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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节选(一)】不是贞女是恶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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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乐吼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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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某日一强盗入民宅行窃,见户主的两个女儿,色胆起,奸过长女欲再奸幼女,幼女不就,反抗,惊呼,其父赶至与强盗搏斗遭杀。
以下是起诉该女过失杀人罪的全文节选 (全部原汁原味)
【从嫌疑人那一方来说,她在强盗进入住宅时还不从后门逃走,本身也可视为一种藐视强盗的对抗挑衅行为。而号召其父亲冒死犯难,让他在第一线用血肉之躯挡阻强盗的枪弹,自己却坐在沙发上保卫自己的贞操,这本身就是一种借刀杀人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的杀人行为,但应视为主动发出的间接杀人行为。而且,它
的后果不是不可预见的,更不是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刑法第十二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如我在本总结发言中第二段指出的,嫌疑人其实已经在理论上预见到了这种可能,但她大概在骨子里并不相信强盗真会对她父亲开枪,所以,客观地说,她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犯罪。
这里要强调指出,嫌疑人犯罪行为情节之恶劣,还不光在于出于自保的私人打算而主动发出间接杀人行为,更在于她一意孤行,顽固拒绝悔改补过,避免本来可以避免的惨祸。哪怕嫌疑人在强盗拔枪之际迅速呈上玉体就范,屠杀就可以在最后一刻避免。就算是她就范无效,强盗仍然扣动板机,屠杀照样发生了,那么她毕竟还是
尽力补过了,本检今天也就不会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在这方面,其长女就为国民作出了光辉榜样。虽然她也在惨案发生前一两天还常以贞节为重,但在大祸临头时,她还能以父亲为重,迅速和强盗苟欢,并动员其父亲不要干预,从而在千钧一发之际避免了一场更大血案,有大功于苍生百姓!
与此相比,虽然嫌疑人也在场,但却无任何证据表明她参与了这一旨在消弥大祸、拯救生黎的努力。如果她不是被杀气腾腾、刀出鞘、弹上膛的强盗吓傻了,本检敢说,她还要谴责她姐姐是“不要脸的婊子”!
“因为我跟大家不一样。我才十来岁的人。被这样的强盗残害,不甘心。我要求生。我就这样想。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人说自私什么的”
本检必须在此指出,嫌疑人之所以有这种丧心病狂的罪恶思想,根本责任还必须由教育她的那个党来负。她这里流露出来的完全是十足真金的党文化教条:父亲是万能的救世主,为了唤起这万能的父亲来打退强盗,解救面临厄运的嫌疑人,必须流血,但流的决不能是她自己的血,那是由革命需要决定的,等等,等等。所以,真
正的教唆犯,还是那个万恶的毛共。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本检才从宽发落,不起诉她的故意杀人罪。
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她的杀人行为。虽然行凶的是兽欲旺盛的的强盗,但强盗入宅的原初目的是拿走几件细软,顺便强奸,如果不因为担忧自己的个人安全和贞节,利用父亲爱护自己的儿女的侠义心肠,使用他去作保护自己的肉盾,妨碍强盗奸淫,则血案也就不会发生。因此,强盗的行为和她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两者都是血案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区别只在于主次而已。
如果法庭根据云律的杀人行为判定原则,否认嫌疑人应负的罪责,那么,请陪审团诸先生考虑以下案例:
强盗去强奸某女,该女不想被奸,便用亲情打动她的亲戚,煽动其亲戚去拦阻强盗,强盗在未受到生命威胁时便轻易开枪,造成该亲戚丧生。这里,难道该女就根本没有参与作出杀人行为?】
【未完待续】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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