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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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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宋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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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ZT芦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与云儿女士商榷
(368 reads)
时间:
2003-5-12 周一, 上午2:13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博讯论坛] 关于因果关系的再思考
──与云儿女士商榷
芦笛
隔山打牛,诸多不便。云儿驳我,我竟然不知道。不是昨天去《罕见》看教授的回应,还真要错过了。在那儿还看见我叛坛出逃之后写的帖子也基本被热心网友转贴过去了。这里谨向这些网友致谢。你们
这么作,将我从道德困境中解脱出来,使得我既有随心所欲、爱讲什么讲什么的自由,不必投鼠忌器,又不至于因出逃而造成挖奸坛墙角的客观效果。所以,请诸位接受我诚挚的感谢。
此帖如果云儿要答复的话,请贴在奸坛中,不必贴到此坛来,免得我在客观上“挖角”。而且,孔子
述而不作,芦子作而不看。我其实很少看帖,你如果贴到这儿来我还反倒看不见。如果怕我错过,不
妨用信发给我。你家官人有两个我的邮址,其中有一个是我正在使用的新邮址。同时发到两个邮址来,我就决不会错过。
我说云儿同志,你这人太不知道体贴朋友。我昨天去药房,人家一见就问我:“是不是那位律师又说
什么了?您要的还是速效健脑丸和安眠药吧?”
我说:“没错,不过这次人家不当律师了,改行当园丁,试种‘无因果’。”
他说:“‘无因果’?您大概吃多了安眠药了吧?怎么会把‘无花果’说成‘无因果’?世上难道有
这种东西不成?”
我说:“您卖的安眠药恐怕是假药,不过假药也是药。我没弄错。我也以为世上没这种东西,不过人
家说就是有阿,您说怎么办吧?”
他说:“那我看您得跟她推荐一下敝店的速效健脑丸。”
这对话当然是造谣,不过也有点真话在内。首先,我昨晚又是通宵失眠,一直在琢磨你那破帖子。一
般人以为我打字快,其实我是思维快。“讨芦联军”那些毫无份量的玩意不必说,哪怕是跟林、马二
奸辩论,我也只需草草看一遍,其中破绽立时一目了然,不旋踵就能写出答帖来,写完立刻贴出。就
这么粗制滥造,也很少留下供对方抓的把柄。哪怕真有重大破绽,对方也没那本事看出来。可你小人
家的帖子,每次都让我伤透脑筋。幸亏我逃走了,不然再在那儿混下去,迟早要得神经衰弱。这也算
是“另类恐女症”吧,嘻嘻。
其次就是那“无因果”的玩笑。上次老金在线转引他人的发现,说《十三经》中无“真”字。这话对
我震动很大,让我想了很多,很奇怪老祖宗为何如此没出息,连个“真”的概念都没有,而后代也同
样不成器,连个“truth”都要翻译成 “真理”,似乎那不是一种客观事实而是主观价值体系。此后
我写文章就一律使用“真实”来代替“真理”。
这“因果关系”也这样。老祖宗居然就没那本事想到这毫不抽象的问题上去。如果不是进口印度佛经,则恐怕要等到海禁初开才会从鬼子那儿进口进来。士大夫们寻找病因,居然会找到冤鬼作祟上去,还
一本正经地写成文章传世,这倒真和巴斯德发现病菌相映成趣。比起来,“月晕而风,础润而雨”虽
则似是而非,但已经是难得之至了。哪怕到现在大多数国人还是照样很少想这些问题,所以迷信在民
间才会那么猖獗。
在这种大背景下,我辈为因果关系争论也就是必然的。昨见“向大家学习”网友的帖子,说我是看了
马奇定义后才使用它来作为起诉依据的。其实不是这么回事。
老芦当年启蒙时因条件限制,只能抓到什么书看什么书,除马列外不可能作系统研究。如此随机阅读,形成的知识结构当然就有严重缺陷。马奇的书我没看过,但介绍他的定义的二手货零星看过些,留下
了点模糊印象。这次写起诉书时便使用出来。等到看见WM转的帖子,我又琢磨了一下,觉得自己说
的还是不错。到现在也坚持认为是对的,这最根本的一条,我觉得就是“世上没有‘无因果’”。
我想,如果给“原因”和“结果”下个定义,应该是:“如果一个现象的发生引起另一现象的发生,
则前一现象称为原因,后一现象是结果。”(符合逻辑定义的标准形式我就不给出了,免得篇幅太长。)
这个定义当然非常粗糙,但我想这就是讨论该问题的基本出发点。如果同意它,恐怕谁都得同意,世
上绝对不会有没有原因的结果;如果原因不存在,结果也绝对不会存在,这就是说,原因一定是结果
出现的一个必要条件。否定了这条,则必然出现“没有原因的结果”的悖论。
但原因并不一定是“向大家学习”网友提出的是引起结果发生的充分条件。这我其实在驳斥老非时已
经说过了。例如天花病毒是引起天花病的病因,但它的存在并不是引起该病的充分条件。谁都知道,
天花病毒入侵种了牛痘的人体,根本就不会引出该病。如果认定“原因必须是引出结果的充分条件”,则不但天花病毒,就连所有的病原微生物就不能再是传染病的病因了。
愚昧的国人可能会把“原因”和“必要条件”混淆起来。其实,无论是中毒、生病、受伤、死亡乃至
骂人,要这些现象发生,最起码的一条就是那人必须活在世上。如果我们把所有的必要条件都等同于
原因,则我们也可以说某个被谋杀者的父母是他的致死原因之一了:如果他父母不把他生下来,则他
当然也就不可能被人杀害。所以,凡是有起码思维能力的同志,想来都不会认为所有的必要条件都是
原因。
由此引出判定因果关系时的两个重要问题:
1)如何确定必要条件。
2)在确定了所有的必要条件后,如何排除其中的某些必要条件。
这两条都不像看上去的那么容易。
第一条确定必要条件就不是那么简单。例如,害萨斯病决非人类死亡的必要条件,但害萨斯病的确是
该病患者死亡的必要条件。由此可见,探讨因果关系时,首先必须分清,所谈的究竟是一般性判断,
还是针对某个具体现象的特殊判断。如果不区分开两者,就会导致讨论时在外延不同的概念之间跳跃,
从而引起确定必要条件时的混乱。
光区分了这两类判断还不够。例如,六四时,“军队开枪”是不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恐怕一
般同志都要说是,如果军队不开枪,怎么会死那么多的人?但有人也可以强辩说:不对,如果军队不
开枪,那些人照样会病死或老死。这当然也说得过去。
要解决这些混乱,我看还得明确两类判断涉及对象不同造成的区别才行。
我觉得,一般性判断其实只有科学界的专业人士才会遇到,探索的是自然科学的必然规律,“万有引
力是地球绕日旋转的原因”那种判断就是这样。它涉及的是必然的、可重复的事件。
而特殊性判断涉及的是或然事件的因果关系。日常生活中涉及的其实只是后一类判断。而正是这或然
性决定了“军队开枪”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因为“市民死亡”是一种或然事件,并非天然死
亡那种必然的、不可避免的现象。
根据这考虑,我提出自己判断或然事件的因果关系原则:
1)A、B现象都已发生,且A必先发生于B之前。
2)A、B现象的发生具有或然性,并不是必不可免的。
3)A是B发生的必要条件。
4)在A之先发生或存在的现象,即使是保证B现象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也不能是B的原因。
根据以上原则来确定“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的关系,可得:
1)军队开枪和市民死亡都已发生,开枪发生在死亡之前;
2)无论军队开枪还是市民死亡都不具有必然性,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
3)如果不开枪,则市民绝对不会死亡,所以前者是后者的必要条件。
4)在开枪前市民便已存在于世间,有中共那种政权和共军存在,军队调到了北京,有弹药,等等,
这些虽然是市民死亡的必要条件,但早在A现象发生前就存在了,因此可以排除。
结论:开枪是市民死亡的原因。
再以老非的那个问题为例:
老非说,某老“爱国贼”看了我的文章,气得大叫一声死了,问我的文章是否构成他的死亡原因?
答案是:
1)老芦写文章和他看文章都已发生,写发生在看之前;
2)我写他死都有或然性,并不是必然发生的,不可避免的自然现象。
3)如果他不看文章,则当时不会死,所以它是必要条件。
4)在写文章前我和他都存在于世间,我有写作才能,有上网条件,这些虽然是必要条件,但早在
写文章前就存在了。
结论:芦文确实是他气死的原因。
跟你介绍的马奇定义相比,我这四项基本原则似乎更明白些。例如你提到的“背景因素”就含混不
清,而我的第四条就作出了比较清楚的界定。又如“因果链”,我看完全是循环论证──既然已经
知道了因果关系,还用得着确定因果关系么?我看不如用从A事件发生到B事件出现之间的一系列
事件来代替“因果链”的说法。最典型的例子就是我在驳你的文章中列举出来的从“学生占据广场”
直到“市民死亡”的那一系列事件。
我不同意马奇的地方,是如你证明的,用他的定义确实可以得出“原因并不一定是结果的必要条件”来。对这说法我实在不同意,因为势必引起“无因果”这种既是逻辑上的又是哲学上的混乱。但好
在他说了,那INUS条件不过是最低条件罢了。
最后剩下来的困难,是我实在无法解决“饮酒是酒精中毒的原因但不是必要条件”的难题,但如果
我把命题改为“酒精进入人体是酒精中毒的原因”,就可以圆满代入上面“四个坚持”。于是便只
能得出“饮酒不是酒精中毒的原因,酒精进入人体才是它的原因”的结论来。这结论怎么看怎么觉
得勉强。你看该怎么办吧。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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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芦,根据“芦四条”,学生占广场是必要条件但不是64杀人原因。
--
非文人
- (910 Byte) 2003-5-12 周一, 上午9:43
(88 reads)
休谟困境与“勒死”判准
--
云儿
- (5616 Byte) 2003-5-12 周一, 上午8:38
(89 reads)
以充分条件为原则,比以必要条件为原则更为合理
--
不锈钢晓刚
- (710 Byte) 2003-5-12 周一, 下午8:49
(64 reads)
你这四条只适合一个结果只能由一种原因所引起的现象
--
非文人
- (532 Byte) 2003-5-12 周一, 上午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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