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国际法规定,交战团体系指具有武装力量、实际有效占领和统治国家部分地区的组织,其政府并非如许多人所误解的“地方政府”( local Government ),而是具有国际法主体地位的“地方上的事实政府”(local de facto Government) 。“地方上的事实政府”对各自统治地区的行为负责,在法律上虽属临时性政府,但可提出各自的主张(即“各自表述”),可提出自己的旗帜和国号,可决定用和平或非和平手段解决纷争,可受战争法的保护,可对外进行贸易和其他文化交流,可争取国际承认为“交战团体”并派遣非正式代表团、联络处(如巴解组织)和领事机构处理商务和侨民事宜,可向承认国要求采取军事中立的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