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以前看的历史书给我一个印象宪政和共和制度先于普选制的产生而私有财产权似乎是宪政的基础。最近我从Pipe的新书“财产与自由”(Proplity and Freedom(1999))找到了这段历史的文献记录。按照他记载的英国历史,土地私有制是英国宪政,代议制的基础。由于土地私有权神圣不可侵犯所以国王必须求财产所有人交税由于私人财产所有者财政上独立于国王反而是国王有求于百姓,所以收税一直是个头痛的事。早期英国王室卖王室土地得到相当财政收入,后来主要靠税收 为了解决税收的困难国王开始召集国会。英国国王是不专制君主因此让国会自订税率,并形成宪制承诺,“不经国会同意,不能加税”。这可是个伟大的制度创新。国会自订税,使得税收更加容易强制执行。这可能也与英国普通法传统有关,告辨双方有权选择打官司的法院(当时有国王的法院宗教裁判所和地方封建主法院),而且国王法院中告辨双方有权排除陪审团中有可能不公的成员。既然判有罪无罪的陪审团,是当事人自己同意的,所以一旦判决,也不得不服气。因此司法,执法的权威反而高于大陆成文法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