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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未必是“罪犯”,不要用“阶级斗争”的思维来推理法律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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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国共交战之时,国民党和共产党互相视为敌方,双方的敌对行动是根据战争法则来进行的,不能用和平时期的一般法律概念来理解。
49年之后共产党专制,但战争状态并未立即结束,双方依然保持着敌对立场,甚至时有冲突,因此战争法则在两党之间依然存在。
共产党在中国人中间大搞阶级分化,目的是为了利用帮派斗争夺取权力控制,因此“成分罪”的主要受害者都是涉及到内部权力重新分配的群体,当然也有很多完全无辜的人成了权力逐鹿者的垫脚石,但已经对大陆政治没有实际影响力的国民党人从来就不是“阶级斗争”的主要对象。
79年改革开放,中共取消“以阶级斗争为纲”,不再搞全民斗争,开始有国民党人通过香港偷偷摸摸地回乡下探亲,这时候已经很少人将他们视为敌人来看了,当然更不会荒谬地将他们当成什么“罪犯”。
中共第一部宪法及法律的起草者大部分是国民党时代培养出来地自由主义知识分子,他们是在清末民初的动荡时代造就的政哲通才,有足够的智慧区分政党斗争和国家秩序的不同,当然不会荒谬地将国民党定义为“罪犯”。
因此国民党是“敌人”,但却决不是“罪犯”!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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