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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私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主制度的悖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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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私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主制度的悖抵   
一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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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私产神圣不可侵犯”与民主制度的悖抵 (253 reads)      时间: 2003-7-01 周二, 下午2:34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经过数千年的演绎,民主在哲学层面的定义已经明显趋同。就是具有独立思考和行为能力的人们按照多数原则来决定某些重大的根本问题。相反,在政治学领域,民主及民主制度很难达成“共同理念”,“社”氏阵营曾有“民主主义”的朝鲜和德国,“资”氏集团也有以“民主自由”为旗号的朝鲜和德国。掰腕子比力气是“资”家的较为强壮,公民权利(或说利益)则是公说婆说的一笔糊涂帐,政客们的搅屎棒一开动,任他天王老子也搞不清自己的脑门在哪,更别说芸芸众生了。(上面一段废话的目的是让大家仅从哲学理论上讨论问题,而放开自身的利益诉求。)



如果民主制度确实具有某种优越性,它必须的前提是投票者至少是具有一定理智,能够进行思考和判断的成年人,他们必然能理智判断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得失关系。由于有外部竞争集团的制约,任何一个团体都会有天生的“团队精神”,热衷于“劫富济贫”会失去整体竞争力,从而使多数人利益受损,理智的公民不会看不到这种趋向,相信他们会掌握好眼前和将来的分寸。如果过分担心“群众”的素质,念念不忘“训政”和为愚民做主,那还是山呼万岁,请青天大老爷为当家做主好了。所以既有民主之量,“愚民们”劫富济贫的短期动机完全不必顾虑。



现代社会分工细致,大量专业化的工作超出了普通人的认知范围。且从效率考量,也无法事事都骂反“主人"们,这就需要授权更加专业化的人士来解决。比如云儿提出的国家财政、司法、行政等范畴的具体细节问题。但这是否真的如云儿所说是“反民主”的呢,其实这只是一个简单的授权问题,如果经过合法的授权程序,细节的实施非但没有“反民主”,而且是符合“民主”决策,专业执行的原则的。



至于“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本人倒是认为应该有几条的,比如:

1、人身自由不受胁迫的权利。

2、生存权。

3、基本的发展权利,具体到中国来说就是真正“义务”的基础教育,在现代社会,没有经过基本的教育不可能具有独立思考和判断力。这是实现真正民主制度的先决条件。仅平此一条,就足以判断所有的发展中国家是伪民主国家(北朝鲜古巴除外)。

4、禁止身体的商品化(性交易非法),身体是思想的载体,在身体都不得不出卖的时候,谈不上独立判断和独立行为能力。凭此一条,可以判定允许性交易的美国等绝大多数西方国家是伪民主国家。





至于私产是否可侵犯的问题,必须看到财产的社会属性,财产与人身完全不同,后者是天生的,而前者是社会创造的,或者说是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创造的,试想没有社会支撑,单个人连鲁宾逊都当不了,又有谁能保持正常生活水准并治下产业。所以所谓的“私有财产”具有完全的社会属性,而不是天生的个人属性。天下公器得由天下人来制定规则,私产在什么条件下可侵犯的界定,应该由全体独立行为人按照多数原则决定,如果多数人同意私产在常态下归属主所有,那么其他人就不得侵犯。如果多数人认为出现非常状态(比如绝世天灾,核战等)必须另议,那么就另议。而不是冠以一个“神圣”的名义来剥夺民众的天赋人权。



期待云儿和老狼的观点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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