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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起诉:版竹07的执法过当的 焚书坑芦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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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起诉:版竹07的执法过当的 焚书坑芦案   
独立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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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起诉:版竹07的执法过当的 焚书坑芦案 (309 reads)      时间: 2003-6-14 周六, 下午2:0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起诉:版竹07的执法过当的 焚书坑芦案



芦笛先生被坑,其文集被焚,是令人痛心的。



事情起因是[戏剧修改案],芦笛先生在修改文集中的一片戏剧,涉嫌侮辱网友,亦有苦主自诉受害。



关注此案的网友,已经可以在本坛看到苦主的自诉,以及转贴的芦笛先生的解说,可见肇祸始自芦笛。



在此,略去详细举证,一是为了避免不愉快的回忆,二是本贴起诉是为了[焚书坑芦案]







独立检察官认为,执法者[版竹07],用刑过当。对于戏剧修改案,可以

1。永远删除该贴,

2。封名有期



是否非要

1A。封闭全部文集

2A。封名无期





从外表程序上看,未经陪审团审问,版竹07发布了红勾布告,足以骇人听闻。“焚书坑芦案”,可以引发文集作者们的恐惧。

例如草虾,躬耕于奸坛日久,留下文字一批心血无数[草虾自投托奸坛大寨,不再去其它坛子,写帖不留下底稿,也不另发于其它坛子,--除了国内旧寨黄易论坛和新去的鸡店及在博讯试过一贴],虽不是传世经典,却足以留给儿孙[准备老来树荫下太师椅上曰:你们去著名的奸坛翻阅吧,能找到爷爷的经纬文章!]--不料某日不慎,就被这么一刀灭了,多年心血毁于一炬,又不肯曲膝求动陪审团[焉知不官官相护?],而且开审了也未必能保证醒尸还魂?



再者,有些网友受人抬举,文集被链接到其它网站[比如九哥网的论坛精选有'芦笛文集',近期狼主与九哥相见甚欢,没有听到他们说起奸坛坛规禁止别坛链接本坛文集,想来是合法的了?]奸坛的文集被封杀,别坛的链接也封杀了,这是文集作者的连带损失。



而且,某位网友的文集,就是奸坛历史的一部分。焚灭文集,坑杀笔名,就是灭杀了一部分了奸坛历史。奸坛何以面对后人?



据说芦笛兴坛有功,虽然比不上人民政府的执政主席刘少奇,也可以比拟一下人民政协的副主席章伯钧罗隆基储安平之流。贡献精品文章颇多[当然高产垃圾也有],就这么一下子咔嚓了,岂不让人心寒?



狼主的政策是,‘在网友与斑竹之间,宁可偏袒斑竹’,理由是‘斑竹是义务的’。

独立检察官认为,你的政策成立--私办论坛可以随意立规;你的理由不成立。



为什么说你的理由不成立呢?

1。斑竹执法是义务的,网友写帖何尝不是义务的?你何曾付过稿费?所以,网友与斑竹是平等的,不该偏袒。

2。斑竹是一项荣誉,得到这项荣誉者,比如太平绅士,更应该平等待人,谦恭待人。网友可以傲慢,斑竹不可无礼。

3。你在美国,应该知道竞选班子志愿者的义务性吧?布什自费组建竞选班子,仰慕者志愿服务。如果这些志愿工作者去撕了人家的选票,布什可否说"他们为我工作是义务的,所以我当然偏袒他们!”?

4。狼主的政策,乃是扬私恩,废公义。

所以,建议狼主修改偏袒斑竹的理由,另说一套符合你所在的文明国家的风土人情的。勿以刘关张的桃园义气为范啊!



独立检察官认为,狼主要求芦笛先生向陪审团投诉不妥。因为斑竹焚书坑芦时没有审判,醒尸还魂倒要审判?

解铃还需系铃人?--系铃不是陪审团干的,解铃为什么要陪审团干呢?

骑虎难下?--陪审团不曾骑虎,何来下虎?



俗语“行大欺客,客大欺行”。独立检察官希望,网友网站两不相欺。



独立检察官认为,焚书坑芦案,乃属斑竹07用刑过当。狼主偏袒斑竹,督察失职。

建议斑竹07删除芦笛的违规贴,开放其文集,并因用刑过当而向芦笛道歉[当然本坛的事本坛了,无需理睬过当的索赔要求]



瑕不掩瑜,公道自在人心。

芦笛今日辱人之瑕,掩盖不了他昔日的文采风流之瑜。

斑竹07用刑过当之瑕,掩盖不了你主持公道之瑜。



芦笛瞧不起这个坛子,也就是瞧不起他自己的过去。

独立检察官却是瞧得起芦笛的过去,所以要求解禁。



芦笛不来,是他的事。可以来了再打官司,骂过头了再封。上网不是请客吃饭。

斑竹07解放他了,是斑竹07的事。因为用刑过当道歉了,就没有你的事了。



所以终结了焚书坑芦案,解放了芦笛,也就是解放了斑竹07自己。

何必让陪审团为你擦后呢?自己的事自己了

犯不着兴师动众,惊扰那个好得不能再好的像共产主义一样完美的陪审团。

让陪审团继续在襁褓中做梦吧!

让我们保持一个美好的想象--

何必让美好的陪审团下凡兑现呢?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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