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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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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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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 (409 reads)      时间: 2003-6-10 周二, 下午6:1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给全国人大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建议: 对八位被收容人员的一审判决没有凸现国家责任,二审必须依法加强监督

请看博讯热点:警察、官员恶行



【博讯2003年6月10日消息】 收容更多文章请看收容专栏

作者: 夜与昼



李海婴等八位被广州当局收容的民工,在被收容过程中,受国家有关部门聘请的管理人员胁迫,殴打了另一被收容人员孙志刚。孙最终死亡。昨天一审结果出来了,李海婴处以死缓,钟辽国处以无期,另有三位民工被判十五年,其余三名刑期也在三到十年之间。我个人认为,由于审判中没有明确该案中的国家责任,加上孙的死因还没有得到彻查,量刑畸重且有草率定刑之嫌。特郑重建议全国人大及最高人民检查院依法加强二审监督,保证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司法公正。 (博讯boxun.com)



一、 必须审查八位民工是否属被错误收容,以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有关方面已披露,广州收容法规明显不同于国务院的有关法规(连犯案警察也指出了这一点),那么应该有必要审查广州收容法规是否违法;八位民工中有人提出,他们是刚到广州并且有身份证而被收容的,那么,也应该审查八位民工是否属错误收容。这一点对八位民工是十分重要的。若是属错误收容,其一,尽管单从错误收容来看,被告被错误收容与其殴打他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两者的间接联系是很明显,若他们不被错误收容,显然后面的事就不可能发生,这一点虽然不能改变八位犯罪的根本性质,但在量刑上还是有酌情考虑的必要。其二,不能因为八位是犯罪嫌疑人就随意剥夺其正当权益。如果他们是被错误收容,则国家对他们也有赔偿义务和道歉的道义责任。



二、 必须明确八位被收容人员是被国家限制人身自由和行为能力的公民的身份,不能简单地把他们同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民等同。



如果国家正确履行了它的职责,能对被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实行有效保护和教育管理,则悲剧根本不可能发生。正是因为国家行使了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和行为能力的权力,又没有恰当履行对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应尽的保护、教育管理的义务,才给他们提供了被人胁迫、进而作案的便利。无论经如何,仅从这一点看,国家责任是无法逃避的。另外,从有关报道提供的具体案情来看,他们也有“应付”国家工作人员不法指令的打算,但由于“护哥”不满意,并再次下达指令,才导致了“轮番殴打”。这进一步说明了,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过程中,他们的完全行为能力受到了很大的制约,更无法充分按自己的意志行事。



三、 必须充分考虑他们是受管制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胁迫、接受管制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令才实施犯罪的具体情况。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接受管制他们的国家工作人员的指令实施的行为,主要责任应由国家及其工作人员承担。



首先,不能单纯地从“护工”这个名词上来认定协迫、指令他们的人是护士身份。客观上,他们身着迷彩服,手拿刑具,长期以来,对被收容的病人任意殴打而没受到处罚。他们并非专业护理人员,也不懂护理知识,这说明,他们的实际身份就是国家有关部门聘请的管理人员,其身份要等同于国家工作人员,其对收容人员施实的行为国家要承担责任,正如孙志刚受到他们伤害国家要赔偿一样。从八位民工的主观上来看,这些所谓的“护工”实际上在他们心中也是代表国家对他们进行管制的人。第二,正因为胁迫、指令他们的人是国家工作人员,而不接受这些人的指令,他们受到的惩罚也是来自于这些国家工作人员,必将使他们认同这些“护工”意志的权威性,甚至可能把护工的个人意志等同于国家意志。国家对其工作人员管理不力导致的后果当然不能全由几位被国家限制人身自由的民工承担。第三、我国的有关法规也都有被收容人员要服从管理的规定,因而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在一定意义上是被收容人员的义务。我们看到报道,英国几名士兵抵制他们认为不合法的对伊战争,最后是要受到军事法庭审判的,我不是说,两者完全有可比性,而是提供一种思路,要更多地考虑发案的真实环境。



当然,对这样的明显不合法的安排, 他们应有辨别能力,理应抵制,这是他们应该承担一定责任的理由;但相对国家及其工作人员的责任而言,这些责任明显有主次之分,国家及其工作人员要承担主要责任。



四、 国家责任还表现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导演了这场悲剧,他们成了国家工作人员的杀人工具,在一定意义上说明他们也是受害者。



国家责任还表现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导演了这场悲剧,直接下达指令、逼迫、电视监控和指挥、“不满意”时再次指令“轮番殴打”、提供打人一切方便包括不让他人制止。从这一意义上讲,他们被国家工作人员逼迫成为杀人工具,对他们而言,这一悲剧发生他们也是不幸的受害者。



五、 孙志刚真正死因有两大疑点没查清,国家责任也没明确,仓促开庭审判和宣判有失之草率之嫌。



第一个疑点是:孙志刚进八位民工打他的206仓前后,都可能受到殴打,而且其背上的致命伤和身体上的烧伤,还未找到真凶。据传这些没有得到调查,至少是没有得出调查结论,在这种情况下,他们不应该承担别人的责任,即使无法查清,也不能让他们来背。要知道孙志刚一直是处于国家工作人员掌握之下,这些无法查清的责任也应由国家承担。第二点,孙志刚被他们打了之后,尚能自己收行李,自己走出仓房。但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失职,造成孙志刚较长时间无人过问和送治,丧失治疗机会和孙的死亡有什么关系?据传广州方面说即使即时送治,也无法救活,但这是一种假设,没有救过怎么知道救不活?我认为这一点没有说服力的证据。



我发现有关律师提出的孙志刚死亡“一果多因”的辨护似乎没有得到一审法庭的足够重视,这是值得质疑的。



所以我认为,那八位被收容人员不应承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考虑到孙志刚在被八位殴打前后,有可能也受到了殴打,丧失救治机会的责任也没明确到国家及其工作人员头上。在对此前此后的殴打还未进行调查或未得出调查结论之前、在丧失救治机会的责任明确之前,法院审判本来就是不慎重,这时候就草率作出判决更是难以服众。 (博讯boxun.com)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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