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马悲鸣"造谣"证据不足,"传谣"属实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马悲鸣"造谣"证据不足,"传谣"属实   
独立检察官
[博客]
[个人文集]

游客









文章标题: 马悲鸣"造谣"证据不足,"传谣"属实 (348 reads)      时间: 2003-7-30 周三, 下午6:3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马悲鸣先生[221117]贴的要点如下:



一、何为造谣和传谣?

现在牛乐吼与茉莉等人质疑我造谣王丹发起向中国政府非典索赔。那么我们先得问清楚什么叫造谣?什么叫传谣?

原创谣言者才是造谣,而不问清楚该谣传给出的信息是否属实,便故意将其信号放大了四处传播才是传谣。



二、我只是转贴消息,并非造谣

我『以“资料”笔名上的 192043 帖』的答复。

首先,我确切声明,该帖不但出自我的IP,而且就是我亲手贴上去的。但该贴不是我的原创,而是从“博讯”转来的。我一个字都没往里加,属纯粹的资料性转贴。该帖转贴时完整保存了其中“博讯论坛”的字样。



三、我亦没有传谣

现在快乐的罗唆等人该指我传谣了。其实我连传谣都不是。

首先,该帖在明确辟谣之前,我怎么知道是否谣言?

其二,该帖并不象版主07和04说的那样属“恶攻”帖,而是相当正面的报导。



四、我转贴的动机没有错

我还没开问呢,列名者就已经反问了。我的质问便无从下笔,自然只好由它去了。具体经过就这么简单。我既没有造谣,也不象任不寐、王丹似的将信号放大以传谣。我连一个字都没有多加。仅仅是转贴了一个看起来象真的正面报导。



(马悲鸣先生可以查证是否引用无误)



独立检察官分析如下:

1。有关定义:

1a。“谣”:有章句曰歌,无章曲曰谣。谣言是“没有公认的传说”(参见金山词霸等字典)

1b. 造谣:创造谣言

1c。传谣:传播谣言

1d。扩谣:扩充谣言(这是独立检察官引入的新概念,请注意)





2。马悲鸣的定义是否成立?

2a 马悲鸣说“原创谣言者才是造谣”,独立检察官认为这个说法成立。



2b 马悲鸣说“不问清楚该谣传给出的信息是否属实,便故意将其信号放大了四处传播才是传谣",独立检察官认为这个说法不成立。因为这个定义歪曲了"传"的字义。

“传”就是传播,可能没有扩充(只是把自己收到的谣言照原样,简单传播给别人,这种没有扩充的传播一般是出于好奇或者质疑);

也可能扩充了,扩充也有简单扩充和恶意扩充。

简单扩充呢,可能是收到谣言时记忆不清了,只好加上自己想象的内容,或者只是因为自己想像力丰富而扩充内容使之更加动听,或者为了简单应付别人的质疑而胡乱给以答案使人相信,这样就扩充了谣言的内容。

恶意扩充呢,就是根据自己的观点或者利益立场,借题发挥,故意扩充或者更改谣言的重要内容。





3。这个谣言与马悲鸣的作用关系

3a 马悲鸣没有造谣--由于马悲鸣先生提供了他的消息来源于博讯论坛,而博讯论坛的版主没有说造谣者的资料(IP)与马悲鸣的资料有任何相关的关系,即没有证据支持“马造谣”这一说法,那么可以“无罪推定”,马悲鸣先生不是造谣者。



3b 马悲鸣传谣无疑--马悲鸣以自己的方式定义“传谣”,已经预先把自己撇开在外。他用限制性的状语“故意将其信号放大”,显然是有所用心的。

为什么这样说呢?马先生说“二 我只是转贴消息,并非造谣”--委婉曲折的承认自己“转谣”,同时否认造谣;接下来宣布“三、我亦没有传谣”!借用“转”字否定“传”字!



如果马先生是文科出生,应该明白,“传”字肯定没有放大的意思,那么为什么刻意定义“传谣”为“故意放大四处传播”呢?根据中国字的音形义相统一的原理,“传”和“转”都表示“Transport,pass,turn" 的意义,区别在于人旁的“传”表示人与人之间,车旁的“转”表示有机械装置或载体。请问马悲鸣先生,你从哪国的哪本字典得知“传”字具有“故意放大”的含义?



如果马先生是理工科出生,应该明白,电路中的二极管是单向传播的,三极管是放大转播的。二极管和三极管的作用能够混为一谈么?不加扩充的简单传谣相当于二极管,加以扩充的放大传播是三极管,这点区别你应该知道吧?你没有做三极管,但是你做了二极管,你能否认自己的传播作用么?



所以,马先生应该爽爽快快的承认,自己“传谣”了。何必以“转”来否认“传”呢?比如,我说请版主“转”一份EMAIL给你,或者说“传”一份EMAIL给你,请问这“转”和“传”有什么不同?





4。这个谣言与马悲鸣的动机问题

谣言是未经公认的传说,所谓“公认”是以事实认证公开的。马先生说“四、我转贴的动机没有错…我的质问便无从下笔,自然只好由它去了。我连一个字都没有多加。仅仅是转贴了一个看起来象真的正面报导”

我们知道,转贴的动机只有三种:

4a "抗旗”--赞同或者欣赏这篇文章

4b "树靶”--反对或者质疑这篇文章

4c 举证

4d 其它,比如炸版



一般情况下,主要是出于“抗旗”,转贴的时候可以加以短注,或者不加。

“树靶”的时候,则是一定要特别注明的,否则谁会辛辛苦苦的转贴一篇自己反对的文章而又不加说明自己的观点,为原作者背黑锅?谁见过射击教官把自己的脑袋放在那里当靶子的?



马悲鸣先生有足够的时间,在转贴的时候注明或者提问“这篇文章属实么?请网友***答复”,在标题注明也行,在篇尾注明也行,另外跟贴也行,一分钟即可。可你至少有43分钟的时间,却不在当时说明。即使你当时宕机了或者掉线了,其后还有更多的时间可以补局,而你没有。



马悲鸣注册“资料”这个网名,是为了转贴用的,区别于自己的原创文字。因为“马悲鸣”这个网名是金字招牌,用不着靠转贴打知名度。所谓“资料"是一些能够成为真实资料的(至少具有资料价值的)文章,而且你自己已经认为具有资料价值的,否则你注册的马甲就不是“资料”而是“废料”或者干脆是“谣言”了。比如你写毕业论文,你的导师把一些自己也不相信的“传说”当作“资料”给你作为依据,可能么?



传谣是客观行为,先不管动机,只要有下线有证据指控你,而你能证明是来自至少一个上线,就证明你作为一个环节参与传播了,就是“传谣”,同时证明你不是始作俑者

然后呢,根据你的上线版本和下线版本是否一致,来认定你是“传谣”还是“造谣”。如果下线版本等于上线版本,那么你就是传谣,没有造谣责任。如果下线版本大于上线版本,那么就有一部分情节是你编造的,你也具有部分的“造谣”责任。为区别于原创的造谣,可称之为“扩谣”

确定了“扩谣”的部分及其性质,这时才能追问你的动机。经历“文革”“四五”“六四”的人都知道,大陆的追查谣言运动,“扩谣”是作为“造谣"追究的,而不是列为“传谣”。比如“六四”的萧斌先生,他只是“扩充”了死亡人数,就被作为“反革命造谣”追究的。



因此我们不难断定,具有丰富的政治阅历的政论作家马悲鸣先生,早就体验过了,“一个字都没有多加。仅仅是转贴了一个看起来象真的正面报导”才是真正意义的传谣,“故意将其信号放大了四处传播”已经属于“造谣”的范畴了。



那么,马先生为什么要刻意歪曲“传谣”的定义,不敢承认自己“传谣”呢?



而且,马先生本来早就可以,至迟在博讯版主否认IP相关性的时候,就可以理直气壮的说明自己只是“传谣”而非“造谣”,使这个公案告一段落;何必苦苦追问消磨到现在,等到版主10确认“资料”的IP与他的相关性,他才委婉承认自己“转谣”呢?似乎有些理屈词穷了吧?



假如,版主10说无法证明“资料”的IP与马悲鸣先生的相关性,那么,请料想一下,马先生将是怎样的另一付姿态的理直气壮呢?



本来早就可以“理直气壮”结案的,却非要花费一段时间等来一个版主10的证据,“理屈词穷”的结果,这是为什么呢?

推论:被告的这段时间可能是用于一次投机,被告期望这次投机可以得到一个非常有利于自己的证据(即版主10不能提供证据),那么被告就可以据此“无证据”来宣判自己无罪进而反诉原告的“诽谤”;结果得来的证据出乎被告的意料,只好草草“理屈词穷”收场。



总结:本检察官认为

1。马悲鸣先生“传谣”属实,转=传

2。并请大家同意,关于马悲鸣先生造谣的说法证据不足。

3。若有坚持“马造谣”说者,请提供进一步的证据。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显示文章:     
回复主题   printer-friendly view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不能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不能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不能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不能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904763 seconds ] :: [ 28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