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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从国际法角度给两岸当局建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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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从国际法角度给两岸当局建言   
俞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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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从国际法角度给两岸当局建言 (524 reads)      时间: 2003-7-31 周四, 上午2:3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从国际法角度给两岸当局建言

俞力工



每当一国之内发生政治团体相争、进而诉诸军事手段时,便涉及“国际社会承认何方为中央政府”问题。虽然国际法经数百年之总结,迄今对交战团体的法律地位已有相当明确的规定,但各当事方,尤其是处于优势的中央政府,多有贬低敌对方法律地位的倾向,而此现象在国共之间的长期纠纷中更是极其明显。



以国民政府为例,当中共在延安时代之前已具备叛乱者(Insurgent) 地位时,国民党仅视其为匪帮。 当中共已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陕、甘、宁地区、并具备交战团体地位时,国民政府却设法通过收编使其交出军权或把它贬低为地方政府。 当中共已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中国大部领土,并按国际惯例应当取得中央政府地位时,国民政府却在美国支持之下,通过戡乱时期条例,给予中共一个“叛乱团体”的地位。



至于北京政府方面,中国共产党在统治大陆之前尚处于弱势时,尽管有推翻国民政府的意图,但却还视国民政府为处于交战状态的中央政府。 当国民政府退守台、澎、金、马之后,中共也一再向全世界宣告,国、共之间仍处内战未决状态。 因此,无论是在第七舰队进驻台湾海峡或1958年美、苏达成协议把台湾由中国分裂出去时,中共均以军事行动(如八.二三炮战)向国际社会提示其主权要求。 此际,在中共的眼中,国民政府虽由大变小,其交战团体的地位却始终不变。 及至中共进入联合国、在国际承认问题上明显处于优势之后,便试图把国民政府贬为隶属中央政府管辖的地方政府。



由此观之,贬低敌对方的地位的做法,并非任何党派的创举,而是一般中央政府的通病。 因此,在寻求和平统一的办法时,既需照顾到台北政府终止勘乱条例后、在重新定位问题上所面临的困扰,也需提请北京政府注意,在和平道路上不宜设置于事无补的障碍。



就国际法角度而言,两岸当局似宜重新研究“交战团体”(尽管目前并非处于交战状态)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样,或许能够发现,“交战团体”不仅在国际法中具有一定的受承认、受保护的权益,甚至在台北政府根据“交战团体”的法律依据,要求国际社会承认其政府为一个国际法主体(即具有政治实体地位,而不再是毫无法律地位的“非法政府”或犯罪团体)的情况下,更能够满足双方的和平发展要求。



据国际法规定,交战团体系指具有武装力量、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国家部分地区的组织,其政府并非如许多人所误解的“地方政府”( local Government ),而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地方上的事实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地方上的事实政府”对各自统治地区的行为负责,在法律上虽属临时性政府,但可提出各自的主张(即“各自表述”),可提出自己的旗帜和国号,可决定用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决纷争,可受战争法的保护,可对外进行贸易和其他文化交流,可争取国际承认为“交战团体”并派遣非正式代表团、联络处(如巴解组织)和领事机构处理商务和侨民事宜,可向承认国要求采取军事中立的立场。



就国际承认而言,首先需要厘清的是国际社会“承认国家”和“承认政府”的区别。49年共党占据大陆后,更改国号的举止不过是强调中国国家体制的新内容,而非建立新国家,因此所涉及的问题并非是国际社会承认一个在国际上新建立的国家(如新加坡),而是应当承认哪一个中国交战方为中央政府。就一般情况,国际社会倾向于承认统治大部领土的“交战团体”为中央政府。 承认另一个交战团体为“地方上的事实政府”与否(即是否具备政治实体地位),则视本身利益酌情而定。 至于承认后,是否允许其派驻代表(指非正式)或给予多少特权也由第三国(即承认国)裁酌决定。 承认国一旦承认了某“交战团体”,便确立了被承认方的国际法主体地位,但就一般情况,承认国仅仅视被承认方为某一局部地区的实际代表人,并非表示同情或接受其对国号、主权方面所提出的主张。



过去,在中共进入联合国之前和国民政府退出联合国之后,两当局均忽略了向国际争取承认其“交战团体”地位的问题,原因除了均着眼于争取全权代表地位之外,可能由于不了解“地方政府”与“地方的事实政府”之间的实质性差别与法律上的不同权益。



如今,在双方追求持续发展的境况下,台北政府如以“中国.台湾地区的地方事实政府”名义在国际上争取活动空间,应当可以避免“两个中国”和“一国两制”(一个中央政府,一个地方政府)所造成的纠纷,原因是,这种新局面既不抵触中共的“一个中国”原则,又不抵触台北当局争取国际空间、避免沦为地方政府的的愿望。



剩下的,便是台北方面最关心的、也是中共一再强调的“非和平手段”问题。从国际法角度观之,当任何中央政府放弃了征服武装对抗者的企图,并最后明确终止斗争的时候,具有分裂目的的对抗组织就转变为一个新国家,不论它是否获得中央政府的承认。 因此,只要台湾仍作分裂的努力,北京当局是不会理采台北一方所提出的“放弃武力手段”的呼吁,甚至在对方某种行为体现出仍有分裂倾向时,还可能导致军事上的反应。



鉴于此,台北政府应当明确了解,为求安定、和平,“一个中国、各自表述”的状态不容破坏,而如果志在开拓国际空间,当事前最好能够取得北京政府的谅解,在国际上以“政治实体”的法理依据争取非正式外交关系的建立。至于北京政府,似乎也应当放弃传统的统战思维,而把和平发展、持续发展视为最高目标。尤其在对台政策上,必须考虑到台湾在国际领域也有处理侨务、商务的现实需要。如果能够忆及五、六十年代北京政府也曾有过以“政治实体”、“交战团体”地位在英国设立不具外交机构性质的领事馆的经验,如今似无必要对台湾斤斤计较、步步为营。2003/7/1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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