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人称为“社会稳定”的问题,西人称为“法律与秩序”(law and order)问题。无论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维持的秩序,人维持的秩序总不如法维持的秩序公平、稳定。24中华的德治曾经卓越,但在市场竞争的社会里却堕落为谎言和虚伪。如果相信黑格尔的“正反合题”,或历史唯物主义的“否定之否定”,由法家的“法治”演变到儒家的“德治”,再回归成现代的法治,乃是再自然不过之事。即便不相信决定论式的“辨证”,也没什么道理相信由古罗马法治演化出来的西方民主制就把世界和中国的政治文明发展给“终结”了。以强权信念为基础的民主价值在中华文化里缺少基础,国人对民主制的冷漠不单“自然”而且非常“合理”。当世界陷入“政治宗教”的时代,中国人对民主的冷漠开启了一道新型政体的曙光,乃是人民对“启蒙者”的“启蒙”。
较之人治导向的民主政体,法治导向的、由五大支柱构成的"咨询型法治"有五大特点。 (1)强调"法律"作主(rule of law),拒绝"人民"作主(rule of the people),也不承认强大的"公民社会"进行政权分赃的权利。选举和考试是政治参与的两种主要途径。在现实世界里,两种方式从来就是共存的,但却从来不是同等重要的,也不可能是同等重要的。法治的核心是通过考试产生的文官执法系统,民主制的核心是由选举产生的议会立法系统。法治文官系统的主要职责是执行法律,不需要"人民领袖";而民主议会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法律,要靠"人民"组成政治集团,推举自己的领袖加入政府,制定有利于本集团利益的法律。因此,在香港、新加坡、以及直到1993年的日本,法治的程度与领袖的作用成反比。 (2)强调法的正义性,因而特别重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民主政体强调党派政治的正义性,要求按照利益集团的实力来分配政府的权力。"人民"的权力并不是法律权威的来源,也不应当是法律权威的来源。若法来源于"人民"的权力,"人民"就可以任意修改法律,也就没有什么能限制"人民"的权力了,社会哪还有正义和秩序可言呢?中国的"周礼"和儒家道德原则不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力,西方的基本法也不是来源于人民的权力,基本法源于当时社会大众能普遍接受的行为道德准则。27中国缺少法治传统,但德治与法治有密切的关联。基本法源于道德准则,具体的法律来源于基本法。 (3)强调严格执法的重要性,刻意增加立法难度。民主国家关心制定有利于谁的法以及由谁来执法;而法治国家关心法律能否得到严格、中立、和有效率的执行。在发展中国家,法律本身一般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写在纸上的法律多半也永远停留在纸上。严格、中立、和有效地执行法律要求有制度上的保障,这是法治政体设计的实际出发点。(4)强调限制政府的职能和规模,造就有限政府,保障社会经济生活的自由,从而鼓励人民的创造力。以议会为核心的民主制授予"人民"代表立法权,政府依"人民"代表的意志干预社会。定期普选领导人与社会的创造性无关;创造性主要存在于自由和公平的竞争,存在于职能有限的政府。在法治政体下,人民可以做一切法律未明文禁止的事,而政府只能做法律规定它做的事,主要是确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公平竞争的秩序。如此法治政体将严禁政府在经济、教育、科学、和文化领域采取肆意干预,破坏公平竞争的政策。 (5)强调追求符合中华传统的秩序与自由。与任何一种民主政体不同,法治政体的秩序更加稳固,因为新政体堵塞了通过集团政治来争夺政府的大门,要求文官系统不屈从社会压力集团,坚定维护法律所代表的社会普遍正义。自由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因为法律规定政府的职能仅在维持竞争秩序的公正,因为体制动员其他四大支柱制衡文官系统,因为法律迫使决策程序透明,决策者聆听社会的呼声,还因为言论、出版、集会、和结社的自由受法律严格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