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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给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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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给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的回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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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给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的回信 (360 reads)      时间: 2002-1-09 周三, 上午7:2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给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的回信



赵平波





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



你们的代理律师Philip R. Forlenza先生于2002年1月4日给多维新闻社何频先生、本人赵平波以及曹长青先生和Connie Cao女士的信(英文原件附后),本人已于2002年1月7日收到。出于礼貌的考虑,本人原打算用英文直接给Forlenza先生写一回函。但一位懂法律的朋友提醒我,本人的母语并非英语,可能会因英文措辞不太准确而授人以柄,以致结果可能变成本人与Philip R. Forlenza先生之间的法律纠纷。这当然是我不希望出现的情况。因此,我最后决定用中文的公开信来回复Forlenza先生,同时这也是作为对你们,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的申明。



一、Forlenza先生的来函称,“依据我们的理解,你们以个人的方式和共同的方式,参与了对吴征博士和杨澜女士的诽谤……。(It is our understanding that each of you, acting individually as well as in concert, have participated in an on-going campaign to defame and otherwise injure the personal and professional reputations of Dr. Wu and Ms. Lan…)”,并且“要求你们立即停止这种不正当的和可提起诉讼的行为。(Demand is hereby made that each of you immediately cease and desist from such wrongful and actionable conduct)”。



二、本人认为,Forlenza先生的来函对我的指控是完全不能成立的。首先,本人就“吴征杨澜事件”发表的所有言论决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诽谤行为,因为:1)本人的所有分析、推论或建议,都是以媒体已公布的材料为基础的,决无自行捏造的内容。2)本人与吴征先生、杨澜女士和阳光四通集团毫无任何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联系,而法律意义上的诽谤是必须含有利益动机的。其次,Forlenza先生的来函认为本人与何频和曹长青等以“共同的方式参与了对吴征博士和杨澜女士的诽谤”行为,是毫无根据的。在收到Forlenza先生的来函以前,本人与何频和曹长青既不认识也没有任何联系,连电话联系或e-mail联系都没有过。所以,依据本人的理解,这封Forlenza先生的来函既是对本人言论自由的干涉,也是对本人的诬蔑和威胁。



三、言论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只要我的言论自由权利没有被剥夺,本人定将继续自由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包括以后继续关注“吴征杨澜事件”并撰写相关文章。本人将不会、也绝不可能屈服于任何威胁和恐吓。



四、本人认为,“吴征杨澜事件”发展至今,也许只有通过司法判决才能公正、合理地解决。所以,我在此申明,对于任何司法调查本人都将全力配合。迄今为止,本人就“吴征杨澜事件”的全部以下7篇文章全部发表在多维网的《吴征杨澜事件》专栏里,亦可点击本人制作的网页:http://wuyang.focusindia.com/查阅:



1)关于“吴征事件”的严正声明2001年12月13日



2)吴征为何能“屹立”不倒? 2001年12月15日



3)对吴征先生和“新浪网”的忠告 2001年12月19日



4)关于“吴征事件”进展的几点看法 2001年12月26日



5)什么叫卑鄙?——评姚明的《我看吴征》2001年12月28日



6)从赵薇事件和吴征事件看“不冒险的爱国主义”2001年12月31日



7)谁在煽动舆论对赵薇的仇恨? 2002年1月4日



以上文章也都由本人转发到了吴征先生的e-mail信箱。本人要对、也仅对以上文字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最后,本人恭候法庭传票,以期这一事件能通过法律途径公正地解决。为了人世间的公平和正义,也为了本人的个人尊严,本人甘愿为可能的诉讼付出任何代价。



敬颂



商祺!







赵平波([email protected]



2002-1-7于加拿大多伦多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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