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纳百川
登录
|
登录并检查站内短信
|
个人设置
网站首页
|
论坛首页
|
博客
|
搜索
|
收藏夹
|
帮助
|
团队
|
注册
|
RSS
主题:
ZT:张思之律师:为张宏海所谓“颠覆案”一审辩护词 (阿共又将一位数学的对手关了起来)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阅读上一个主题
::
阅读下一个主题
作者
ZT:张思之律师:为张宏海所谓“颠覆案”一审辩护词 (阿共又将一位数学的对手关了起来)
不锈钢嘴巴
[
博客
]
[
个人文集
]
游客
标题:
ZT:张思之律师:为张宏海所谓“颠覆案”一审辩护词 (阿共又将一位数学的对手关了起来)
(196 reads)
时间:
2003-6-17 周二, 下午9:40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阿共又将一位数学的对手关了起来,如果张宏海不被关起来,说不准把数学羞得再不
敢胡说了。不信我这话的人,你来呼吁共产党把人放了!
张思之大律师:为张宏海所谓“颠覆案”一审辩护词
《民主通讯》最新一期刊登了中国着名大律师,曾经被指定为江青辩护、并为魏京生等人辩护的张思之,为日前因“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年学会组织”,被以“颠覆国家政权罪”判重刑的张宏海的一审辩护词,全文转载如下。(chinesenewsnet.com)
合议庭: (chinesenewsnet.com)
我们参与法庭辩论,完全是基于对诸位法官的尊重,这决不表示我们认为今天法庭调查的程序合理合法。 (chinesenewsnet.com)
我们担任张案的辩护律师,时在一审庭审终结宣布休庭定期宣判之后,当时主要是考虑到法庭会因案件的特殊而请示上级,需要时间,故除了依法与被告人交谈两次外,未再履行其他辩护职责,以免对法庭形成干扰。不意休庭15个月之后,法庭并不宣判,却以控方有证“需要进行法庭调查”为由,通知开庭进行“质证”。其它三位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一致指出:这是程序上的“回归”,属于合议庭的专 断,于法绝无根据,仅仅是出于维护当事人权利的考虑,参加了法庭活动。我们支持这个观点,赞同他们的立场。 (chinesenewsnet.com)
问题的严重性在于:这次重新开庭调查质证的新证,只有一份书面材料,即国安局2001年5月31日形成的《工作说明》。这怎么会是“新 证”呢?我们有理由要求公诉人回答:既然你们认为这是一份重要证据,当年9月28日第一次开庭前为什么不移送,开庭时为什么不出 示?公诉人说:“按照法律规定,我们什么时侯提出证据都可以。”(chinesenewsnet.com)
不对!法律哪有这种规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办理各类案件有关证据问题的规定(试行)》中明确规定:“诉讼各方向法院提交证据应当有时间的限制”(13条),“举证期限,……最迟不得超过开庭审理的日期”(100条、68条)。对此,另有重要“说明”,内容要 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或指定的期限内拒不提举证据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相应后果”。该“说明”还着重指出:“若无任何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将形同虚设。”我们在北京辖区内办理案件,参加诉 讼,谁都没有理由不执行这些规则。 (chinesenewsnet.com)
关键在于:控方举出的《工作说明》根本没有作为充当证据使用的条件。分三点详予说明: (chinesenewsnet.com)
第一,该《工作说明》是说明者与接受者之间工作关系的解说或诠释,它只能起着他们之间一致认同的某种作用,并不适用于其他任何“第三者”。进一步说,说明不是证明,任何机关(即使有特殊的权限)的“工作说明”,不经有权机关依法认可,对外都没有约束力。 (chinesenewsnet.com)
第二,从内容上说,这是国安局写给检察院的“工作说明”,意在说明被告人有犯罪活动。其中涉及5次“聚会”,但只有三次有国安 局“线人”的书面汇报可“证”,其余两次则只有“说”,并无 “证”,检方全盘收受,又不要求补侦,这不仅说明其内容决非真实可靠,而且证明着检方起始并未视之为可信的证据,因而直至开庭也 未移送法庭。 (chinesenewsnet.com)
第三,从形式上看,如果报它作为公文性书证,则因其不符合制作公文的规范性要求,缺乏书证要件,故失去了证明的效力。 (chinesenewsnet.com)
总之,这份《工作说明》不是书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至于作为“说明”附件的李宇宙“书面陈述”中涉及的内容,因受到四位被告 人先后一致拒绝,斥为不实,我们要求传唤李宇宙到庭质证。否则, 这种未经合法质证的孤证,当然不具有证据的效力,对此无可争辩。 尽管如此,我们还是认为有必要指出:李宇宙陈述中,有指摘我们的被告人张宏海污蔑共产党,攻击解放军的议论,借以表时“颠覆罪”能以成立。但是,起诉书未作指控,一审审理终结15个月之后,检方却举为“证据”,意图证明张宏海有罪,这岂不是“欲加之罪”么? 请问公诉人,您们为什么这么做? (chinesenewsnet.com)
审判长:借这个机会,我们要对起诉书的内容提出辩驳,为张宏海辩,分三点说明── (chinesenewsnet.com)
一、 (chinesenewsnet.com)
书指控被告人有罪的核心问题是,张宏海等人“秘密非法成立了新青 年学会组织,制定了组织章程,宗旨为‘积极探索社会改造之道, ……’。”恰恰是在这一核心问题上,我们与公诉人存在着尖锐的分歧,事关重大,申辩如下: (chinesenewsnet.com)
第一、泛指“新青年学会”非法,却举不出一项视为或可以定为“非 法”的根据,仅有空言,凭什么给人定罪?如此罗织,还怎么能使公民享有宪法第35条赋予的结社自由? (chinesenewsnet.com)
第二、“新青年学会”的性质,体现在该学会的章程和它的宗旨中, 这个章程,既没有非法的提法,又没有违法的规定,从它的“宗旨”中更找不出“颠覆国家政权”的动机与目的,怎么可以据以定罪呢? 应当指出,把“探索社会改造”作为犯罪的指摘,近似荒唐。只要有社会,不管属于哪个类型,就需要改造;改造社会使之趋向完善是项永恒的任务,张宏海等持“积极”态度,应加以鼓励而不该无端指摘! (chinesenewsnet.com)
第三、案中材料表明:“新青年学会”草创后,尽管有人提出过“在 全国设立分会”的“主张”(引文均见《起诉书》),但它一无人 员,二无经费,三无办事机构,四无会址,五无任何团体与之联络支持,纯属一个自学、自律、极其松散的学习性小团体的雏形,与一般的“读书会”没有本质上的不同。 (chinesenewsnet.com)
更何况它早在有关方面立案侦查之前已经宣告解散,“分会”之议也 化为烟云,有什么理由还要对这样的“组织”定性为“非法”而要对其成员治罪呢?退一万步说,就算有错,例如有人会说“没有注册”之类,但错不是罪,有错改了也不行么? (chinesenewsnet.com)
起诉书说:“该组织进行了分工,……张宏海为干事”。即使如此, 也不构成犯罪。问题不在于有“分工”,而在于干什么事。从整体上 说,“学会”从草创到解散,无人于“颠覆政权”之事;就张宏海而言,他作为一个“干事”,据海科的陈述,也仅止于“召集开会”, 会议内容与罪无关,召集者又何罪之有? (chinesenewsnet.com)
二、 (chinesenewsnet.com)
据起诉书,张宏海等人“通过互联网发表文章,筹备创办互联网站和 刊物,……规定了使用暗语等策略”,“妄图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 权”,这段话其实就是“新青年学会”的全部“颠覆”行为。其中的发表文章,拟办网站、筹备刊物,都是公民应有的合法的正常的活动,与罪行毫无关连,无须申辩,关于“使用暗语”一节,似是惊人 之笔,说穿了无非是3、4个青年想使用化名、笔名写点文章,不愿张 扬而已,起诉书以所谓的“策略”冠之,企图造成一种确有阴谋暗藏的印象,真的是“何患无词”了。公诉人以国家检察机关的名义,用这样的内容和言辞,强行加罪于无辜,太过分了,试看上述的四种行为,有哪一种能与“颠覆政权”沾边! (chinesenewsnet.com)
三、 (chinesenewsnet.com)
起诉书说,张宏海等人提出“中国当前实施的民主是假民主”,“结束老人政治,建立青年中国”,妄图推翻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 义制度,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对此,也有三点辩驳── (chinesenewsnet.com)
第一、这条指控的第一个论据是“实施……假民主”问题,请允许我们冷静的理性的结合现实政治生活提出一个问题:我们这些年来搞过 “假民主”没有?我们搞得还少么?远的不说,三天前,本月18日, 《读书周报》转发了本期《炎黄春秋》刊发的迟泽厚的《我亲历的中共“9大”》,具体地揭示了“9大”公开地大搞假选举即“假民主”。迟文写道:“各代表团受领任务:把哪些人投或不投这10名对立面的票,落实到人头;各代表团明确了自己的任务后,必须以三忠于的高度,以党性保证,按照要求投票。”结果毛泽东以1,510票全票当选,朱德809票,陈毅867票……。面对如此严酷的事实,回顾党的历史,能不感到震撼?当代有志于民主的青年学子提出批评,即使语含刺激,难道不该予以认同,怎么反倒弄成“推翻党的领导”了呢? (chinesenewsnet.com)
第二、这条指控的第二个论据是“结束老人政治”。公诉人不会不知道,“结束老人政治”是邓小平的一条重要思想,因其正确,故为“16大”全盘接受,付诸实施,如果硬要说宣传“结束老人政治”就 等于“颠覆政权”,试问这是把矛头指向何人了呢?起诉书的指控何其荒谬,还用证明吗? (chinesenewsnet.com)
第三、指控涉及的两条论据与“社会主义制度”问题没有牵连,乱凑罪状,硬加上了。这样的指控,已是不值一驳了。 (chinesenewsnet.com)
第四、概括的说,“新青年学会”成员的上述言论,反映出他们对现 实问题进行“探索”的朝气,当权者的责任是积极引导,使其对“改造社会”起到更加良好的作用,而决不应该予以扼杀,甚至意图以法 绳之。即使其中有人说了错话,不是也应该施以教育,使其纠正么? 而每个个人可能发出的“错话”,又都不能视为“学会”的意思与 意志,这是无须说明的。 (chinesenewsnet.com)
诸位法官:我们的辩驳有理有据地证明:起诉书的指控,扭曲了、颠 倒了事实,通篇没有一点可信的“有罪证据”,因而指控不能起立, 理应予以驳回。张宏海无辜被关押已长达两年有余,超期羁押,超越 审限,相当严重。审判长指示我们:再次延期审理之后,已向高院 “备案”,按高院规定,“备案”之后不可以超期论。我们对这一 “备案”之说不敢苟同,因为它实在没有法律根据。我们吁请合议庭 还他以自由,让他享有宪法赋予的基本人权吧。宣判之前,请求允准我们前已提出的“取保候审”的申请。 (chinesenewsnet.com)
辩护律师:张思之 阎如玉(chinesenewsnet.com)
2003年4月20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返回顶端
数学的“笔”和“嘴”乃中共禁脔,保护得很好,所以不会有牢狱之灾
--
大才子韦小宝
- (0 Byte) 2003-6-18 周三, 上午1:02
(62 reads)
显示文章:
所有文章
1天
7天
2周
1个月
3个月
6个月
1年
时间顺序
时间逆序
海纳百川首页
->
罕见奇谈
所有的时间均为 北京时间
论坛转跳: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新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回复主题
您
不能
在本论坛编辑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删除自己的文章
您
不能
在本论坛发表投票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添加附件
您
不能
在这个论坛下载文件
based on phpbb, All rights reserved.
[ Page generation time: 1.520433 seconds ] :: [ 25 queries excuted ] :: [ GZIP compression enabled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