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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张国荣跳楼自杀------兼谈马奇定义和休谟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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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张国荣跳楼自杀------兼谈马奇定义和休谟定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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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张国荣跳楼自杀------兼谈马奇定义和休谟定义 (296 reads)      时间: 2003-5-09 周五, 上午8:58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张国荣跳楼自杀------兼谈马奇定义和休谟定义



致人死亡的条件很多,跳楼,投河,车祸,生癌,得艾滋,被共产党毒打等等,显然每一个都不是必要条件。



每一个也不是充分的,跳楼挂到一颗树上就不一定死,生癌得艾滋也有可能治愈。



每一个条件都符合INUS的定义。



张国荣从楼上跳下坠地死亡。跳楼导致了他的死亡,不跳楼他不会在那天如此这般的死去,当然以后他总会由别种形式死去,那就是完全不同的事件了。所以跳楼是导致张死亡的必要条件,虽然仍不充分,但绝对必要。



为什么一个INUS定义中的人死亡的非必要条件变成了张国荣的死亡的必要条件?



因为这里经历一个从一般到特定,抽象到具体,没有时空到有时空定义的事件的变换。同样饮酒导致酒精中毒和与患艾滋的人性交导致艾滋病人的例子,如果应用到具体的特定的有时空定义的事件上,酒精中毒和与患艾滋的人性交,要么根本不是原因,要么就一定是必要条件。



那篇介绍马奇定义的文章“小知识:因果关系、INUS定义和SUPPES定义”在这一点上误导了读者,它举了跳楼的例子:



“第一个例子是,某甲将某乙从五楼上推下来,某乙落地后死掉了。通常情况下,某甲应该为此负责,因为我们认为某甲推某乙下楼是某乙死亡的原因。但如果用充分/必要条件关系来检验,这个因果关系就不成立。因为即使某乙不被推下去,他也未必不死,所以某甲推某乙下楼不是必要条件。”



作者悄悄地把“某乙被某甲从五楼上推下落地而死”这个特定事件等同于某乙在任何时间地点以任何方式死亡的不确定事件。



同时这篇文章也没有意识到仅仅以INUS定义并不能确定“特定事件A导致特定事件B”的因果关系。按照马奇的分析,如果“A导致B”,则 (以饮酒过量导致酒精中毒为例)



1) A至少是满足INUS定义的条件之一 (饮酒满足INUS定义)

2) A和B都发生了 (有人喝酒并中毒了)

3) 和A一起构成充分条件的其它事件也发生了 (过量)

4) 不含A的其它充分条件没有发生 (没有通过呼吸大量吸入乙醇分子)



因此饮酒是导致该人酒精中毒这个特定事件的必要条件。相反,通过呼吸大量吸入乙醇分子连原因都不是。



芦笛声称“原因就是引起现象的一个必要但不是充分的条件”,综观他上下文,他是在刑法和刑责的范围内讨论因果关系,这里的原因和现象都是有时空的特定的具体的已经发生了的事件,其因果关系应当按照休谟的第二定义,如果A导致B,则无A必B不然。



其实芦,樊是谈论不同的因果关系,两人都没错。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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