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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报告关于: 芦笛先生 圈禁案 及 奸坛当局解释 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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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报告关于: 芦笛先生 圈禁案 及 奸坛当局解释 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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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报告关于: 芦笛先生 圈禁案 及 奸坛当局解释 的矛盾 (405 reads)      时间: 2003-5-27 周二, 上午9:49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奸坛当局的两则公文如下



(195155)斑竹07 - 5/20/2003 8:28:02 AM

封笔名通告:“近日发现芦笛使用在文集当中改文章的方法,把用性语言攻击女网友的“戏剧”在罕见版重贴。根据坛规,封却一切笔名。”



(197184)斑竹01 - 5/26/2003 15:46

公告:“一个月之前到现在,本坛没有任何斑竹或技术人员封过任何网友的IP。”





<1> 我们先看了(195155) by 斑竹07:

该公文没有说明[发现的日期],[“戏剧”重贴的贴号],这就构成“葫芦案”

也没有说明[根据坛规的条款号],就[封却--动词‘封’的完成式],这就构成“葫芦判”

如此“葫芦判”的“葫芦案”,涉嫌黑箱操作。



据此,独立检察官不认为斑竹07具备应有的执法能力。



坛规不禁作者修改文集中的旧文,所以如果斑竹判案,只能表述为:

“现在(理解为发布之日)发现并且判定,作者***的(######)贴,用语ABCDEF(可避而不提),构成违反坛规#.##条。给予惩戒为黄牌或红牌或删贴或封名一周或一月或一年或无期”,



“封名同样适用于关联于该网名的其它一切网名”--你不能因为有同样的emai地址就说是一人多名,只能认为是同址多名,共用一台电脑共用一个邮箱的事情是通常的。



至于该贴是否是修改的,不在斑竹的交代范围,只能由关注该网友文集的网友评说,(根据各自的记录或者印象),由此构成该网友的信用不佳--此公居然使得改贴的手段!



<2>我们再看了(197184) by 斑竹01

这是全称[本坛],特定时间[一个月之前到现在],全称否定[任何斑竹或技术人员]“封过”全称否定[任何网友的IP]。据此认为:



(195155)斑竹07 的“封笔名通告”未曾受到当局的更正或者否定,已经生效,而且是代表当局的决定,现在(197184) by 斑竹01的公告,否定了前面的通告,推翻已经生效的判决。



据此,独立检察官认为:

A> 斑竹07代表当局所通告的判决虽然是不合程序的,但是已经生效,建议由当局重新解释坛规。

B> 斑竹01代表当局所公告的“定期内没有执行任何判决”,如果是真的,那么就是奸坛的技术方面的失职,判而不决,决而不行。 建议当值的技术斑竹说明因由。

C> 斑竹01代表当局所公告的“定期内没有执行任何判决”,如果是伪的,那么就是斑竹01越权伪言,应该仿从张文康先生,谢罪下岗。



请斑竹核实此份检察报告,并做回复。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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