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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一片人民網的文章。挺美﹐反美的都來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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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一片人民網的文章。挺美﹐反美的都來分析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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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轉一片人民網的文章。挺美﹐反美的都來分析分析。
(345 reads)
时间:
2003-4-13 周日, 上午1:3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国际上有没有见义勇为
一、缘起
随着美军进入巴格达,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将会进入一个新的阶段。想当初,美国以“9·11”事件为由,出兵阿富汗,对该国进行数十天的狂轰滥炸,造成了无数的平民死亡。西方一些学者认为这是人道主义的新灾难,要求美国政府深刻地反省。在国内,一些学者也对美国近年来的所作所为进行思考,认为美国的军事行动不会阻止恐怖活动,反而会为新一轮的恐怖活动提供借口。但是,也有相当一部分学者认为美国的行为无可指责,他们认为正是美国走出了孤立主义的阴影,在世界各地采取干涉主义的政策,才维护了世界的和平,少部分人甚至认为美国是国际社会的一个好警察。
如何看待美国在伊拉克的军事行动?如何看待美国本土发生的“9·11”事件?如何看待美国在二十一世纪所扮演的角色?如何构建新的国际政治经济秩序?
二、美国是在报仇吗?美国有资格这样做吗?
关于“9·11”事件的发生,现在仍有许多谜没有解开。躲藏在阿富汗的恐怖分子是否策划了这起事件,现在还没有法律上认可的证据证实。美国方面认为现在为保护证据来源,不能公开所有的证据。即使以后有证据证明“9·11”事件为躲藏在阿富汗的恐怖分子所为,但对一个国家的平民进行轰炸显然缺乏国际法和国际道义的支持。尽管美国一再宣称努力避免伤及无辜,但以轰炸为手段来对付恐怖分子必然会连累无辜平民,这一点美国是完全知道的,也是应该极力避免的。无论是美国人还是阿富汗人都有资格生存下去,任何国家或政府不得未经审判剥夺他人的自由和生命。这是国际公约的基本内容。恰恰在这一点上,美国是当今国际法的最大破坏者,尽管他以受害者的面目出现。关于这一问题,联合国安南秘书长的话最有代表性,他认为“正义的行动不能依靠恐怖来推动”。这句话适用于美国,同样适用于其他国家或任何组织。
所以,我认为美国近年来的所作所为既不合“程序正义”的要求,也不合“实体规则”的要求,所以是不应该被肯定的。至于说到美国的警察角色,迄今为止,我还没有在国际公约中看到对美国的这一任命,所以,那种以警察的职务行为来衡量美国军事行动好坏的分析方式本身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支撑。
可是,在当今国际社会确实存在着一些邪恶的势力,他们以平民的生命为赌注,在国内推行丑恶的专制统治,在国外奉行极端的恐怖主义,使得这个世界充满了血腥屠杀。在这些机构或组织面前,已有的国际规则苍白无力,现存的国际组织无力阻止这些野蛮的暴力。在这种情况下有人呼唤“罗宾汉”式的国际英雄,希望他们能够除暴安良。但是,国际社会的“罗宾汉”面临两大难题,一是如何突破现有的国际法规则,在“尊重主权原则”的基础上“替天行道”。二是如何在不伤及无辜的情况下,打击人类共同的敌人。恰恰在这两方面,美国人都没有能够完全做到。首先,在主权原则下,国际干预必须征得主权国家的同意,但是在一些国家,侵犯人权的恰恰就是推行专制独裁的政府领导人,这些国家的政府如何能够容忍美国乃至国际社会对他们的干预?正因为如此,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科索沃战争中鲜明地提出了“人权高于主权”的主张,为自己的战争行为树立新的国际准则。这是一个至关重要的改变,它意味着国际通行的准则制定权也发生了变化。这种转变比破坏已有的准则更应该引起人们的注意。其次,现代恐怖分子拥有更先进的武器,其组织机构也更加严密,如果不进行大规模的高空突袭,在与恐怖分子的斗争中将会面临非常大的伤亡。然而,远程轰炸必然会伤及平民,尽管使用最先进的制导武器。在本国军人死亡与外国平民死亡的选择中,美国越来越习惯于选择后者,这就使得国际人道主义组织无法容忍美国的“人道主义”干涉活动,因为每次干涉都会造成更大的人道主义灾难。
在这里,国际社会实际上已经陷入了一个无法解脱的怪圈:如果不允许人道主义干涉,将会出现人道主义的灾难;而如果容许美国式的“人道主义干涉”,同样会制造人道主义灾难。国际社会将何去何从?
三、国际上有见义勇为吗?
见义勇为是近年来国内十分流行的一个字眼。见义勇为在法律上的定义目前还没有看到,但是国内的地方性法规已经有精彩的表述。北京市《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这个定义强调了行为的目的性,认为见义勇为只能以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超出了这一目的,其行为就不能被视为见义勇为。将这种观点推广开来,衡量国际上一些国家的干预行为,我们可不可以说,凡是以本国利益为目的而进行的国际干预行动都不能被视为见义勇为行为?如果那种主观为自己,而客观上确实稳定了国际经济秩序,保护了他国公民的财产和人身权利,是不是国际上的见义勇为?打个通俗的比方,假如甲乙打架,乙方将甲方的手指折断两根,甲方提起菜刀追杀,对乙方垂涎已久的丙方挥拳将甲方打倒,然后一阵猛砸,将甲方的所有家当全部打烂,那么,这个最终拥有乙方一切的丙方是否见义勇为?假如丙方采用了不合法手段将歹徒制服,丙方还是不是见义勇为?假如丙方的职业就是抓捕犯罪分子,那么其行为还是不是见义勇为?浙江省的《见义勇为奖励和保障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行为,是指公民在法定职责之外,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的行为。根据这个定义,并不要求见义勇为人必须有法定的职责,恰恰相反,只有那些没有法定职责的人为保护国家或他人的财产而与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行为才能被视为见义勇为。
这样看来,美国虽然没有国际法上的职责,但只要是为了保护他国的利益或保护他国公民的人身或财产安全,完全可以进行“人道主义”干预。但由此又引发了新的问题,如何判断行为人是不是“违法犯罪分子”?是以国际法为标准,还是以国内法为标准?如果行为人的活动是国际公认的犯罪行为如恐怖、暗杀、贩毒等等,则美国的见义勇为无可指责;如果以美国的国内法来判断行为人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开动军事机器进行打击,那么国际社会将如何看待美国的战争干预行动?具体到阿富汗事件来说,如果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是阿富汗塔利班当局或其支持的恐怖分子所为,则美国的军事行动应该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理解。如果没有证据证明阿富汗的塔利班政府或其支持的组织参与了美国“9·11”袭击事件,美国的这种行为又该如何定性呢?从更深的层次来说,法律上的证据认定究竟应该是采用美国法呢还是其他国家的法律?
我们在分析美国的伊拉克战争时,必须依据现行的国际法规则,而国际法的制定显然不应该采取单边的方式。然而事实是,自从“人权高于主权”的标准提出后,国际法的体系结构已经彻底打破。任何以既存的国际规则来衡量美国行为的分析都毫无意义。笔者提出见义勇为的国际准则,试图论证美国政府行为的道义基础,但我无法回避这一点,即美国的干预从来都是消解一个问题,同时又产生新的问题。这说明美国式的“见义勇为”副作用太大。
国内的学者在分析美国的行动时,往往从政治上或经济上的目的与动机出发,因而得出了美国人从来不会“见义勇为”的结论。的确,在国际经济一体化的今天,任何国际干预行动都会直接或间接地涉及到本国的利益——它可能使本国受损,也可能使本国获益。但是,这种“利益关系说”虽然在许多时候可以解释美国单边行动的动机,却并不能说明行动本身的好坏。对于那些既维护了美国的利益,同时又稳定了国际经济政治秩序的行为,为什么不能乐观其成呢?笔者引入国际见义勇为概念,并非要求国际社会奖励“见义勇为”的美国人,而是要求人们从见义勇为的角度重新审视美国的一些行为,并且做好准备为今后更多的见义勇为制定规则。 或许我们最应该理解的是,不要深究它想得到什么,而是要看一看它做了些什么。如果美国式的见义勇为确实救阿富汗妇女与儿童于水火,确实消除了国际恐怖组织的威胁,我们为什么还要猜测其动机呢?当然,美国的所有行为并非都是见义勇为,当它任意撕毁国际公约的时候,当它肆意地欺辱一个民族的时候,仇恨的种子早已种下。
(网友:卖谈翁)
来源:人民网 2003年4月13日
作者:
Anonymou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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