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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北京小左驳马悲鸣《为「六四」李鹏无罪辩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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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北京小左驳马悲鸣《为「六四」李鹏无罪辩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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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北京小左驳马悲鸣《为「六四」李鹏无罪辩护书》 (333 reads)      时间: 2003-5-08 周四, 上午3:21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驳马悲鸣《为「六四」李鹏无罪辩护书(初稿,至绝食开始前止)》

北京小左

07/26/01



网上虚拟六四法庭诸位法官先生:



本人七月二日递交起诉书后,被告律师马悲鸣先生于七月十日递交了他的辩护书的第一部分。我一直

在等待,准备在他全部的辩护书出来后再回答。但现在看到马悲鸣先生纠缠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又

拒不回答和合主法官的质询。所以本人决定驳他现有的辩护书。



本方向法庭告诉内容、如《诉讼书一》所述系要求法庭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

判决《戒严令》为不适当,并撤销国务院发布之戒严令及其它相关行政命令。所以法庭只应讨论与戒

严令相关之问题。和合主法官和天蝎法官都已经要求马悲鸣先生就戒严令有关的问题给予答复,至今

已经十余天,马悲鸣先生虽然经常上网,却纠缠于其他问题,对法官们的质询置若罔闻,这是不尊重

法庭的表现。本方为此提出严正抗议。以下是本方对被告辩护的反驳。





1、马悲鸣先生在其辩护书中所述四条均与本案无关:

马悲鸣之四条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身的合法与否不在辩论之列

二、《游行十条》与《天安门五条》均不违宪

三、《四二六社论》针对「四二零」动乱而发,完全合法

四、「四二七」大游行严重非法



以上一、二两条是本法庭所使用之法律。在‘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组成和运行办法’第三款中已有明

确规定,不必法庭辩论。而三、四两条所述问题,即‘《四二六社论》和「四二七」大游行是否违法’

的问题,与本案的问题、即‘戒严令是否违法’毫无关系,不必在法庭辩论。所以本方认为,马悲鸣

之辩护书所述、都是废话,在法理、事实和执行三方面、都没有提出任何‘戒严令合法’的依据,也

没有提出任何否定我方诉讼书中‘戒严令非法’的依据。我方认为,如果马悲鸣继续拒不回答法官们

的质询而大谈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只能说明他辩护失败,请法庭依我方所述的法理和事实依据判决。



2、马悲鸣先生的辩护书中充满不实之辞和混乱的逻辑,

所以马悲鸣先生发言的可信度是可疑的,这一点本方要提请法庭必须给以注意。因其内容与本案无关,

我只罗列一二而不予评论。



下面所引马悲鸣所述,均非事实。

1、‘考《游行十条》和《天安门五条》通过之后,至今无人对其是否违宪的合法性提出过任何质疑。’

1、‘中南海门前的非法静坐由于未得到及时驱逐,导致四月二十日示威学生大规模推挤警察拦阻线,

冲击新华门,并砸毁汽车玻璃,造成极度混乱局面。一学生郭向东在混乱中被公共汽车轧死。因是学生

非法,不但违犯了《游行十条》,而且违犯交通规则,故应对交通事故负责。此即所谓「四二零」事件。’

下面所引为缺乏法理逻辑。

1、而「四二七」大游行同样没有经过合法申请,故仍属非法。更由于其报复「四二六社论」的性质,所

以是严重违法。



3、马悲鸣辩护发言为被告有犯罪意愿提供证据。

马悲鸣在谈到宪法合法性时,明显表现出对宪法和立法程序的不尊重,他说:



‘中国的宪法都是在全国人大通过的。每四年召开开一次人大,就每四年修改一次宪法。这种常改常新

的宪法本身就毫无信用可言。···有这样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宪法形同儿戏,毫无严肃性可言’



‘这种既不合民主程序,又无严肃性可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本身就没不值得尊重。但现实的中国

除了这部儿戏宪法,也实在无其他宪法可依据。更何况整个八九学潮都是以这部中共的宪法说事,比

如王军涛、陈小平的戒严令违宪说等。在八九学潮发生之前,也没有任何学潮中人正式质疑过这部宪

法的合法性。’



‘···故这部宪法的合法性与否,不在本次辩论之列,而必须以之作为所有可用之具体法律是否违宪

的衡量标准。’



他一方面否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权威性,另一方面又要使用这个法律系统,结果就是实用主义的使

用法律--对自己有利的就用,不利自己的就不算。如果马悲鸣先生能够代表被告发言、他们的态度是一

致的话,则被告和他的辩护人马悲鸣先生在对待中国法律的态度从根本上也必定是一致的,即被告也是

既要使用法律,又不尊重法律的。这正如我在回答天蝎法官的质询中说:

“我方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完整地法律和法律系统、但历史事实表明:无论行政当局或是立法、司

法机构、甚至执政党都经常地(!)不尊重法律、不依法行事。”



马悲鸣先生的辩护正为法庭提供了被告习惯性的蔑视法律和不守法律的证据。人的思想指导人的行动。

被告既然有不尊重法律的习惯,则他们的行为如果是合法的,这将是一件偶然的事;而他们行为不合法

才是经常的和必然的事。即使没有任何其他证据,被告‘习惯性的违法’的事实已经足以让法庭撤销

戒严令了。



结束之前再次提请法庭:如果马悲鸣继续拒不回答法官们的质询而大谈与本案无关的内容,只能说明他

辩护失败,请法庭 依我方所述的法理和事实依据判决。



谢谢。









马悲鸣先生,我在等你的回答。您又要在法庭上打破承诺吗? - 北京小左 (17 bytes) Fri Aug 3 15:12:17 2001 (1042) (1)

北京小左,这几天我太忙,请耐心稍待。 - 马悲鸣 (48 bytes) Sat Aug 4 16:19:39 2001 (1044)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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