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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略谈侮辱性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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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略谈侮辱性言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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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略谈侮辱性言词 (525 reads)      时间: 2003-8-31 周日, 下午6:5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略谈侮辱性言词



在中国传统文化中“常情”与“常理”是一个重要的范畴。陆象山说过:“东海有圣人出焉,此心同、此理同也;至西海南海北海有圣人出,亦莫不然。千百世之上有圣人出焉,此心同、此理同也;至于千百世之下有圣人出,此心此理亦无不同也。”反之,“凡事之不近人情者,鮮不爲大奸慝,豎刁、易牙、開方是也。”(苏洵·辨奸论)



这些在号称多元的时代自然遭到挑战。君不见,有人动不动就以“异端”自居,要求保护言论自由么?君不见,有人一听“情理”二字就暴跳如雷,大叫“要逻辑,不要道德审判”么?



老子曰:“失道而后德,失德而后仁,失仁而后义,失义而后礼。”(第三十八章)常情者,礼也。道德仁义礼尽失,剩下的只有法了。实际上,言论自由是由法律严格规定的权利,从来不是任意散布不负责任言论的借口。常情常理在多数情况下和法律是一致的,而一般人根据常情不去做,或者加以反对的事情,例如未经核实散布耸人听闻的消息,用语污秽,贬损他人人格(包括智力)等,都有法理上的根据。诽谤问题已经有几位网友谈到了,我想谈谈侮辱性言词的问题。



什么叫“侮辱性言词”?



侮辱和诽谤都是侵害名誉权行为,两者的侵害性质有所不同。诽谤涉及事实,侮辱则涉及评价;诽谤是贬低他人某一方面或若干方面的社会评价,侮辱则是贬损他人的整个人格和人格尊严。诽谤的主要特征是虚假陈述;侮辱的主要特征是辱骂和丑化。诽谤是散布关于特定人不良表现的虚假事实,在言词上甚至可能是规范而洁净的;侮辱则是以粗鄙、下流的词语或图象施加于特定人,而不一定要有特定人的行为事实的陈述。诽谤通常具有理性的表现形式;侮辱是不讲道理的。因此,诽谤不易认定,侮辱则是易于认定的。



侮辱的常见形式是辱骂,有几种情况。



第一是公然用“非人”的语词詈骂他人,如“猪”、“狗”、“王八蛋”、“垃圾”、“混账”、“鬼子”、“小爬虫”之类。把特定对象降低为“非人”可以视为对该人人格权的侵犯。



第二是对特定的反社会行为的概括,如:贼、恶棍、流氓、娼妓、骗子、疯子、暴徒、强盗、奴才、走狗、歹徒、无赖、告密者、吸血鬼、大草包、无耻之徒,等等。这里就牵涉到是否有事实根据的问题,如果用来谴责恶人坏事,名实相副,比如称强奸犯为“色狼”,抢劫犯为“强盗”,诈骗犯为“骗子”,为某反动势力效劳的人为“走狗”,没有问题。但是施之于品行并无严重不端的他人,就有贬损人格的意味,成为侮辱。诽谤和侮辱在这里有重合之处。



第三,针对种族、民族、职业、社会阶层、年龄、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信仰以及生理特征进行攻击。



第四,对人的生理特征进行夸张的、嘲弄式的描写。



那么有人要说了,人必先自侮,然后人侮之,不也是常情么?关于被侮者的责任问题,这里正好有一个案例。



有位国有企业总经理因受贿被判刑,有篇通讯在报道他的犯罪事实时多次使用了职工平时骂他的语词,还渲染他同他的女副手之间的“桃色新闻”,他刑满出狱后就起诉通讯作者侵害了他的名誉权,法院两审都判决侵权成立。法院认为文章有部分事实失实,也就是说尚不属于基本内容失实;法院主要根据文章使用辱骂语词和涉及隐私问题,认定对当事人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可见即便对于刑满释放人员,且基本内容属实,使用侮辱性语言也为违法。



上面说的是报纸等传统媒体,那么不得使用侮辱性言词的法律是否适用于网络?这里还有一个案例。



据法制日报报道,原告覃某网名为“开拓”,被告周某网名为“盐贩子”和“周伯通”,两人均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注册登记上网,并通过网友聚会与其他网友相互认识,且相互知道他人上网使用的网名。



2002年8月22日,在“逍遥谷”网站“逍遥论坛”的“逍遥时报”讨论版,“周伯通”发表了“开拓,欠债可以不还吗?”的文章,内容有“你的脸皮可真是厚上天了……”等言词。同年8月25日,在“久久论坛”的“生活空间”讨论版,“盐贩子”发表了《我和开拓不得不说的故事》一文,文中有“开拓还有个坏毛病,喜欢到处说别人的坏话,以引起别人的同情……到处挑拨离间……”、“吹牛应该是开拓的本性吧”等言词。



原告覃某认为,这些行为在网络界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遂以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万元。



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久久论坛”和“逍遥谷”网站的公开讨论版,以“盐贩子”和“周伯通”的网多次用侮辱性语言贬低“开拓”即原告的人格,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名誉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鉴于被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影响有限,对原告提出的赔偿1万元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上述两案都发生在被认为人权记录不佳,法制有待健全的中国。长期生活在民主法治社会的人们更加自觉自律,本是人之常情,有人却偏偏反其道而行之,在大庭广众之下公然侮辱他人,岂非咄咄怪事?犹有甚者,当人们对这样的行为提出抗议的时候,辱人者总是振振有辞地说:“不要情绪化,请理性思考。”对于这种观点,我只能说,侮辱人的行为(言词)本身就是非理性因素的来源,应由行为者本人负责。



本坛坛规明确规定,不得以任何语言攻击网友个人,对于“攻击”的认定却产生过无数风波。对照一下引起法律纠纷的网络用语,大家不难得出结论。





参考资料

http://www.zjonline.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0/node85/node86/userobject7ai13234.html

http://www.moe.edu.cn/moe-dept/yuyong/jianbao/30.htm



案例一

http://www.zjonline.com.cn/node2/node38/node58/node60/node85/node86/userobject7ai13234.html



案例二

http://news.tom.com/Archive/1006/2003/4/23-36298.html



补充案例

http://www.szlaw.org/jdal/html/2003-4-27/2003427182219.htm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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