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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不准傅湘回国看中共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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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不准傅湘回国看中共侵权   
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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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从不准傅湘回国看中共侵权 (470 reads)      时间: 2003-8-04 周一, 上午3:5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不准傅湘回国看中共侵权



茉莉





杨建利一案明天开庭。在长达十五个月的羁押时间里,家人的忧虑、恐惧、不安和思念,是每一个正常人都能理解的。在此期间,杨建利太太傅湘多次申请赴中国探视,均被中共当局无理拒绝,更有甚者,当局竟公然威胁傅湘:如果傅湘进入中国,将“根据中国法律对她进行处理”。



一个政府如此缺乏起码的人道观念,置人间亲情于不顾,无耻和冷血到了极点。在开庭之前,我们暂且不谈此案的定性问题,只要看看中国政府自己制订的程序法,就可发现,在人们相信中共的法治已经走向进步、相信“胡温新政”能带来新气象的时候,当局违反自己制订的法律,已经到了怎样恶劣的地步。



第一,是超期羁押。按照中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对被告人在侦查中的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而杨建利被关押了一年零三个月,现在才被起诉,严重违反了程序法。



第二,按照中国的司法程序,杨建利应该可以在失去人身自由后48小时内会见律师。但杨建利的辩护律师莫少平,是在被羁押14个月之后、开庭前不久才看到起诉书、会见当事人的。这样,莫少平律师来不及阅读大量卷宗材料,也没有充裕的时间思考决定其辩护方案。



第三,是当局侵犯家属的出庭权和辩护权。《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的近亲属可以充当辩护人。这即是说,由于家属和被告的特殊关系,他们有权出庭为亲人辩护。



因此,只有傅湘回国出庭,才能行使她作为家属的辩护权。但当局所持的理由是此案“不公开审理”,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限制出席庭审的人数,剥夺家属的出庭辩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杨建利去国多年,回国后只接触了有限的几个友人,他如何能够获得“国家机密”?他又有什么样的“个人隐私”不能公开?看来,不公开审理杨建利一案的理由,是无法站得住脚的。



第四, 侵犯了家属的代理上诉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一审判决后,被告人的近亲属经被告同意可以提出上诉。但杨建利一案根本不允许家属出庭,那么,家属从何了解具体案情,又怎样能够在一审之后支持被告人上诉?



将本来应该公开的案件进行秘密审理,剥夺被告以及家属的一系列法律权利,当局一系列违法的手段,证明其目的诡秘与恶毒。由于杨建利一案被国际社会广泛重视,欧美各国要求释放杨建利的呼声很高,因此,当局如此黑箱作业、罗织罪名,是有意要将这一案件,作为向西方国家讨价还价的外交筹码。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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