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可以很容易证明,如果北大的目的是要学哈佛,超越美国普遍水平,那么北大方案就绝不应该同时设计一个几乎荒谬的“学术见习期”制度。因为按照北大方案,今后北大教师的“学术见习期” (probationary period),即一个人从被聘任为北大讲师开始到他获得“终身教职”(tenure)这一段的时间,最长为理科15年,文科18年。这个制度实际完全是为北大目前在校副教授和讲师设计的,否则就是不可理喻的。因为这样的“学术见习期”制度完全是违反常识的,表明北大实际没有“学术见习期”的概念。北大的改革越是标榜学美国,常常越是暴露北大主事人对美国体制缺乏基本了解。我几乎可以断定,张维迎先生从来没有阅读过有关美国tenure制度的著作,否则他就应该知道,他最喜欢挂在口上的所谓“up- or- out”,其实是一个简化的表述,正式的表述是“seven-year, up-or-out rule,”有时也作“six years up or out,”即“七年内不升即离”或“六年内不升即离”。这是因为美国绝大多数大学的“学术见习期”不超过七年。
美国不同的大学虽然各有差异,但在教师聘任制度上实际有一个共同的指引文献,这就是“1940年关于学术自由与终身聘任的原则陈述”(1940 Statement of Principles on Academic Freedom and Tenure),这个“陈述”是由“美国大学教授联合会”(AAUP)与“美国学院联合会”(后改名为“美国学院与大学联合会”) 在1940年联合通过的(以后又通过一个附件即“1970年解释性注释”)。这个文件对“学术见习期”建立的基本原则是:“学术见习期不应超过七年”(the probationary period should not exceed seven years),同时规定,如果见习期后不再聘任,必须至少在见习期结束一年前通知当事人。所谓“七年内不升即离”这个说法就是从这里的“不应超过七年”而来,之所以又称为“六年内不升即离”,则是因为要提前一年通知,因此美国绝大多数大学都是在教师聘任后的第六年决定其是否“终身聘任”。有少数学校超过七年,但最长的见习期一般不超过九年。例如哥伦比亚大学有明文规定,教师最晚可以在受聘后的第9年申请“终身聘任”,但需要经过主管学术的副校长特别批准,而且决定必须在第6年作出,同时需要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必须证明此人为杰出学者;第二是有重要学术出版或学术成果要在第7年出来;第三必须有系里书面担保此人在系的内部评审中绝对可以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