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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要害是认定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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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要害是认定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主权
陈礼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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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20
文章: 270
经验值: 96
标题:
台湾地位未定论的要害是认定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主权
(676 reads)
时间:
2003-10-07 周二, 上午1:44
作者:
陈礼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的确,无论是《金山和约》还是《中日和约》都没有日本“割让”台湾主权与中国的条款,但是这恰好证明当时日本并不“合法”拥有台湾主权。
首先,国际条约是国与国之间的一种协议。任何协议只要签字任一方是被迫的(under duress),则该协议就不具有法律效力。这是尽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也是不平等条约一说的由来。否则,只要凭借暴力逼迫苦主签字画押出让所有权就可以“合法”占有他人财产,这样做强盗是不是太容易了一些?割让台湾朝鲜琉球与日本的《马关条约》正是这样一个不平等条约。中华民国政府从来没有承认过任何一个帝国主义国家逼迫大清帝国签署的不平等条约,自然也从来没有承认过《马关条约》的法律效力,也就从来没有承认过日本“合法”占有台湾朝鲜琉球的主权。
其次,即使我们承认从日本的角度看日本自一八九五年到一九四五年对台湾朝鲜琉球的统治尚有法理基础,这一基础也随着日本的战败而烟飞云灭,因为《金山和约》第十条规定“日本放弃在中国之一切特权与利益”,而《中日和约》第四条更明确规定“兹承认中国与日本国间在中华民国三十年即公历一千九百四十一年十二月九日以前所缔结之一切条约、专约及协定,均因战争结束而归无效。”显然这里的“一切条约”也包括一八九五年的《马关条约》。既然承认《马关条约》“因战争结束而归无效”,日本根据《马关条约》而占有的台湾朝鲜琉球主权自然也归于无效。
甲方割让领土主权与乙方的前提是甲方合法拥有被割让领土的主权。既然如上所述在《金山和约》和《中日和约》签字时日本并不“合法”拥有台湾朝鲜琉球的主权,那么所谓日本“割让”台湾的前提也就根本不存在。换言之台湾本来就不是日本的领土,所以日本根本就无权“割让”台湾。否则,同一个法律文件中一方面宣布日本据以获得台湾主权的条约无效,另一方面又以要求日本割让形式承认日本对台湾的主权,岂非自相矛盾?
如笔者另文所述《金山和约》中日本放弃主权要求的疆域无非三种结局:独立、托管、归还。无人要求收回主权而能够独立者宣告独立,如朝鲜;无人要求收回主权而暂时不能独立者委托联合国管理,如琉球;有盟国要求收回主权者听任盟国收回主权,如库页岛和台湾。战后的台湾既不属于第一种情形也不属于第二种情形而是属于第三种情形。这恰好说明战后台湾的主权地位并不是“未定”而是“有定”,中华民国是合情合理合法地收回了台湾的主权。
另外,台湾地位未定论者认为中国来台接受日本的投降“与美、英、法派兵到德国占领区受降一样,都不意味着这些占领国拥有占领区的主权”的立论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台湾不是一般的日本占领区而是日本非法占领的中国领土。国府光复台湾的目的不仅是为了接受日本的投降,更是为了恢复行使主权。这一点在《中日和约》第十条中说得清清楚楚:
“就本约而言,中华民国国民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而具有中国国籍之一切台湾及澎湖居民及前属台湾及澎湖之居民及其后裔;中华民国法人应认为包括依照中华民国在台湾及澎湖所已施行或将来可能施行之法律规章所登记之一切法人。”
包括日本在内的各国政府对此都没有异议。这也足资证明根本不存在所谓台湾地位未定、中华民国片面宣称台湾是它的一省的问题。中华民国恢复行使台湾主权无论是过去还是现在都完全合情合理合法。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承认日本战败时“台湾住民并未拥有自己的国家,而且没有权利讨论并决定台湾往何处去”,并以此作为台湾地位未定的理由。但是他们没有好好想一想,当时琉球的情况也是“琉球住民并未拥有自己的国家,而且没有权利讨论并决定琉球往何处去”,为什么琉球交给联合国托管而台湾没有依此办理呢?真正的原因是琉球跟朝鲜一样是满清的属国而非领土,因此中华民国政府并未要求收回琉球主权。这也从另一个侧面证明当时中华民国政府对台湾拥有无庸置疑的主权。
台湾地位未定论者认为根据土地属于人民的原则,被日本明文“放弃”了主权的台湾,其主权理所当然地属于台湾的住民。这在原理上固然没有错,但实际情形要复杂得多,可以另外讨论。当时台湾的民意是翘首盼望国府光复,可以大胆假设即使在联合国主持下在台湾作一次全民公投结果也还是一样。台独思潮的滥觞在于后来的二二八事件。对于这一事件的是非功过当然可以讨论,但那是跟台湾战后地位风马牛不相及的另外一个话题。
作者:
陈礼铭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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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没有公理,只有利益协调。所谓婊子无情、戏子无义。台湾的出路走向,取决了大陆自己的变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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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胡冲
- (0 Byte) 2003-10-07 周二, 下午5:06
(200 reads)
为什么通过《马关条约》日本”合法“拥有台湾──与陈礼铭先生商榷”被迫“”签署“的意义〔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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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哲胜
- (236 Byte) 2003-10-07 周二, 上午3:10
(199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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