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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几个诽谤案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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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有一种错觉,以为在美国可以随便造谣诋毁公众人物。其实不然。
按美国法律,如果用随意编造事实并且误导人们相信那就是事实的
方式,造谣诽谤,诬人名誉的,即使是针对公众人物,法律上仍然
属于侵权,受害者有权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但是美国为了保护言
论自由,对于指涉公众人物的言论,在认定什么算诽谤的标准上,
作了十分严格的界定,以致公众人物要告别人诽谤,十分困难。他
必须同时证明三点:第一,公开发表的有关陈述违背事实;第二,
违背事实的陈述对他造成了伤害;第三,发表此言论乃是出于实际
恶意(actual malice)。
这里所谓“实际恶意”,并不是要人去当别人肚子里的蛔虫,证明
他脑袋里在想什么,有没有故意诬人名誉的动机等等。那根本就是
不可操作的。在美国司法中,只要你能证明被告发表言论时已经知
道其陈述违背事实,或者证明被告按常规可以核实却不予核实,犯
了惘顾事实这一条,就算证明了“实际恶意”的存在。
然而在实践中,许多人能够证明第一条第二条,却很难证明---可以
说是几乎不可能证明---“实际恶意”这一条。公众人物打诽谤官司,
鲜有不以失败告终的。据我所知,自1964年美国最高法院在纽约时报
对沙利文(New York Times Co v. Sullivan)一案中,确认“实际
恶意”标准以来,其判例中因了“实际恶意”存在而打赢官司的,好
象只有一个半。
这一个案子就是1989年的哈特-汉克斯通信公司对康诺顿案(Harte-Hanks
Communications, Inc. v. Connaughton)。本案中,汉密尔顿日报
《灯塔》刊登一篇批评当地法官候选人康诺顿的文章,在编辑过程中,
编辑不仅没有核实新闻来源而且拒绝听一盘原本可能引起他怀疑报道
真实性的磁带。联邦最高法院裁决该编辑行为构成“实际恶意”,这
是唯一的一起直接引用“实际恶意”标准确定媒体败诉的案件。
这个案子能够打赢,一半是侥幸,一半可能要归功于编辑的诚实。假
如编辑在法庭上不承认自己未听录音带,或者甚至直接作伪证否认自
己收到过这盘磁带,再假如法庭无法证明媒体做伪证,那么诽谤案就
不能成立,媒体就会胜诉。
正如萧瀚在评论这个案子时说:此处实际恶意原则被直接用来判决媒
体败诉是偶然的。要求媒体在法庭上举证自己的编辑程序,依然难以
防止媒体的规避。媒体在法庭上出具的编辑程序未必就是其真实的编
辑程序。因此,实际恶意原则在本质上都必须依靠媒体的诚实,而制
度本身却很难保证调查结果的准确性,甚至可以对媒体做出不那么乐
观的猜测---当他们成为被告面对巨额赔偿请求时,怎么可能按照当事
人以及法院的愿望完全真实地在法庭上重现编辑过程呢?如果编辑过
程无懈可击,那他一定会如愿展示;如果编辑过程本有问题,那么撒
谎的概率就会远远高于人们所期望的程度,而且一旦作伪证根本无法
对付,除非出现新的变量。这时,除了法律,只有证人心中的上帝才
有可能拯救虚弱的正义。
那半个案子是1991年的马森对纽约客杂志案(Masson v. New Yorker
Magazine,Inc.)。著名的精神分析学家马森(Jeffrey. Masson)被
其供职的机关开除,《纽约客》杂志女记者马尔科姆(Janet Malcolm)
采访了他,发表了一篇报导,把马森描述为一个极端傲慢自大的人物,
自称为“古往今来第一伟大的精神分析家”。但是报导中不少象这样
用双引号括出来的直接引语,乃是记者杜撰,马森根本没有说过。马
森于是提出诽谤诉讼,但是地区法院确认马森为公共人物,基于言论
自由原则,他不能起诉,此案予以撤消。
官司打到联邦最高法院。最高法院以9:0一致裁定,宪法第一修正案所
确认的言论自由原则,不能用来保护马尔科姆的歪曲报导。虚假的直接
引语,构成了潜在的诽谤。确实,宪法第一修正案限制公共人物起诉
诽谤;而有关公众人物的报导,除非完全扭曲事实(gross distortion
of the truth),不能被视为“虚假”。记者也可以对直接引语作语法
和其他方面的修饰。但是只要直接引语变得不同于当事人所谈的意思,
就构成了对事实的完全扭曲。因此,法院确认马森可以提出诽谤控诉。
说它是半个案子,是因为最高法院只回答了马森能不能提出诽谤起诉的
问题,而没有谈女记者是否构成现实诽谤的问题。后来马森继续起诉的
结果,据曹长青说,并没有得到他所要求的100万美元赔偿;而女记者
则被媒体批评界称为“新闻事业的失败”而信誉严重受损。
美国的媒体在处理报导时一般都比较小心,不敢明目张胆地违背基本审
核程序和基本的新闻道德,害怕被控诽谤应当也是其中的因素之一。否
则,正经媒体便得跟中文互联网一样,谣言满天飞,那还成什么样子?
按我的理解,在美国法律中,针对公众人物的言论,只有事实陈述才有
可能构成诽谤;观点和评论,无论如何攻击和污辱,都无诽谤可言。对
公共人物,只要打明招牌不是事实陈述,随便开什么下流的玩笑,都不
构成诽谤。这方面的一个著名案例是皮条克杂志对法维尔案(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杰里·法威尔是一个非常保守的牧师,强烈捍卫传统的道德标准,不免
对《皮条客》常有抨击。于是有一期的《皮条客》,就在洋酒广告上,
用漫画的形式,讲述了一个极端荒谬的故事,说法威尔牧师一次喝了那
种酒后,同他老娘发生了性关系,那是他人生的“第一次”。这个广告
的角落里,有一行小字注明:“滑稽广告,不得当真”。
法威尔牧师立即向西弗吉尼亚州地区法院控告《皮条客》杂志“诽谤、
有意对他造成精神伤害”以及在未经准许的情况下,滥用他的名字和肖
像,以达到“广告或者商业的目的”,提出了赔偿金额高达4500万美元
的诉讼。
在第一审判决中,陪审团认为这个广告虽然荒谬,却无“商业目的”,
而且“没有哪个有理智的人会认为该广告描述的是实际发生的事情”,
诽谤控罪不能成立。但是,陪审团认为该广告确实对法威尔造成了精神
伤害,判决《皮条客》赔偿10万美元,同时罚款10万美元。《皮条客》
不服,案子一路打到最高法院,最终撤消了一、二审的赔偿判决。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在判决书中指出,在这个地方,保护言论
自由的利益,大于保护公共人物不受精神损害的利益。“社会有可能发
现言论令人不快,可这个事实并不构成压制言论的足够理由……政府必
须在思想纷争中保持中立,这是宪法第一修正案所确立的重要原则”。
***
讲完了故事,说说那几个针对王丹的贴子,是否可以被起诉诽谤?我觉
得“是”。原因在于:
第一,那是事实陈述,不是观点和评论。这坛子上说这个是民运,那个
是共特,只要不捏造别人如何当共特当民运的事实,我觉得都可以算评
论,而不是事实陈述。但是那些说王丹是同性恋以及说王丹发起索赔的
贴子,连细节都绘声绘色,甚至还有用第一人称说“我”与王丹交往的,
显然已经不是评论,它也没说是玩笑,普通人都只能将其看作事实陈述。
第二、这种没有注明消息来源,而且在一些地方还用第一人称叙述的玩
艺,只要证明为假,就可以起诉。至于是否算“实际恶意”,由法庭辩
论解决去。
官司如果打起来,一般发表这些消息的BBS,只要本身不对论坛内容行
使编辑权,可以不负责任。但是象海川这样用删贴移贴方式管理论坛内
容的,算不算行使编辑权,我就不知道了。我看啊,为了避免不必要的
麻烦,对于这类贴子,只要不是用真名实姓正大光明上的,干脆统统删
除之,反正中文论坛多得是,他们也不缺地方贴这些玩艺儿。我只希望
海纳百川成为观点与评论百家争鸣的场所,而不是见神见鬼乱七八糟的
虚假消息满天飞的地方。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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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别赞成最后一段! -- 贝苏尼 - (0 Byte) 2003-9-01 周一, 下午6:17 (157 reads)
- 好文!此外,官司的胜负只是一个方面,胜了官司输了名誉也是常有的, -- 古迷 - (160 Byte) 2003-8-31 周日, 下午8:29 (211 reads)
- 马森后来算是败诉了的 -- 藏獒 - (286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8:41 (247 reads)
- 呵呵,有两件难事问一下。 -- RE - (1146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8:39 (223 reads)
- 美国的法律太过分,以后不能拿美国的法律说事, -- wm - (168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8:04 (235 reads)
- 十分赞同。 -- 魏碑 - (0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6:44 (161 reads)
- 谢谢云儿精彩的举例分析 -- 茉莉 - (350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2:42 (277 reads)
- in Hustler Magazine v. Falwell -- FoxPro - (826 Byte) 2003-8-31 周日, 上午2:27 (345 rea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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