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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日报》的定罪法后发现《中国日报》犯了反政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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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国日报》的定罪法后发现《中国日报》犯了反政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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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学习《中国日报》的定罪法后发现《中国日报》犯了反政府罪。
(1106 reads)
时间:
2003-9-04 周四, 下午11:3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日报》批判立法会议员刘慧卿。把她的言论和“分裂国家罪”挂上了勾。海外媒体报道,八月二十五日,《中国日报》香港版发表评论文章狠批刘慧卿和涂谨申为「台独」张目,并指两人会藉此推动香港市民以公投决定是否独立,犯下分裂国家罪。其后又刊登署名文章,再次狠批刘慧卿,并且把责难声提升到刘有否违反基本法、还有没有资格留在立法会的高度。
抬出“分裂国家”,“违反基本法”等等罪名的依据是什么呢?是刘在访问台湾期间发表的对一国两制现状的批评以及关于台湾问题应由台湾人自决的言论。查刘慧卿除了发表言论外并无任何分裂国家的具体行动。刘慧卿没有象中共那样在中国领土上搞武装割据,用暴力方式建立苏维埃政权;刘慧卿也没有象当年台湾共产党那样纠集日本退伍军人拿起枪来“捍卫台湾人的自决权”。她仅仅说了“台湾问题应由台湾人自决”的言论。共产党拿枪搞割据搞台独没事,而刘慧卿说一句“台湾问题应由台湾人自决”的言论就有罪。言论可以致罪,而且比革命暴动更有罪。《中国日报》的定罪法就这么简单。
但,《中国日报》忘记了,它也在发表言论。而且,用它自己使用的定罪法来衡量,它也发表了有罪言论。《中国日报》它发表了违反香港政府态度的言论。它把香港政府认定为合法的行为说成有罪。
香港政府认为香港公民可以发表分裂国家的言论。在香港政府保安局网站上,政府明确向香港人民保证说:
任何人 --> 意图将中国某部分自中国的主权分离出去 --> 绝食 --> 不构成「分裂国家」罪;
任何人 --> 宣扬分裂国家 --> 没有鼓动受众发动战争,没有使用武力或类似恐怖主义行为 --> 不构成「煽动叛乱」罪。
也就是说,任何香港公民有权为台湾独立、香港独立、广东独立、满洲独立、新疆独立等等事业进行呼吁、请愿、绝食抗议等行动。香港政府将保障人民的这些权利。而《中国日报》藐视香港政府。公然把政府认定为合法的事说成犯罪。造成了极坏影响。香港政府已经在说服港人接受23条立法方面遭遇了很大困难。主要的困难就是香港人民觉得政府不可能信守承诺,迟早会把共产党那套搬到香港来害人。而《中国日报》恰恰在此关键时刻证实了人民心中的疑惧。它明明白白告诉港人:香港政府的承诺等于放屁。23条立法就是要为我党修理香港人开方便之门。
可以说,在打击香港政府的信誉,抵制23条立法方面,谁都不如《中国日报》这一下子更有说服力。依照《中国日报》的言论定罪法,它的言论已经构成了反政府罪。又因为香港政府是中央委任的政府,所以《中国日报》还犯下了反党反中央的罪行。犯下如此大罪,《中国日报》负责人该受何种制裁?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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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水平的东东也能上导读?俺摘录其他网友的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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咱老百姓(真)
- (656 Byte) 2003-9-05 周五, 下午6:54
(357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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