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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现代化的常识·三、民主理论》3·2.2、“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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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现代化的常识·三、民主理论》3·2.2、“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不是民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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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现代化的常识·三、民主理论》3·2.2、“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不是民主 (270 reads)      时间: 2003-4-15 周二, 下午10:4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3·2.2、“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不是民主

“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都是近、现代西方的舶来品,本来有其社会、历史意义。但无论“服从”还是“统治”都包涵了奴役性的意识和主从的观念,仅单纯说“多数统治”,则必定成为暴民政治和现代专制主义的理论借口。“少数服从多数,多数保护少数”或者所谓的“多数统治”是民主决策原则,但不是民主本身。把这种具体的决策原则当做民主,是中国人最常出现的误解。“多数统治”的民主被达尔(R.Dahl)称之为平民主义民主,这种理念为托克维尔(A.Tocqueville,1805-1859)、达尔等大师所批判。



单把“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当作民主,事实上也不通。因为如此一来,我们不得不把所有为大家所公认的西欧北美等地区的民主国家都划到不民主的一方面了。我们知道,在这些现代国家,新订或修改法律多要求绝对多数支持,若只获得相对多数支持,就不能通过。例如美国修改宪法需要3/4州议会的通过才生效。在这种情况下多数服从少数。再如,美国总统选举是选举人制度,一个获多数普通选民支持的总统候选人也可能落选。而这种情况竟然真在2000年美国总统大选中出现了,民主党总统候选人A.Gaul虽然获得多数选民支持,但选举人票落后共和党候选人G.Bush而败北。



当今世界,有很多国家总统选举采取相对多数当选,假若有十个人参选,在这种相对多数获胜的制度下,一个候选人理论上只要能获得略多于10%的选票就可能当选。例如,台湾2000年总统大选,民主进步党候选人陈水扁只获得略多于39%的选票,但因泛国民党系内讧,推出多名候选人,分散了选票,结果得票数都少于陈,于是台湾“变天”成功。这39%能算多数吗?相反,如果采取绝对半数多数获胜的制度,若候选人获得选票不过半则必须多轮投票。1993年北京申请奥运会主办权,国际奥委会就采取多轮投票制度。北京开始三轮都领先群雄,但都没有过半,所以还要继续下一轮投票。最后一轮却以两票之差败于澳大利亚悉尼。这是否民主和公平呢?再如美国司法的陪审团制度,检察官必须说服陪审团的所有成员,才能决定被告有罪。每一个陪审员都有否决权。以上都是“少数不服从多数”和“多数服从少数”的例子,这些都是民主国家中常见之事。



再说“多数保护少数”,美国总统当选后,并不搞统一战线、联合政府。相反,他只用自己的私人,还用一些不关痛痒的政府职位(如驻外大使之类)来奖励他的支持者。他们都属于坚定的“凡是派”,即凡是在野党支持的政策必定反对。其所作所为根本就是欺压少数,甚至要欺压多数--因为在野党经常在国会里占优势。总之,这里不见什么“多数保护少数”,只见不同利益集团彼此排挤、打压--甚至可以牺牲某些原则。由此想到最惠国待遇(MFN)的故事,20世纪的最后十年里,每年六月美国国会就要讨论、审批一次,是否继续给中华人民共和国MFN的待遇。MFN本是双向的,在中美两国却成了单方面的施舍,这让中国领导人和很多普通中国人最觉没面子,其实是我们把自己想得太重要而又不了解美国政治。共和党的老布希当总统(任期1989-1992),国会内的制裁派是一色的民主党加上几个共和党的叛逆。到了克林顿当总统(任期1993-2000),克林顿继续了布希的交往政策,但国会还是要继续制裁中共,只是制裁派改了一色的共和党和几个民主党叛逆--其实中美关系对美国国内事务和政策并没有大影响,所以“最惠国”只是美国国内政治竞争的筹码和美国政客显现人道关怀的舞台。这些例子只说明一个事实--即使成熟的民主制度也并不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



要了解“民主为什么不仅仅是少数服从多数'和'多数统治'”这个问题,我们首先要问民主制是如何产生的?难道民主制度是由“多数决定”做成的吗?那麽台湾应该早已经和大陆统一了。我们大陆人常讲,如果台湾2千多万要“公投”独立,大陆13亿人也要一起投票--我说那还投个屁!如此做法,俄罗斯、印度、美国以及世界上一切国家都可以纳入中华帝国的版图了,因为我们有世界上最大的人口,和别人玩“公投”这个游戏就好了。相信即使是最无耻和最昏乱的中国人也无法信从这种扯淡逻辑。我们还可以参看一个公投的实例,加拿大魁北克省是其少数族裔法裔的地盘,他们闹独立、搞公投,其公民投票权仅授予居住在魁北克的加拿大公民,不包括其他加拿大公民。而其它地区的加拿大人也欣然接受。分离势力1999年公投以约1%多的极小劣势落败,他们便静心等待十年后的下一次公决。再说保护少数。



中共早在50年代就已经对台湾提出“一国两制”,其条件比现在还要优越。而中共政府也确实给少数民族不少特别优待政策,如财政补贴、无生育限制、上大学加分等等。然而人家不领情,台湾和藏、维两族照样要分离。这是因为中共的“一国两制”和少数民族政策实质上是种族隔离政策。少数民族需要机会平等而非向熊猫一样的特别照顾。既然隔离而不能融为一体,那么又何必强求统一而又如何能够真正统一呢?以上的例子只要说明一个道理,在没有形成社会命运共同体的分裂社会,多数统治不是民主而是多数压迫的借口,毫无意义。



各种各类的民主组织--上迄国家,下至校友联谊会,必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联合而成。1620年英国开往北美殖民地的一艘轮船“五月花”号上的新教难民在接近北美大陆时,其中的成年男子订立“五月花号公约”,这大概是近、现代历史上最早的付诸笔墨的民主组织条例,也是美利坚民主社会兴起的经典文本。其中写得明白,“因此在上帝面前共同(!)庄严立誓签约,自愿结为一民众自治团体......一应公正法律......,我等全体(!)保证遵守与服从。”其中惊叹号是我所加,以示重点强调之意。可见,民主组织未有之前,“如何组成民主的组织”的最初决定(!)必由全体一致做成!然后在其组织内部才说得上多数决定的原则。



一个民主社会最基本的秩序是全体成员的共同决定,由这个基本秩序规定了内部事务的处理原则,这包括各种多数决定的方式以及规定多数和少数双方各自权限。不但人类社会实践上如此,民主理论的经典大师们对这个“全体一致”的要求也做了明确说明。洛克在《政府论》中写道:“当某些人基於每个人的同意组成一个共同体时,他们就因此把这个共同体形成一个整体,使之具有一个整体而行动的权力,而这一点只有经过多数人的同意和决定后才能办到。”再如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认为,“唯有一种法律,就其本性而言,必须要全体一致同意,这就是社会契约。除了这原始的契约之外,多数投票总是可以约束其他一切人。”



Majority rule一般翻译为“多数统治”,也有“多数原则”(majority principle)之意。所以杰斐逊(T.Jefferson,1743-1826)在1817年给洪堡(B.Von Humbold)的一封信中写道:“要考虑一次投票中多数表达的社会意愿是在所有重要事务中占第一位的,它就像一致同意一样是神圣的。”在民主制度下,“多数统治”和“多数原则”可以一致。但在专制制度下,这两者绝对不同。几个强盗跑进你家,他们人数多,并不能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多数原则”,只能实行以力制人的“多数统治”。“多数统治”是民主制度下的决定公共事务的原则,但“多数统治”却不是民主制本身。这句话有点儿烦琐哲学的味道,却是理解民主必不可少的。只有得到被统治者的允许下的统治才是民主的。单讲“多数统治”,不讲被统治者的主观意愿,必然导致暴政。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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