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后很快于1789年通过权利法案(the bill of rights)作为宪法最初的十条修正案,规定个人权利和限制政府权力。尽管政府是民众选出处理公共事务的代表,依然不能获得民众的完全信任。是否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犯,这是民主制和斯大林、毛泽东之共产党所主张的“民主集中制”的根本差别之一。没有选举固然不是民主,没有不选的自由更非民主。现在中国大陆也有基层选举,我上大学期间县级人大代表选举,我本不想去投票,可是系中老师坐镇票箱,屡次三番找人来催驾,我既不忍心老师在那里受熬煎、又怕日后有小鞋伺候,只得违心地去扔了一张空白票。这老师的行动还不算是完全的强迫,只是比较aggressive。结果投票率高到99%以上,于是天下大吉,中国人就算行使民主权利了。没有个人自由和独立的意愿就没有民主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