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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猫腻也太明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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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的猫腻也太明显了
不锈钢晓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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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这里的猫腻也太明显了
(631 reads)
时间:
2003-10-09 周四, 下午2:3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根据东方新报报导(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4:36 ),株洲市石峰区102选区61名选民5月25日联名要求罢免映峰居委会主任袁志良去年10月当选的该选区人大代表资格,请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选民大会,表决罢免要求并重新补选人大代表。《罢免要求书》于5月29日正式提交给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由于“《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不管《罢免要求书》提出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应该受理选民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于是,石峰区人大“非常重视”,“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经过“两次”对61名选民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意图”进行的“逐一调查”,“同意罢免的37人,不同意的12人,弃权的8人,非本选区的1人,没有找到本人的2人。可到了10月6日,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表决,不同意罢免”。于是,“昨天”(10月8日)“下午5时许,石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19名常委就是否进行罢免表决进行投票,结果,19票全部选择了不进行罢免表决。最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宏明宣布:不进行罢免表决。”
这个“湖南第一起、全国第二起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固然反映了选民“积极争取并实现其自身正当权利”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却也再次暴露了压制选民意愿的机制如何根深蒂固。
本来,由人大的成员自己,而不是由一个中立的选务机构,来决定如何处理选民对人大代表的罢免案要求,就是一个制度性的弊病。而明目张胆的搞什么“专门调查组”对选民的“真实意图”进行的“逐一调查”,更是充满猫腻。
对于选民要求进行罢免表决的联署,本来需要核实的只应该是:
1.联署人是该选区登记选民;
2.联署人的签名是真实的(不是他人伪造);
3.联署人在签署时有自由意志(不是在胁迫或不由自主的情况下签署);
4.联署人在签署时明确知道所签文件的内容(例如,不能是这样的情况:给你看的文件是“支持连任”,给你签的文件却是“要求罢免”)。
对于1,可以通过查对选民名册来核实;对于2-4,可通过将联署信寄交给每个签署人认可的方式核查。
美国加州这次罢免州长的事件,对选民联署的核查,基本就是在这个范围之内做的,可能还没我说的这个细致。
“逐一调查”“选民的真实意图”就很荒唐了。
“选民的真实意图”本来就是可变而且多变的,谁都可能事后改变主意。但文件就不是想改就改的。签署了文件一旦正式递交就生效,要以签署人签名时的意愿为准了。
如果符合了上面1-4的条件,却还要“调查”“选民的真实意图”,那么岂不是对后面的“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表决,不同意罢免”的那些“书面表决”,也要再“逐一调查”“真实意图”才说得过去吗?这样可就没完没了了。
本来,“投票表决”本身就是“调查”“选民的真实意图”的最有效办法,舍“投票表决”而去“逐一调查”联署人的“真实意图”,很明显,唯一的目的和效果,只能是通过“组织上找你谈话”去干预联署人的自由意志(在咱们“新中国”,“组织上”做这个工作,可是轻车熟驾)。
你看,在“两次”“逐一”“调查核实”的第一次调查时仍然“同意罢免的37人”中,“可到了10月6日,又有11人……不同意罢免”了,这哪说得上是“防止假冒和虚报”的结果和“对选民”“真实意图”的调查?分明是“说服教育”的“政治思想工作”开红花嘛!
显然,第一次“调查核实”,工作还没做到家,“同意罢免的37人”这个人数还在“《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不足以“保障安定团结”。第二次“调查”,工作“深入细致”了,总算在“10月6日”把联署人数压倒不足30人,于是急急忙忙马上就在“昨日”(10月8日)宣布“不进行罢免表决”的结果了。
这里的猫腻也未免太“瓜田李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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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http://www.sina.com.cn
2003年10月09日04:36 东方新报
今年5月25日,株洲市石峰区映峰居民委员会的61名选民向该区人大常委会提交了《罢免要求书》,要求罢免映峰居委会主任袁志良的区人大代表资格,请求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选民大会,表决罢免要求并重新补选人大代表。昨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19位人大常委一致通过:不进行罢免表决。
“罢免事件”:湖南第一全国第二
5月25日,株洲市石峰区102选区60多个选民突然间站了出来,联名要求罢免该选区新当选的石峰区人大代表——映峰居委会主任袁志良。据了解,石峰区第二届人大代表102选区是由映峰居委会、清霞居委会和康力冶炼厂等4个单位组成,共有选民974人。5月29日,《罢免要求书》被正式提交给了株洲市石峰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映峰居委会61位选民的罢免意见正式摆上桌面。61名选民们提出了几大罢免理由:选举程序违法;以权谋私,不能代表选民的意志和利益;不能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具备担任人大代表的最基本条件。这一鲜见的选民主动提出的罢免事件,是湖南第一起、全国第二起选民要求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
展开调查:61名选民是否真实意图
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一致认为,既然《选举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于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3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不管《罢免要求书》提出的内容是否属实,都应该受理选民要求,保障选民的合法权利。石峰区人大正非常重视,就“罢免事件”成立了专门调查组,由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朱金云担任组长。
调查组主要调查了袁志良在去年10月当选代表后履行人大代表职责情况,比如有没有违法乱纪,有没有履行自己的人大代表职责,另外,还逐一调查了61名选民的真实身份和真实意图,是不是都是自愿提出罢免要求。
核实结果:61人最后剩下26人
在昨日举行的株洲市石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六次会议上,石峰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调查组组长朱金云向与会人员通报了调查结果,经过两次对61名选民逐一调查核实,同意罢免的37人,不同意的12人,弃权的8人,非本选区的1人,没有找到本人的2人。可到了10月6日,又有11人向人大常委会提交了书面表决,不同意罢免。这样,联名要求罢免人大代表袁志良的61名选民最后只剩下了26人。为什么有23人从开始要求罢免最后到不同意罢免呢?一些人竟称是因开始并不了解具体情况,而跟着别人在罢免要求书上签了字。
对于选民们提出的几大罢免理由,调查组也逐一进行了调查核实,矛盾的焦点是映峰居委会与他人创办了“映峰福利工厂”,冶炼铅产品,对环境及居民健康造成损害的工厂,袁志良力排众议坚持要创办。对此,调查组认为袁志良有一定的责任,但不能负全部责任。而对于选民反映选举程序违法的问题,经过株洲市人大常委会认定,袁志良当选人大代表是合法有效的。
下午5时许,石峰区二届人大常委会19名常委就是否进行罢免表决进行投票,结果,19票全部选择了不进行罢免表决。最后,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宏明宣布:不进行罢免表决。
石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黄宏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选民要求罢免新当选的人大代表,反映了选民们日益觉醒的民主意识。但必须依法处理,区人大在处理这起“罢免事件”是非常重视,慎重对待的,完全按程序依法处理该事件。
湖南《东方新报》驻株洲特派记者谭忠欣
编后
尽管罢免程序最终未能启动,“罢免事件”带给我们的思考,已远远超过它的最终结局。它对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完善,对于基层民主进程的推进,对于更充分地保障选民的民主权利,有着不可低估的影响。
选民可以对代表行使监督权,人大代表有接受选民监督的义务,向选民负责,依法履行人大代表的职责,代表选民的意愿;否则,选民就有权罢免所选出的人大代表。这在《代表法》和《选举法》中有明确规定。只是现实中,我们过去多见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的人大代表,由原选举单位将其代表资格罢免,鲜听说过有选民依法直接提出罢免人大代表的事件。
从“罢免事件”中,我们看到,选民已开始意识到在选举中自己是主人,不仅可以选举自己认为合适的人选,同样也可以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代表。选民已开始懂得运用法律赋予的民主权利来表达自己的意愿,积极争取并实现其自身正当权利,表明选民的民主意识正在逐步增强,这无疑是一种进步。随着选民民主意识的日益增强,要求代表按照选民的意愿去履职的呼声会越来越高。
另一方面,“罢免事件”给每位人大代表都敲了一次警钟,从客观上起到了对人大代表的监督作用。选民的监督将促使人大代表更好地、更及时地履行代表职责,为选民的正当权利而摇旗呐喊,为选民的正当权益向政府建言献策。我们相信,“罢免事件”中的主角袁志良,在这种他从未感受过的压力下,会更认真地履行好代表的职责,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也是我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制度保证。但愿这起“罢免事件”,能让我们的民主意识更觉醒,我们的民主制度更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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