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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tttl所说的选举问题,请参阅我一篇旧文《澳洲的投票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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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晓刚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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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tttl在《王力雄民主困局的实质在于“多党制泛民主”》一帖中说,“在多党制的情况下,打出农民利益旗号的党派可能多至百千,农民选谁呢?显而易见的是,由于讨好选民的纲领必定为很多个政党所标榜,选举中,很难有能拿到超过50%多数的。这样,假如以简单多数来选择,可能会导致得票率只有20%的党上台。如果选领先二者进入第二轮选举,则回复到二选一的两党制局面,徒劳民伤财而已”
其实这个问题纯粹是投票制度的问题,不干“多党制”、“两党制”什么事。请参考我的一篇旧文:
澳洲的投票制度──从台湾的总统选举结果谈起
晓 刚
台湾最新的总统选举结果,民进党候选人陈水扁夺得头筹当选,从连续执政半个多世纪的国民党手中赢得了政权。这在中国几千年历史上是第一次通过民选和平地实现政权的更替,的确有值得大书特书的意义。然而,这次选举结果也有引起许多人诟病的地方,撇开政治层面的话题,单就技术层面来看,这次陈水扁以仅百分之三十九点三的得票率当选,就被人讥为“以少数人的意志强加于多数人”,“不够民意基础”,“将是个弱势总统”, 等等。
其实,是否会是个弱势总统,并不完全取决于当选时得票率的多寡,更重要的是在议会(立法院、国大)中的力量对比,以及个人的行事风格。在议会中现时国民党虽席位占优,但随着“西瓜偎大边”“树倒猢狲散”的效应发酵,力量对比必然会变化。而陈水扁的个人行事风格,在同样是以少数票当选的台北市长任内,已经显露无疑,绝对不是个弱势人物。然而,“受到了百分之六十点七的选民反对”,这确实是一个会伴随其整个任期的心理紧箍咒,令之不得不有所收敛。
少数票当选总统,这并不是陈水扁的过错,却说明了台湾现时的民主机制还相当的落后。这种“相对多数当选”的选举制度有很多的弊病。
首先,它对选民不公平,因为不能保证选民可以按照自己的真实意愿投票。这一点尤其在此次选举中暴露无遗:由于三强势均力敌相持不下,整个选举后期,完全窿罩在“弃保作用”气氛中,结果投票如同赌博,令许多选民不知所从,生怕自己的票会使第三者得利,承受巨大的心理压力。而且由于选举结果不能令人心服口服,难免会加剧选民中间的对立情绪,留下后遗症,潜在地增加社会成本。象这次选民围攻国民党高官,以及逼迫马英九就选前曾说过“连战在民调中领先”一事道歉等等,就是实证。
其次,它对得票少的落选者不公平,因为他们的得票率不能真实地反映他们得到的支持率。例如,许多许信良、李敖的支持者仅仅是因为“弃保因素”而不投他们的票。
第三,它对得票多的落选者不公平。这一方面是他们失去了证明自己实际享有的选民接受率可能比当选者更高的机会,另一方面也造成可能被对手讥讽为“要不是弃保效应,得票会更少得可怜”的机会。例如,在选前,李敖一面痛骂宋楚瑜一面大声呼吁自己的支持者把票投给宋楚瑜,这就形成对宋楚瑜的质疑:投票给你的人,到底有多少认同你?
第四,它对当选者也不公平,因为他也失去了本来完全可能有的机会,证实自己当之无愧的民意基础,平白成了跛脚鸭。就以此次选举而言,如果连战提前出局,其选票走向难以逆料,陈水扁还是有可能胜过宋楚瑜,然而,现在这都成了永远无法证实的无头案。
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投票结果不能反映真实的民意。这里不仅仅是未能解决“最为选民所接受的候选人到底是谁”以及“当选者能否自认当之无愧”的问题,同时还使政府、各政党、政治家以及社会各界无法利用选举的大好时机,尽量地准确和精确掌握民情民意的分布并相应地采取适当的因应措施。此外,在这样的投票制度下,选举结果的变数很大,往往取决于个别政治人物的参选退选造成的选票分流合流(特别是在台湾这种每逢选举,违纪参选、脱党参选、组党参选、参选爆炸等现象层出不穷的政治生态下),而选民的意愿却对此完全无法控制。 这样的选举制度,很难说到底有多少的民主成份。
到底应该采取“相对多数当选”还是“绝对多数当选”的选举制度,这在台湾确立总统直选之初,就曾有过激烈的争论。当时选用“相对多数制”的真正目的恐怕是为了确保李登辉的当选(虽然实际上他后来得到了绝对多数的选票),但所讲出来的理由却是“绝对多数制存在多轮投票的可能性,造成的社会成本太高”。然而这个理由,却纯粹是“孤陋寡闻”的产物。当时(一九九四年初)笔者就向包括《中央日报》在内的多家台湾报纸投书,建议采用澳洲式的投票制度,保证能产生绝对多数当选的总统,却绝对无需“第二轮投票”。
这种称为 preferential voting system (优先票制)的投票制度,在一些欧洲国家也有采用。在澳洲则是首先于1912年为维多利亚州采用,六年后推广到整个澳大利亚联邦,如今在各种单一席位的选举中广泛地使用,是澳洲最基本的选举方式。上到联邦众议院、绝大多数州的下议院(至于联邦参议院、塔斯马尼亚州上下两院、其它各州的上院,则采用多席位选区、政党比例当选的选举制度),下到工厂车间里小小的工会代表,都用这种办法选出。
这种投票办法,用一次投票的费用,达到多轮投票的效果。其关键是,投票人并非在选票上印列的众多候选人姓名中挑选一个出来,而是根据自己对各候选人从喜爱到憎恶的程度,用1、2、3、……的数字进行排序。最支持谁就将谁列为第一,最反对谁就将谁排为最后。譬如说,共有甲乙丙丁四个候选人竞选同一职位,做为选民,你强烈支持乙,坚决反对甲,万一乙不能当选,你觉得丁也可接受,在连丁也落选的情况下,宁愿丙当选也不希望甲出线。那么你就在选票上乙姓名前的小方格里填进1,丁名前填2,丙为3,甲为4。计票时,先根据各候选人所得的“1”进行统计,若没有人得票过半数,则得票最少者首先出局,其所得选票根据每张票上的第二选择分给其余候选人以进行第二轮统计。若仍无人过半数,又淘汰得票最少者,并将其所得选票根据每张票的下一选择分给其余候选人,再做又一轮的统计。以此类推,最后总会有一人过半数而出线。所以,前面你那张选票就会被这样处理:第一次计票时为乙所得,如乙被淘汰,则下轮计票时列在丁的名下,若丁也出局,该票接着就会归于丙。显然,这种方式虽然只需投票一次,效果却等同于在有N个候选人参选的情况下进行最多N─1轮投票。
1972年联邦大选时,维多利亚州 MacMilla 选区众议员席位的争夺,是一个被许多政治学教科书引用的实例。这次选举中,共有五名候选人参选。其记票情况如下表(Bill Brugger and Dean Jaensch: Austrlian Politics, Theory and practice. pp206. George Allen & Uniwin Ltd., London, 1985):
候选人 |
第一次计票 |
第二次计票 |
第三次计票 |
第四次计票 |
票数 | % |
票数 | % |
票数 | % |
票数 | % |
Armitage(自由党) |
12025 | 24.15 |
12835 | 25.77 |
13226 | 26.55 |
|
Buchanan(无党派) |
3113 | 6.25 |
|
Hewson(国家党) |
8282 | 16.63 |
10262 | 20.61 |
13406 | 26.92 |
26096 | 52.40 |
Houlihan(民主工党) |
3583 | 7.19 |
3721 | 7.47 |
|
Mountford(工党) |
22802 | 45.78 |
22987 | 46.15 |
23173 | 46.53 |
23709 | 47.60 |
经过四轮计票,最后国家党的 Hewson 以百分之五十二点四的选票胜出。从这个计票过程可以解读出这样几条信息:
①有52.4%的选民认为国家党候选人优于工党候选人。但若改用传统原始的一次投票相对多数当选的选举制度(first-past-the-post system),工党候选人却会在有超过半数选民坚决反对他的情况下当选;
②支持自由党的选民,绝大多数都将国家党候选人做为第二选择。其实反过来也是一样,国家党的支持者大多也会以自由党为第二选择。这是因为,这两党在联邦议会中是结盟的,称为联盟党(Coalition),选举获胜便会联合执政;
③支持民主工党候选人 Houlih 或独立候选人 Buchan 的选民中,大多数将国家党而不是自由党列为第二选择。而转向工党的不到百分之二。
可见,这种选举方式,相对而言,确实更能准确地表达真实的民意。而且基本上解决了前面列举的“相对多数制”的所有弊病。特别是能够大大减轻“参选爆炸”带来的对政党和选民的压力。
此外,就台湾的实际而言,这种选举方式还有一个额外的好处,就是增加作票的难度。因为作票人必须在仓促的时间内,在每一张票上用数字排序,既不能重号又不能漏写,难保不作出一大堆废票来。
也许会有人以为,用这种选举方式,计票工作会繁琐浩大。其实不然,因为不论是多少人参选,投出的选票类别总是有限的。譬如,若有四个候选人,投出的选票最多只有 4!=4x3x2x1=24 种不同情况,无非是1234,1243,1324,……,4321 罢了。计票时只需点出各类的票各有多少,就可以很方便地进行后面的所有统计了,更何况如今已经是电脑时代。其实,每次澳洲选举,选票还没点出多少,电视上观察家们就在不停地根据已出来的数据,运用自如地分析、预测选举结果了。
一般认为,这种选举制度比较适合国民素质较高的国家,台湾当今的国民素质,总不会不如八十年前的澳洲吧!
(二○○○年三月以《台湾的投票制度尚待改进》的标题刊于澳洲悉尼《东华时报》)
此外,下文也是有关澳洲投票制度的旧作:
《强制投票》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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