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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革命”反戈一击揭批中共当局暴政,值得鼓励。但“妖魔化”的倾向也应该注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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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记得一些人权活动者曾强调,将来在中共垮台后要过度追究中共人员个人罪责的,恐怕不少都会是现在最积极的帮腔者;反倒是一向与当局唱反调的人权民主活动人士,才会坚决维护中共人员的基本人权,实事求是地评价他们的所作所为。最近在奸坛出现的有关中共当局如何对待国民党员的讨论,大致也反映了这种倾向。
老马随便等自称一向“反革命”,支持六四屠杀的“合法性”不遗余力;最近突然反戈一击,揭批中共现当局的“暴政”(随便本人的定义),坚持强调当局会以“国民党员”的身份入罪判刑,以至死刑。不过,有关法律或案例依据还有待于他们再接再厉,继续揭批。
据老古所知,中共当局从来没有任何条文(从法律、法令、政令到政策宣传)将“国民党员”列入过应受法律制裁的对象,即使是在对国民党人追究罪责最严苛的时期----1951-1953年的“镇反”,1955-1956年的“肃反”,和1966-1976年的“文革”。根据中共当局在各个时期的文件,过去定为“反革命罪”的各类人员中,与“国民党”相关的是“国民党军、政、警、宪人员中的骨干分子”和“反动党团骨干分子”,这两类人员都有明文规定的客观可判断标准:前者是“连长、相当于连长以上的军官”、“县政府科长、乡长、县参议长以上的政府官员”、“警察巡官、宪兵尉级以上”(文革中改为“警长、宪兵以上”戴“历史反革命”的帽子)的“有罪恶和有民愤的分子”,后者是指“任国民党区分部委员、三青团区队长——包括副职——以上和相当于该级的其他反动党派如青年党、民社党、阎锡山的同志会等有罪恶和有民愤的分子”。由此可见,一般“国民党员”身份本身并不能成为法律上加罪的理由。
当然,老共一向就以违法治国著称,因此一般“国民党员”被加罪也不是没有可能,虽然还有待大家揭露此类案例。尤其是自六四屠杀后,中国的人权状况日趋恶化,现在既然连马随这类支持屠杀的人都改口承认当局为暴政,以至认为当局在实践上会将法律制裁扩大到“国民党员”这个层次,老古原以为他们一定有此类案例根据的。但是,几天过去,这些“反革命”除了打口水仗以外,至今还拿不出丝毫证据,看来只是为了显示其反戈一击的坚决,从一个极端走到另一个极端,无非是把“妖魔化”对象换成了现当局而已。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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