党通过武装斗争,夺取了政权,使饱受凌辱和战乱之苦的中国人民实现了和平与独立。此后,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经济建设和政治变革。在经济建设方面,先是尊重私有经济,提倡合作、互助,后来经过社会主义改造,沿着斯大林模式的国家社会主义和计划经济越走越远,以致于经济到了崩溃的边缘。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由邓小平主导,开始了经济体制改革,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经济改革的成就举世瞩目,衣食住行的变化人人可察。但是,到了今天,经济体制的深化举步维艰,国有企业的低效率转运难以为继,腐败之风积重难返,社会矛盾日益凸显,公民的政治参与要求愈见强烈。



解决这一切问题的钥匙在那里?在于政治体制改革。



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



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在邓小平二次复出之后,很快就提了出来。一九八○年八月十八日,邓小平在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了题为《党和国家领导制度的改革》的长篇讲话,以后也多次谈到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并且在某些方面也有所推行。如果完全不推行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根本就没法开始。但是,必须承认,由于种种原因,与经济体制改革相比较,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是严重滞后了。这方面,邓小平也早就有过说法。一九八六年九月三日,在会见日本公明党委员长竹入义胜时,他说:“对于改革,在党内、国家内有一部分人反对,但是真正反对的并不多。重要的是政治体制不适应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



一九八六年以后,政治体制改革滞后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到现在,矛盾起来越深。政治体制改革的紧迫性愈显突出。对于这种紧迫性,我主要从三个方面来认识。



第一, 防止“文革”悲剧重演。

第二,

“文革”十年动乱,把中国搞惨了。文革浩劫的破坏性,是有目共睹的,但对于文革产生的原因,人们的认识则各有不同。



有人把十年浩劫的根子归咎于“四人帮”。有人则说是毛泽东错误地重用了他们。也有人认为毛泽东的错误并不仅在于用错了四个人。毛泽东犯的不是个别的错误,而是系统性的错误;不是短期的错误,而是长期的错误。其实,领袖也是人,难免会犯错误,问题在于国家的政治体制中有没有纠正领袖错误的机制。对比发达国家的宪法、法律,我们发现人家在这方面花了很大的气力,想了很多的办法,作了很科学的规定,而且能够保证实施。美国前总统尼克松,搞了个水门事件,被揭露出来,有关方面进行了调查,国会要弹劾他,他只好辞职。克林顿闹了桃色事件,美国国会启动了弹劾程序,只是最后表决中票数不够,才免于下台,但他已经多次道歉。像这样的事件,在我们中国能做到吗?人们能弹劾毛泽东吗?能及时制止他的错误吗?毛泽东语录为什么不经立法程序,就成了国家意志,成了凌驾于全党、全军、全国人民之上的“最高指示”,还得“宣传不过夜,执行不走样”?由此可见,“文革”未必最可怕,最可怕的是我们的体制不能及时制止毛泽东推动“文革”。“文革”结束二十多年了,但是这一点深刻教训人们并没有真正汲取,没有从法治上解决这个问题。将来如果再出现一个毛泽东,如何管得了他呢?照样管不了!



总之,“文革”悲剧发生的政治体制系统依然存在,阻止“文革”爆发的机制还没有形成。我们应当深入研究“文革”教训,尽快进行政治改革,消除导致“文革”悲剧重演的种种体制因素,建立起防范机制。



第三, 再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就无法深入下去。

第四,

关于这一点,邓小平也有论述。一九八六 年六月二十八日,邓小平说:“只搞经济体制改革,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也搞不通,因为首先遇到人的障碍。事情要人来做,你提倡放权,他那里收权,你有什么办法?从这个角度讲,我们所有的改革最终能不能成功,还是决定于政治体制改革。”现在,中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中国企业要与国外大企业竞争,它们的竞争力实在是个大问题。而人们明明看到私有经济效率高、竞争力强,可就是不敢放手发展。这也是受政治体制的束缚。政治体制与经济体制好比人的两条腿,走起路来,虽有一前一后,但不能距离太大,你不能一条腿迈得很远了,一条腿还在后头。可是现在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行了二十年,已经走了相当的距离,政治体制改革却相当滞后,它客观上制约着经济体制改革。



此外,抓紧改革政治体制,也是为了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经济体制改革搞了二十多年,成绩很大。但是这个成果有没有丢失的可能呢?不少人都在思考这个问题,我们办公楼旁边有一个私营小饭馆,我常去吃三元一碗的凉面,跟饭馆老板很熟。他常问我:会不会再来一次公私合营呢?会不会再来一次打倒资本家呀?会不会再割私有制的尾巴呀?会不会把我的财产没收呀?我说,有这个可能性。要保护经济体制改革的成果,就得搞政治体制改革,否则,短暂的倒退不是不可能。那当然是历史的大悲剧。



第三,从反腐败、维护社会安定来看,政治体制改革也是迫切需要的。



我国要实现“四个现代化”,要参加国际经济竞争,要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生活水平,都需要社会安定。那么,什么是危害社会安定的主要因素呢?据一九九八年和一九九九年浙江省四个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问卷调查,腐败连续两年被人们列为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榜首。近十几年来,全国腐败案件数量逐年增加,涉案金额越来越大,罪犯原任级别越来越高,窝案串案越来越多,作案花样层出不究,顶风作案更加突出。每年最高检察院的有关统计,都说明了这种情况。现在人们在茶余饭后,在电视机旁,在把报纸摊开的时候,最多的话题大概就是贪官污吏问题。对这些问题,党中央、国务院也下了决心,做了工作,司法机关抓了不少蛀虫,也杀了一些,但是贪官污吏还是越来越多,惩治贪官的速度赶不上产生贪官的速度。如同有人开玩笑说,一个陈希同倒下去,千万个陈希同站起来。要减少陈希同、胡长青、成克杰之流,就要从制度抓起,从改革政治体制抓起来。制度合理,才能社会清明,民心安定。



贪官污吏大肆侵吞国家财富,实际就是侵占了每个老百姓的利益,不可避免会引起人们心里不平,会破坏公信力,甚至会酿出人命,捅出大乱子。随手举一个例子。报载某地父子两人承包了一个果园,讲好了承包条件,这一年果园丰收了,大概能赚三四万元钱;发包单位就不干了,推翻了承包协议;父子俩等于白干一年。事情闹到法院。发包方请法官吃了一顿饭,法官就判父子俩败诉。父子俩哀告,不管用,儿子气不过,一头撞死在法院门口。这一家再无别人,就剩下一个老头,没了孩子,没有钱,还得交“罚款”。像这样的事情,他叫天天不应,呼地地不灵。我不赞成老百姓造反,因为这种造反是没有边界的,没有秩序的,最后可能会引起社会失衡,国家柱石坍塌,导致全民族的又一次灾难。还是应该用司法制度改革、政治体制改革的办法,用民主、法治的办法去解决。目前我们国家总体上还算太平,但是也有潜在的许多不安定因素。政治体制改革滞后,就是最大的不安定因素。



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



我写过一本书,叫《中国政治体制改革方略》。方略就包括了目标和策略等。所谓目标,就是我们应该建设一个什么样的政治体制。我国的经济,过去是计划经济,现在要搞市场经济,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就是建设市场经济。那么我们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什么呢?我认为,目标就是建设社会主义议会民主。



在中国,人们经常听到民主有两种。一种是领导让群众讲话,叫做发扬“民主”。其实只是领导机关、领导人的一种开明作风,最多是御用式的“民主”。御用式“民主”的表现方式是:“皇帝”开口了,让你说话,你就说吧;说得好听,哦,还不错;说得不好听呢?皇帝就皱起眉头;如果皱起了眉头,你还不察言观色,还要往下说,那就要大喝一声:“不许放屁!”再往下说,就抓人了,“无产阶级专政不是吃素的”!御用式的“民主”必然就是这样。另一种无政府主义式的“民主”,即文化大革命中的“大民主”,无法无天。无政府主义曾使我们国家深受其害,这里就不用细说了。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要建立的民主制度既不能是御用式民主,也不能是无政府主义式的民主,而应当是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制度。



什么叫议会呢?议会是通称,在不同国家有不同的专用名称。譬如说,在英国,是上议院、下议院;美国叫参议院、众议院;俄罗斯叫国家杜马;蒙古人民共和国叫大人民呼拉尔。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性质上也是议会。概括起来说,议会民主就是公民通过定期普选产生议会,作为国家最高立法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与国家最高行政机构、国家最高司法机构之间实行分权制衡的制度。议会民主是政治学上一个通用概念,在中国也可以理解为人代会民主。中国宪法早已明文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权力机构和最高立法机构,只不过它至今尚未名副其实。从这个意义上说,以议会民主为政治体制改革目标,并非标新立异而是落实现行宪法。



一个国家,没有政府是不行的,必须有政府,并且要有权威。但是政府的权力不能是无边的。如果权力无边,它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就会导致暴政和腐败。如何制约这个政府呢?就必须有一个权力机关,这个机关由老百姓选出的民意代表组成,行使立法权和对政府的监督权,这就是议会。



民主的本意是“多数人执政”。在古希腊的雅典城邦,自由民聚集在一起,投票表决重大事项。后来资产阶级革命,“第三等级”革命,创造出了代议制。所谓代议制,就是人太多了,没办法坐在一块议事,只能通过大家选举出来的代表去议事、表决。这里有一个重要前提,那就是议员必须是选民们直接挑选出来的。大家一旦把他们挑选出来,在接下来的几年里,他们就按自己的意志行事了,如果他们不能代表多数人的意见,下次就让他们落选。这就是议会民主。



在现代政治学中,分权制衡是一个重要课题。过去我们讲“一元化领导”,讲要“领导一切”。只要毛泽东说了,最高法院就得办,检察院也要办,全国人大赶快作决议,政府马上执行。这里没有制约。其实人类早就从正反两面总结出经验,对权力要制衡。一个执法者如果抓错了人,在没有分权制衡的条件下,就不愿意承认抓错了人;你要说他错了,他就整你。一个人,一个党,一个团体,不能不分权,大权独揽,弊端无穷。



分权是制衡的基础;要制衡,要监督,首先就要分权。仅仅靠自我监督、靠上级权力监督下级权力,效果很差。我们建议议会民主,一是要充分代表民意,二就是要分权制衡,这是人类政治体制探索中的共同遗产、共同财富。



还有人说,中国有二亿文盲,怎么搞议会民主?但是否更该看到十亿有文化的人?有些人讲起爱国主义,滔滔不绝;可一讲民主制度就摇头,说中国人不行、中国人素质低下。难道我们现在的中国的权利义务观念方面还不如两百多年前的美国人么?三十年代末、四十年代初中国共产党在解放区搞选举时,农民往候选人身后的碗里放豆子,选举效果是出人意料的好,手里攥着豆子的人,他可能讲不出什么是社会主义议会民主,但谁好谁坏,谁能办事,谁能代表他的利益,谁不代表他的利益,他是一清二楚的!



关于议会民主在中国是否有可行性,我想提供一个实例: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破产法审议和表决。一九八六年六月,国务院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草案”提交给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时,在五十一位发言者中,有四十一人反对。当时香港很多报刊报道,说中国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过去,只要是党中央号召、国务院提出的什么法律草案,都是人人举手、热烈鼓掌、全场欢呼、一致通过,没有什么不同意见的。这次可好,人大常委会委员敢于讲反对意见了,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敢于说“不”了!试点的经验和经济改革对破产法的需求终于说服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最后表决时是一百零一票赞成,九票弃权,零票反对。破产法对高票数通过了,这是一次议会民主的预演,是中国政治体制改革的先声。为此,我专门写了一本书:《中国政改先声》,详细阐述了破产法的立法全过程,显示了在社会主义中国,议会民主具有可行性。



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方法



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应该采用什么方法?我概括了三点,可以称为三个基本方法。



第一, 大众参与。

第二,

政治体制改革绝不是什么人设计好了一个标准蓝图,老百姓只须按图施工。这涉及到政治的基本概念。什么是政治?孙中山说过,政,就是众人之事;治,就是管理;管理众人之事,就是政治。管理众人之事,需要众人参与;改革管理众人之事,更需要众人参与。由于政治改革涉及每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如果不让广大公民参与,搞黑箱操作、闭门造车,那不但不对,也根本达不到政治改革的目的。再说,到现在为止,就我所知,也没有谁提出了一套改革蓝图,一套可以按图索骥的蓝图。政治改革需要全民讨论,通过一定程序,共同设计蓝图,共同推动实施,这就是大众参与的含义。



第二,和平渐进。



这里有两层意思,一是非暴力主义,一是循序渐进。



政治改革是利益的调整,有时矛盾可能会很尖锐,但是无论多么尖锐,大家都要坚持非暴力。我们都是中国人,都是有理性的现代人,有什么问题不能坐下来谈?就算一时达不到共识,也还可以放一放,各自退让一步,然后再谈。有人说了,我不怕打破坛坛罐罐!我的回答是,你家里的坛坛罐罐愿不愿意打破是你的事,但别人家的坛坛罐罐不愿打破是别人家的事,你不能替别人做决定。据我所知,现在大多数中国人是不愿意打破自己的坛坛罐罐的。他们十分珍惜自己的坛坛罐罐,看重自己的家。他们希望社会稳定、安居乐业。我们要尊重多数人安居乐业的愿望。这是文明社会的一个基本原则,文明社会的一个公理。当然,如果人们的普遍要求总是得不到关心,得不到满足,有些人就可能铤而走险,那时想不发生暴力也不可能了,政治体制改革中,最大的难点也许就是如何让人们既积极主动,又保持理智,保持平静,不要冲动。我们要充分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教训,不能武斗,不能乱。一旦天下大乱,交通秩序都不能维持,人民生命都没有保障,谈何经济建设!谈何安居乐业!所以我们大讲非暴力,要造成这个舆论。



至于渐进的问题,我的看法是,政治体制改革也要逐步积累,一步步推开,一步步扩大,一步步深化,不能指望一个早上就解决所有问题。现在社会各界对政治体制改革比较关心,比较急。我也认为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了,应当加快。但我不主张急躁冒进,还是要循序渐进。



第三,依法实施。



所谓依法实施,就是说政治体制方面的改革,要逐项立法,然后按照法律规定推进实施。不能没有章法便一哄而起,不能使改革无法可依。当然,究竟立哪些法,怎么立法,要靠大家集思广益,放开讨论,然后按程序决定。我提出这一条,也是为了保证政治改革能有序地进行。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



政治体制改革的主要措施有四项。



第一项措施:以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化为突破口。



任何改革都必须选好突破口,此事关系重大。政治体制改革突破口的选择应该符合两个条件:一个是风险小,另一个是影响大。依我之见,这个突破口应该是人民代表大会的改革。人代会是权力机构,而不是执行机构,人大制度的改革及其所引起的工作程序的变动,风险比较小,它不会立即影响经济建设,不会减少家家户户煤气的使用,不然妨碍合同的执行。但全国人大毕竟是最高权力机关,从全国人大到省人大,一直到市、县人大,影响不小。你如果选择某山村小学作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那影响就太小了。所以说,从风险小、影响大这两个条件来看,选择人代会制度改革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比较合适。



人代会制度包括很多方面,应该从哪一方面入手来改革呢?我认为应该从人代会公开化入手。这里有一个人大公开化方面的成功案例,可资借鉴。



一九八六年九月二十六日,中央电视台播放了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破产法》的实况特别节目,这个场面特别让人激动。过去电视播人代会讨论法律草案一般不超过两分钟,画面最多播放几个代表性人物一两句讲话,然后便是热烈鼓掌、举手通过。观众对立法中的问题,几乎一无所知。但是这次播出了整整一小时实况剪辑,把代表们的音容笑貌、开会讨论中各种意见的论点论据都展示给广大观众。这次实况播出以后,有的电视观众给中央电视台来信说,“我好像跋山涉水、千里迢迢来到北京,旁听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位观众说,“人大会议电视的播出,使我们每一位老百姓都知道国家机关在研究什么,研究这个问题的理由何在,我希望这绝不是偶然的一次,希望还有第二次,第三次……”而实际上这就是偶然的一次。不能让公民失望。我就提出建议,人代会要让老百姓旁听,要形成一个人大旁听制度。旁听可以有两种方式:一种是人大和人大常委会打开门来允许公民有序地在会场旁听;另一种是通过广播、电视直播,让千家万户的老百姓收听、收看。一九八七年四月在全国人大六届五次会议上,这个建设成为第一百三十五号议案。后经多方努力,到一九八九年四月,人大旁听制度终于加载了体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法律文件《全国人大议事规则》,尔后又陆陆续续加载了地主各级人大议事规则。据报道,广东省的旁听制度实行得最好。广东省开人大会时,旁听席位每每座无虚席、供不应求。



当然,人大旁听制虽已获成功,仍有不断完善的必要。除此之外,在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化方面,还有许多工作急需着手进行,诸如创办《人大报》,将人大的主要活动材料,包括审议的草案、人大代表和常委委员的发言、各项议案表决的投票结果、各类候选人在选举中所得票数一一公之于众,等等。



第二项措施:以选举制度改革为杠杆。



选举是建立社会主义议会民主的中心环节之一,也是推进政治体制改革的原始努力。这里第一个因素是政权的合法性问题。在封建君主时代,“君权神授”“官权君授”,不需要老百姓选举。在近代社会、现代社会,权力的凭证是选票。而选举应该是公正、自由的选举。那么,等额选举是公正、自由的选举吗?显然不是。虽说可以在五名候选人之外另投他人的票,但他人的票肯定是非常分散的,结果一般来说总是这五名既定候选人当选,这实际上就是对选举的操纵。选举选举,对候选人应该是有选择余地的,否则就是骗局。我读初中时就曾经上当受骗。那时我们班的班长很让人讨厌,因为他老打小报告,多数同学都不喜欢他。但是老师喜欢他。新学年重新选举班长时,老师就提名他一人为候选人,老师还说充分发扬民主,如果不同意可以在候选人的名字前面画个“X”,再写出你自己提名的候选人的名字。大家虽然不喜欢这个候选人,但在老师的压力下,胆小的只好选他。也有胆大的,就是不投他一票,其中一个胆大的就是我。我在他名字前面划个“X”,写上了张某某,有的反对者提名李某某,还有的反对者提名曹某某,尽管大家不喜欢这个前任班长,但他还是以过半数当选。



我国现在的选举也有了一些新气象。这个新气象就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了许多很好的东西,不少方面得到了落实。虽然也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也还是高度评价这一“草根民主”的举措。不过我们希望直选的范围能够不断扩大。城市里,到现在还在搞间接选举,真是有点滑稽。其实区长、市长都应当敢于让选民直选产生。建立社会主义议会民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也应该能够直选。我们现在是县代表选省代表,省代表选全国人民代表。能不能道德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市自治区选民直选?所谓直选,是每个选民手里都有一张票,直接投给他们中意的候选人,而无须逐级代选。这时全国人大代表能否当选,直接取决于每个选民手中的选票,只有在这里,老百姓手中的这张选票才会神圣起来,老百姓的要求才能真正受到当选者的重视。目前,直选在我国范围小得可怜。不过,从村委会直选的经验中,人们已经可以看出。一般来说,直选选出来的人威信最高,直选最能代表民意。因此,应当加快节奏,使公职人员直选的级别逐步提高、范围逐步扩大。



此外,应该采用竞选的方式来选举。所谓竞选,除了差额以外,就是要允许合法地获得竞选经费,允许登竞选广告,允许用各种宣传手段让选民了解候选人等等。



总之,选举制度的改革,是大势所趋,众望所归,不可再延宕了。



第三项措施:以修改宪法为载体。



一个国家的政治体制的主要表述就在宪法里面。要改革政治体制,就必然要修宪。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讨论研究修改宪法也属于人民的权利。我们是人民一分子,我们有权利研究宪法、讨论宪法、修改宪法。我个人就曾多次建议在宪法中确立多种所有制和多种分配制度,还有许多人曾提出类似建议。此建议在一九九九年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修改宪法时已被采纳。这说明修宪大有可为,我们老百姓是可以发挥作用的。



我认为,有许多原则亟须通过修宪,在宪法中体现出来,其中最重要的修宪四项基本原则:



(一)确保宪法实施的原则;



(二)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则;



(三)无罪推定的原则;



(四)公开的原则。



这里所列的第一项原则也是最起码的原则。宪法写得再好,如果不能确保实施,也就如同废纸一张。一九五四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第一部宪法,到了一九六六年就被踩在脚底下。这个宪政缺陷至今没有克服。现在全国人大有八九个委员会,诸如教科文卫委员会、华侨事务委员会等等,唯独没有宪法委员会。可以说唱歌、跳舞都有人管,宪法监督、违宪审查却没人管。我建议全国人大设立宪法委员会专司此职,而对违宪行为的惩治,则由宪法法院来管。这一制度应加载宪法。今后在我们人民共和国土地上,如果再有人违宪,全国人大宪法委员会,或是像曹思源、李思源、王思源这样的公民就可以手持宪法到宪法法院去告他。



限于篇幅,修宪的其它原则这里就不详述了。



第四项措施:以民间舆论为主要监督手段。



舆论监督的重要性,现在已经被承认;而最有效的舆论监督应属民间舆论,要认识这一点,则需要进一步拓宽视野。



远的不说,十年文化大革命,神州陷于空前浩劫之中,而那时的报纸则连篇累牍地宣传“文化大革命好,文化大革命好,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就是好!”真是“十年浩劫,一片叫好”。泱泱大国,没有一张报纸敢说半个不字。从刘少奇、邓小平到普通老百姓的冤屈,都不可能通过“人民的喉舌”表达一星半点。真是可悲之极!那么惨痛的代价还不能换来我们对新闻制度作一点根本性的变革么?



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制度的改革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说来说去,成败关键还在于中国共产党自身制度的改革。这个问题比较尖锐,但是如果我们真心想推进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问题就不能回避。党要改革,这个提法目前少见。但是,各行各业要改革,党本身为什么不需要改革?关于党的改革问题,我想引用胡耀邦的一段话。胡耀邦在共产党内非常受人尊敬,他曾痛心地说:我这一生中犯过两次错误,而且是严重错误。第一次是一九五九年庐山会议,批判彭德怀。当时彭德怀讲的是真话,认为大跃进时代大炼钢铁不科学,毛主席把他打成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在会上我内心很同情彭德怀,认为彭德怀提得对,但是党中央、毛主席要处理他,我就举手同意了。这件事想起来很内疚。第二次是一九六八年党的八届十二中全会上,开除刘少奇的党籍,我也举手了。开会前,很多中央委员都被“打倒”、被批斗、靠边站、住牛棚。中央委员会开会凑不齐人。当时毛主席不得不下了一道指示,突击解放了一批老干部,我就是其中的一个。当时会议上宣布了刘少奇的材料,说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要开除刘少奇的党籍,我看到这份材料时,凭着多次运动的经验,看出这份材料是有水分的。但是党中央要我同意,我觉得我不举手也没有作用,这是重大问题,必须举手,所以我就举手了。当时全场就一个中央委员,一个叫陈少敏的老大姐,以头疼为由趴在桌子上没有举手。胡耀邦说,我当时明知是冤假错案,也举手了。为什么呢?因为我们党内长期以来,不能真正发扬民主。党内制度问题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一下很难解决,也许十年以后,解决的条件就成熟了。他讲这话的时候是一九八八年。十年以后到了一九九八年,党的制度改革问题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我认为,面临新世纪,现在已经到了把问题提出来的时候了。



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于北京















修宪言论及相关报道目录



001.关于修改宪法的十点建议 上海:民主与法制月刊1981年第二期



002.北京专家撰文提出修改宪法十点建议 香港:大公报1981. 3.10头版



003.曹思源提出修改宪法十点建议 北京:中国青年报1988. 3.30头版



004.修改宪法的思考——供人大代表参考的十点建议 上海:世界经济导报1988. 4. 4



005.曹思源主张修改宪法 北京:中国日报1988. 4. 8



006.修改宪法保障新经济秩序 成都:经济学周报1988. 6.12头版



007.谈谈公民的修宪发言权 在十年法学理论与法制建设研讨会的演讲,1988.11.30



008.修改宪法应遵循的规则 北京:法制日报1989. 1. 9



009.修宪问题四点思考 北京:中国青年报1989. 1.18



010.发动民间讨论修宪的必要性 在民主理论讨论会的演讲,1989. 2.23



011. 我们应当树立的是宪法与法律的权威——在新权威主义理论讨论会的演讲 1989. 2.24



012.公民讨论修宪 维护宪法权威——修改宪法理论研讨会开幕词 1989. 3.26



013.曹思源认为宪法个别条款过时 澳门日报1989. 3.27



014.人大代表参加民间修改宪法理论研讨会 北京:科技日报1989. 3.27



015.民间团体研议修宪 香港:文汇报1989. 3.27



016.学者研讨修宪,建议写进民主目标 香港:大公报1989. 3.27



017.北京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研讨会主张修改宪法 香港:华侨日报1989. 3.27



018.北京出现私人研究机构探讨修改宪法各方关注 香港:信报1989. 3.27



019.曹思源主持四通社会发展研究所修宪研讨会 台湾:联合报1989. 3.27



020.中国知识分子集会研讨修宪 英国:卫报1989. 3.28



021.京城人士议修宪:深化改革统一中国有此需要 香港:明报1989. 3.30



022.曹思源谈修改宪法 成都:经济学周报1989. 4. 2



023.修宪讨论引起社会瞻目 北京青年报1989. 4. 7



024.一个潜在的危险:改革得不到宪法保护 上海:文摘报1989. 4. 9



025.应集中力量修改宪法 时代论评杂志1989. 4第二期



026.应当树立宪法的权威 北京:红旗杂志内部文摘1989. 4.10



027.宪法修改的再思考 北京:法学月刊1989年第四期



028.公民讨论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广州:亚太经济时报1989. 4.16



029.公民讨论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上海:世界经济导报1989. 4.16



030.修改完善宪法 维护宪法权威 内部文稿杂志1989. 4.25



031.关于修改宪法的五点建议 奋斗杂志1989年第五期



032.修宪与法制改革促进社会多元化 在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的演讲1997. 4.22



033.“曹破产”再谈修改宪法 广州:岭南文化时报1998. 7.10



034.现行宪法应作适当修改 北京:新浪网 美国:雅虎网1998. 7.26



035.“曹破产”要求修改宪法 北京:经理人内参1998年第十二期



036.现行宪法应尽快修改 北京:中国市场经济报1998. 8. 3



037.宪法落后于社会变革 香港:南华早报1998. 8.16



038.现行宪法应尽快修改 北京:公民与法杂志总第四十一期1998年10月



039.中国修宪提上日程 香港:广角镜月刊1998.12.16



040.“曹破产”力促北京修宪 香港:亚洲周刊1999. 1. 3



041.修宪之浅见 美国:北京之春总第七十期1999年1月



042.修宪“四项基本”原则——在亚洲资本论坛首届大会的演讲 1999. 1.16上午



北京:公法评论网、新浪网 美国:雅虎网



043.经济学家呼吁修宪要求国家重大事务决策过程公开化 香港:大公报1999. 1.17



044.学者呼吁修宪以利改革发展 广州:华声报 北京:新浪网 1999. 1.17



045.修宪引起关注 北京:中国财经报1999. 2. 2



046.曹思源谈修宪 日本:朝日新闻报1999. 2. 3



047.曹思源纵论中国修宪 北京:中国市场经济报1999. 2. 6



048.专家纷纷话修宪 北京:法制文萃报1999. 2. 8



049.宪法要增加三项内容 北京:新远见杂志1999. 2.10



050.大家都来关心修宪问题——在中国发展战略研究会春节联谊会的演讲 1999. 2.10



051.修宪前夕访“曹修宪” 北京:经理人内参总二十五期1999. 2.15



052.谈谈中国修宪 美国之音“中国论坛”节目1999. 2.22



053.中国修宪问题 英国BBC广播电台“中国丛谈”节目1999. 2.26



054.曹思源托出修宪四项原则 北京:信息时报1999. 2.28头版头条



055.中国修改宪法应当体现的四项原则 香港:前哨月刊1999年3月号



056.修宪四项基本原则 香港:镜报月刊1999年3月号



057.这次修宪对于私有经济来说还不够 香港:南华早报1999. 3. 4



058.这次修宪的意义——接受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的电话采访 1999. 3. 7



059.对全国人大常委会修宪议案的四点补充



——接受法国国际广播电台记者的电话采访1999. 3. 8



060.评邓小平理论写进宪法 香港凤凰卫视中文台节目1999. 3. 9



061.人民利益高于一切——谈修宪 在北京大学的演讲1999. 3.30



062.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改问题 在香港文联与在港台湾大专校友会的演讲1999. 4.11



063.中国修宪与社会变革 在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的演讲1999. 4.19



064.中国修宪也要渐进 在美国哥伦比亚大学“第二次中国宪政研讨会”的演讲 1999. 4.30



065.曹思源:“修宪尚未成功,同志仍须努力” 美国:雅虎网1999. 5.01



066.中国的修宪与政改 在美国哈佛大学费正清中心的演讲1999. 5.13



067.中国应促进私有化 修宪带动民主 美国:世界日报B2版1999. 5.21



068.中国修宪与社会变革 在美国斯坦福大学中国留学生会的演讲1999. 5.22



069.人民利益高于一切——经济学家、法学家曹思源谈修宪 北京:环球企业家杂志1999. 5.24



070.谈谈修宪 法国国际广播电台“中国回声”节目1999. 7. 5



071.修宪若干问题 美国之音直播节目1999. 9. 1



072.我国宪法应明确保护私有财产 北京:改革纵横杂志2000年第九期



073.私有财产与公共财产同样神圣不可侵犯——修改宪法的一点建议



国通证券2000年第十一期



074.保护民营,首先要在宪法里得到保护 北京:中国民营杂志2001年第一期



075.曹思源呼吁修宪以利改革发展 美国:雅虎网2001. 3.10



076.民营经济要在宪法里得到保护 北京:科技经济市场2001年4月号



077.修宪势在必行 香港明报2001.11.29B15版



078.应将“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写进宪法——接受美国之音记者的电话采访 2001.11.29



079.修宪与创办私有银行——推动私有化的两点建议



在首届中国民营经济论坛的演讲2001.11.29



080.中国修宪保护私有财产迫在眉睫 美国:万维读者网2002. 4.24



081.中国修宪保护私有财产势在必行 美国之音报道2002. 4.24



082.中国修宪推动体制变革——在美国西雅图华盛顿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2002. 5. 6



083.中国的宪政改革在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演讲 2002. 5.16



084.修改理论、修改宪法、推动私有化



——在宁波镇海“东方财富高峰论坛”的演讲2002.11. 2



085.学者呼吁中国修宪保护私有财产——接受美国之音记者电话采访 2003. 1.27



086.中国的修宪方式与修宪目标——在美国加州洛杉矶大学的演讲 2003. 2.24



087.以修宪促政改——在美国加州理工大学的演讲 2003. 2.24



088.曹思源:政法委违宪违党章 香港:前哨月刊2003年第五期



089“中国宪政论坛2003”开幕词 2003. 6.19上午



090.公民参与修宪,要立足于争取——“中国宪政论坛2003” 2003. 6.19下午



091.“中国宪政论坛2003”闭幕词 2003. 6.20下午



092.中国法学界举行保护私有财产与修宪民间研讨会 北京:中国新闻周刊2003. 6.21



093.中国法学界举行修宪研讨会 大公网2003. 6.21



094.曹思源的修宪思路与“双十建议” 香港:经济导报2003. 6.23



095.强调“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知识界精英倡人权入宪 香港:星岛日报2003. 6.24



096.曹思源期望普通公民在修改宪法的进程中发出不同的声音 香港:南华早报2003. 6.24



097.大陆学者倡人权概念入宪 香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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