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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北大《纲要》,谈真理(一)在多元思维主体体系中,真理标准的多元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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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蕾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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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读北大《纲 要》,谈真理 (一)
——在多元思维主体体系中,真理标准的多元性
最近有机会去大陆一次,抱着对了解大陆哲学理论现状的好奇心,我去
书店,报摊想买几本哲学期刊。结果不同哲学流派的旧著不少而反映当
代哲学动态的哲学专业期刊一本都未能见到。可能是我没有找对去处。
记得以前艾思奇所著《辩证维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是大陆马列主义
哲学的权威著作,所以我看到一本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教研室编写的《
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纲要(下称《纲要》),估计这当是现时
大陆的马列主义哲学的权威之作。我想通过阅读这本书能解答我近年来
对大陆的辩证唯物主义主流观点的疑问。将我带回辩证唯物主义的轨道。
很遗憾,《纲要》并未对我起到释疑,解惑的作用。
《纲要》在编排上将有关真理的论述放在第八章。我考虑先讨论有关真
理的认识,会有利于建立一种良好的交流气氛,所以将它作为讨论的起
点。在大陆时我感受到,现在民间对政治远不及我们有些网友那种激情。
言谈之间多为日常工作,生活或休闲话题。这与我出国之前那种言必及
政治的气氛全然不同。这样一个转变了的大环境会有利于营造学术自由
讨论的氛围。但由于政治的降温,使见不到一份有价值的哲学期刊,我
觉得也是一种遗憾。
就“真理”而言,一段时期中,远离了哲学上“真”的本义,过多地作
政治意义上的引伸,变成了“正义”、“革命”的代词,而哲学中的“
假”又成了“邪恶”、“反动”的别名。由此党同伐异。将辩证唯物主
义奉为唯一真理,将一切持不同哲学观点的人随意地划为异类,在政治
上加以无情的打击。更有自以为是辩证唯物主义者,因某些哲学观点的
“谬误”被另一些辩证唯物主义者作为异己而遭到政治整肃的。我希望
以所持的哲学观点来划分政治敌友的事件在大陆不再发生。然而,《纲
要》所持的,“真理标准唯一性”的观点,再加上对真理概念在政治上
的引伸,很可能成为产生上述现象的理论基础。因为持这一观点的人在
无论哪个政治阵营中都会存在。这就是总会有人在坚持真理,捍卫真理
的旗帜下,以残酷无情的“内斗”、“外斗”,甚至不惜使用暴力来解
决各种争端的。
《纲要》自称为马列主义的辩证唯物论者。本文对《纲要》究竟是否符
合辩证唯物论不感兴趣。我对自己的观点与《纲要》所批评的哪种哲学
观相同也并不在意。因为无论你为一种观点贴上何种标签,并不能说明
这种理论是真理还是歪理。我检验理论的标准是一,是否合乎逻辑,二,
考量它的适用范围。对作为中共改变政策的舆论先导,被《纲要》所坚
持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维一标准”这一命题。我曾多次以不同的方式
提出异议。在此,我愿意再与《纲要》提出商榷。对此命题可从两个不
同的角度来讨论。其一:真理标准是否是唯一的。其二:实践是不是检
验真理的标准。本文只就第一个方面提出我的看法,希望得到指正。
我认为在多思维主体的人类社会中,真理标准是逞多元性的。 《纲要》
为真理所下的定义是:“真理是客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在人们头脑中
的正确反映,是主观同客观相一致的认识。谬误是人对客观对象的歪曲
反映。P275”这似乎是一个无容置疑的原理。但是,在人类的社会实践
中,不同的思维主体很难运用这一原理在判断某一理论的真理性时得出
相同的结论。正如恩格斯所说:“把认识中的某些谬误当成真理或把某
些真理当成谬误,认识过程中也是难以避免的。P276”我们每个思维主
体都生活在某一特定的条件下,当不同的思维主体对同一客体产生不同
甚至相反的认识时,由谁,又如何来判断哪个思维主体的认识符合“客
观事物及其本质和规律”呢?要获得答案,我们还得看看《纲要》对真
理的特性的具体描述。
《纲要》说,真理是有价值的。“如果忽视了价值关系也是真理的对象,
以为真理只是反映同主体无关的客体属性,那麽,在探索真理时就缺乏
明确的目的性。P277”《纲要》又说,“真理与价值的关系包括两个方
面,一方面是真理反映价值,另一方面是真理自身具有价值。P277”《
纲要》还说,“另一方面,当我们考察真理本身时,又可以看到,真理
是有价值的,或者说真理是有用的。P278”由此,《纲要》的意思很清
楚:真理必定是有价值的而“有价值的”就是“有用的”。《纲要》随
后在批评实用主义时又明确地说“主观唯心主义者公开否认真理的客观
性,把真理说成是主观的,例如,实用主义认为,真理就是有用的概念,
任何观念只要有用就是真理P281.”我认为有用的当然具有真理性,没
有真理性的理论怎麽会有用?又没有用的理论绝不会是真理。我赞成《
纲要》真理是有用的说法,那么,因为在人类社会中利益关系不同的个
体会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判断同一理论是否有用也必有不同的价值标准,
故而他们必具不同的真理标准。《纲要》或许会辩解说,他已明确说明:
“对同一种价值关系会有不同看法或评价,并且会有不同的价值观体系
和不同的价值取向,但是现实存在的价值关系并不随人们的评价或价值
观念不同而改变。只有同主客体之间实际存在的价值关系相符合的认识
才是真理。P278”《纲要》再次否认了价值取向至少是评判理论的真理
性的依据之一。我们不难看出,这种辩解是无济于事的。尽管价值关系
与价值取向是两回事,但问题是,《纲要》没看到因此在反映价值的理
论也有两种不同的类别。以研究日本军国主义侵华史为例,一种是反映
客观价值关系,纯粹揭露历史事实,分析当时中日双方经济、政治等诸
方面态势,从而得出日本发动战争与中国抗战对双方的利害关系的理论。
这也就是研究《纲要》所说的客观价值关系的理论。另一种是研究中日
战争中,双方对人类社会演变所起的作用,对战争双方正义性作出判断
的理论。在前一领域中,即使认识主体的价值取向不同,也较容易采取
同一标准来衡量事实的真伪。但在后一领域中,对于价值取向不同的认
识主体所取的真理标准必然不同。中日双方今日的不少外交纠纷正因此
而起。如果说前者勉强能找到些客观标准的话。那麽就后者而言,判断
的主要标准只能是主观的了。因而必定以不同的认识主体而异。故而,
真理标准唯一性的理论,不失为一种真理,但是其适用范围有限。更没
理由将他当作唯一的真理而抹煞了真理标准多元化所具有的真理性。同
理,将马列主义的哲学,辩证唯物主义看作真理之一,不失其正确性,
而如《纲要》那样把它说成是唯一正确的和科学的哲学理论就不是人人
可以接受而含有谬误的成分了。真理标准唯一性是一个含有一定价值取
向偏见的政治结论。它不可能是人类共同接受的真理。除非《纲要》认
为在评论带有价值取向的理论没有真理标准可言,即同意平民百姓中流
行的“政治无真理”的观点。我相信这不会是《纲要》的原意。因为它
与马列主义原理不相容。由此可见,《纲要》对真理与价值关系的论述
并不能支持真理标准唯一性的结论。那麽对真理客观性与主观性的描述
是否能得出唯一性的结论呢?
《纲要》认为真理具有客观性,又具有主观性。既然真理具有主观性,
那麽由这主观性必定附带著不同思维主体各不相同的个性。不论《纲要》
认为这个性在影响真理标准时所起的作用应该多麽弱,占的比重是多麽
小。但总不能完全否定它的影响的存在。这总会造成不同思维主体对同
一客体具有不一致的认识进而持有不同真理标准的可能性。由此真理标
准的唯一性就不能存在。我们从《纲要》对真理的主观性与客观性的论
述中确实找不到对真理标准唯一性的有效支持。
《纲要》在叙述真理的主观性时说,“总之,真理是观念形态的东西,
它与自己反映的客观对象分属于物质与意识两个不同领域。客观事物自
身无所谓真理和谬误,只有人的认识才区分为真理和谬误。承认真理的
主观性,就是确认客观真理不是客观事物和客观规律本身。P279”。既
然真理不是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的本身,真理与谬误就纯粹是意识范畴
的概念,是经过思维主体加工过的,对客观事物或规律的反映。如果真
理只是象《纲要》所说,它象镜中花、水中月那样的直观的话,我们倒
或许真的只要将他与实在的月及花比较一下,这个映象是否接近实物就
行了。这实物确实可以作为唯一的标准的。但是,请注意,这水中月或
镜中花究竟象不象实在的月或花是不能由它们自身作出判断,必须有另
一个思维主体对此月或花的映象(意识或理论)根据实在的月或花作标
准才能判断它们是真或是假。于是问题就产生了,作为裁判的思维主体
本身对实在的月或花产生的映象是真还是假呢?可见,《纲要》想象中
最具权威性的真理标准实在的月与花在实际的人类社会实践中却没法脱
离意识而起到检验标准的作用。而标准只能是一种进行“比较”,这一
社会实践活动之前就已经存在著的意识或理论。我同意这种理论或意识
也是对客观事物或规律的一种映象。认识的演变正是在无始无终的客体
与主体相互作用下进行的。无论说存在先于意识,或说意识先于存在的
理论,都只是人们将认识演进过程中无头无尾的存在与意识交互作用的
长链作人为的断裂,取出不同的环节而产生的,为便于解释世界而有违
世界真象的理论而已。中国人有句俗语说“可以意会,不能言传”倒是
符合辩证法的哲学原理。我们古之哲人,多述而不作就是这个道理。有
好多理性的东西只能在反复辩证的意会中得到。当写出来后就成为有头
有尾的教条。使用是方便了,但不免有失于偏颇。所以,每种理论都有
其利弊,因地因时择而用之。抱着某一理论,把它当作唯一的真理无有
不碰壁的。
检验真理的的标准既然只能是思维主体在一定条件下的判断,那麽不同
思维主体由于它们所处的条件不同会有不同的真理标准也就顺理成章了。
客观事物或客观规律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只能是辩证唯物主义者进行
简单类比而产生的不切实际的主观臆断。《纲要》对真理的主观性的论
述,只能导出真理标准的多元性。那么他对真理的客观性的分析又如何
呢?《纲要》说:“某种认识是不是真理,就看其是否具有客观性,即
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此外再无别的条件。P280”很显然,《纲要》
将真理的“客观性”与理论是否“与客观对象相符合”划上了等号。其
实,在辩证唯物主义理论体系中,后者只是前者的内容之一。物质存在
第一性,思想意识第二性,存在决定意识在辩证唯物论中就是真理客观
性的另一内容。就此而言,被一个思维主体认为是谬误的理论,既然是
一种意识,根据辩证唯物论的原理,它必然也是对于客观世界的反映。
这也说明即使被认为谬误的理论也具有客观性。要不就存在纯属主观性
的意识,为唯物主义的物质第一性的理论所不容。再则,意识是对客观
世界的反映,往往被唯物主义者说成是主观的。《纲要》也只是在它应
该符合客观事实这一点上承认被检验成为真理的意识才具客观性。所以
谬误实在是不具客观性的了。这说明《纲要》在描述真理中存在著无法
用辩证法作掩盖的矛盾之处。其实,意识在反映客体这一点上说是主观
的。但是一旦意识形成,它本身就成为一种客观的存在,就具有自身的
客观性。一种思维主体的意识或理论对另一思维主体而言,也是一种客
观的存在。所谓要客观地分析问题,就包含着这层意思。甚至,对同一
思维主体而言,以前的意识、理论一旦形成,对他以后的思维而言也是
一种客观存在。因为从本质上说,世界是无时无刻不在变化的,世界上
就象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客体一样,也不可能存在完全相同的思维主
体。这才是符合意识与存在相互作用,相互转化的辩证原理。意识与存
在之间的交互作用中不存在谁先谁后,只有在对世界具体事物作人为的
分割时才会产生谁先谁后的判断。就以前面水中月,镜中花为例,它们
虽然是实在的月或花的映象,但它们也是实实在在地存在著的。从这个
角度分析,真理与谬误也都具有客观性。至于《纲要》所说真理“与客
观事物和规律相符”这点前面已经论及,是个事实上无法以同一标准判
断的课题。
综上所述,被某一思维主体视为谬误的意识或理论也可以具有《纲要》
所说的客观性,也具备构成真理的必要因素。这也就反证了断言真理标
准唯一性的局限性,即《纲要》断言“任何真理都是主观和客观相符合
的认识,真理反映的对象是确定的、唯一的,检验认识真理的标准,实
践也是确定的、唯一的。P282”,这一理论的不确定性。
接著,《纲要》对于真理相对性的整段论述就更不能证明真理标准的唯
一性了。《纲要》在论述真理的相对性时,只从一个思维主体的角度进
行分析,这就造成理论上的局限性。它在论述真理与物质世界的关系时,
也即在讨论存在与意识的关系时,由于将人类作为一个思维主体,所以
他的局限性逞隐性状态,往往被人们所忽略,唯物主义者在论证他们的
理论时,喜欢以人与自然界的关系作论据。但一旦论证了他们的理论之
后,他们便试图把人们引入另一个不同的领域,即多思维主体的人类社
会内部,将单思维主体体系中得到的验证的某些理论毫不修正地运用到
多思维主体的研究体系中去。他们往往混淆“人类”与“人们”两个不
同概念,在多思维主体的人类社会体系与研究单思维体系的人类与物质
世界的体系中作任意的跳跃。似是而非地,推演他们的理论。就拿真理
的相对性而言《纲要》只提一个思维主体在不同条件下认识深度上的相
对性而不提两个思维主体之间认识上的相对性。《纲要》说“任何真理
都是一定条件下广度和深度有限的认识,因而具有相对性。P284“但在
实际的社会实践中,重要的是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马克思的阶级分
析理论也正是以它的哲学理论为基础的。显而易见,在研究多思维主体
的人类社会中,怎麽能否认处于不同社会地位的思维主体的意识形态必
然不同,并会持有不同的真理标准的合理性呢?这就如在比较镜中花与
真花之间是否相符时,虽然以同一花朵为标准。由于不同的思维主体处
的地位不同所见的花态必不相同即在鉴定镜中花于真花是否相符时的标
准也必不同。在论述真理相对性时,辩证唯物主义抹煞了不同主体在认
识真理上的相对性就难免在研究人类社会现象时带有局限性。
如果马克思主义哲学原本是单个思维主体的哲学体系,它是将其他思维
主体的物质存在与意识都作为客观存在的客体来研究的,那么所有分歧
就容易解决了。但显然,现时的马克思主义者并非如此,他们确实正在
将辩证唯物主义作为对其他思维主体的规范来运用的。这样自己的一切
理论就成为其他思维主体必须遵循的标准,把马克思的哲学由改变自己
适应世界的理论变成了唯我独尊,改造他人的神杖了。真理标准的唯一
性并非现代马克思主义一家的特色。它也存在于其他的哲学体系之中。
每个人对任何事物,总是将自己最近的判断视为真理的。因此,如果每
个人都将真理标准的唯一性作为规范他人的理论依据那麽世界除了冲突
还能有什麽呢。
《纲要》或许会说,且慢,每个思维主体的确会有片面性,但我们在讨
论真理的抽象性与具体性时曾说明:“真理的具体性要求我们认识事物
时力求把握它的一切方面和一切联系,而不能东抽一点,西抽一点。孤
立的某一方面的规定性不能代表事物的整体。P286”这在理论上说又好
象无瑕可击。但是,它之所以只说“力求”只因他们明知这种具体性的
要求在人类的社会实践中是无法获得的。正如《纲要》在论述真理的相
对性时说的,在特定条件下,“任何真理都只是物质世界的一部分,或
一定方面,或一定层次的认识,不可能穷尽无限的物质世界,它所反映
的对象总是有限的P282”由此,在《纲要》的单一思维主体的研究体系
中,虽然绝对的具体性可求而不可得,但仍可以作为一个高目标来要求
这一唯一思维主体把它当作唯一真理来“力求”即追求。然而,在多思
维主体的实际的人类社会内部,任何思维主体不可能完全把握事物的一
切方面,而不同的思维主体又不可能在认识同一客体时把握著它的完全
相同的方方面面的特证。因此,无论如何在多思维主体系统中,从掌握
事物具体性的角度看也无法避免真理标准的多元性。
显然,即使从《纲要》宣扬的辩证唯物主义出发,也绝对不能得出多思
维主体的体系中,描述有关思维主体之间关系的理论,会有被各个体一
致接受的真理标准的。《纲要》的哲学的局限性就理论而言,主要来源
于《纲要》将违反辩证法原理的唯物论与辩证法所作的生硬嫁接。要维
护唯物论物质第一性的原理,又无法抹煞意识的客观存在及对人类社会
实践无所不及的影响,于是辩证法在辩证唯物论的体系中,被当作任意
掩饰理论上自相矛盾的诡辨工具。这真是对辩证法的糟蹋。我认为只有
扬弃了唯物论或唯心论才能使辩证法在哲学领域中重显光辉。获得更广
泛的挥洒空间。
本文所有引文都摘自北京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哲学教研室所编的《辩
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纲要》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年7月 第一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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