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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不是英雄是恶人(三)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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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不是英雄是恶人(三) (1101 reads)      时间: 2003-4-06 周日, 下午7:21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不是英雄是恶人(三)





芦笛







三、六四血案的罪责





关于这个问题,我已经在过去一系列文章中反复指出过了:中共当局是罪魁祸首。



学运之起,不过是因为胡耀邦猝逝,让“挺能杰儿”们伤了一阵子心。这种自发的民间追悼活动不是什么对抗性示威,根本就没有什么犯法可言,何况追悼的还是前共党元首,并不是蒋介石、李登辉那样的钦定“阶级敌人”。



然而中共党内的死硬派却抓住这机会作文章,推出“动乱”社论来,因而激起了学潮。因此,从一开始,89学运就是官逼民反。这里的因果关系一目了然:大学生们从小就从父兄辈那儿听惯了共党“秋后算帐”的整人伎俩,此时不过因一时冲动,公开表达哀思,却变成了“动乱分子”,后果可想而知。出于这种合理的恐惧,他们当然要起来要求政府平反,以免后患。这一抗争行动的合理性无可怀疑。



学领们犯的错误是在后期。学运一开头还不失谨慎,但后来党内势力半公开地卷入进来,促成了百万民众大游行。学运领袖看不到这是党内权力斗争的结果,却为自己呼风唤雨的巨大能力陶醉。在“斗争哲学”的指导下,毫无必要地将运动步步升级,干出了一系列过激行动:从占据广场妨碍接待重大国宾、绝食、在戒严令下达后仍拒绝撤出,直到最后使用人民去作肉盾。



所有这些错误,除了最后一条,都只是策略错误,谈不上道德责任问题,虽然构成了妨碍管理社会秩序罪,但在毫无法治观念的国家出这种事也是可以理解的,何况还有党内势力半明半暗地参与。但学运领袖干出来的最后那件事则不但在道义上绝对不能原谅,而且构成了过失杀人的刑事犯罪。



类似关于这个问题,本检已经在先前的证词中反复证明过了,陪审团诸位先生也听到了熟悉法律的云儿大律师的辩护,本检认为,她的辩护并不能成立。本检已经指出,大律师的主要思想局限,是用确定民间普通杀人案因果关系的一般性原则,来套这桩多人参加、由间接杀人者作为主凶的头绪纷繁的大屠杀案,因而不适当地强调了杀人行为的直接发出者。其实,如果我们机械套用只涉及顶多三四人的民间杀人案的因果判定原则,只会得出更不利于嫌疑人的结论来。



这里以大律师举的案例来作个说明:



“例如在某案中,某甲意图使某乙受伤,致使乙受伤躺地。这时,

原来根本打不过乙的某丙,趁甲不备突然走来将乙的头割下。

试问甲是否犯有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



答案为否。假如甲与丙没有任何共谋,则甲的行为只构成了伤

害罪,并不构成杀人罪或过失杀人罪。因为在甲的行为以后发

生了丙的行为,这就打破了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之间的因果关

系。确定刑事责任时,就不能把乙的死亡说成是甲的行为的结

果。犯杀人罪的是丙而不是甲。”



如果我们机械套用这个案例揭示的因果关系确定原则,则只能有利于专制政府的辩护人。他们可以辩称说,戒严部队本来只是去赶走占据广场的学生的,而这事本可和平解决,正如部队突入广场后发生的真实情况显示的那样。“派兵──学生被迫和平撤出广场”,这就是原定的因果关系,但因为嫌疑人鼓动市民学生拦截部队,打破了原来的因果关系,造成了原计划外的大量市民的死亡,因此,确定刑事责任时,就不能把市民的死亡说成是派兵的结果,犯杀人罪的不是派兵的人,而是嫌疑人。



由此可以看出,此案决不能机械套用简单的民间杀人案来判定因果关系。本检觉得,确定此案刑事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应该根据两个主要原则,第一,当事人各方杀人行为的主动性高低;第二,追究“能避免而不避免”这种主动决策中的各方责任。



如果用这两个原则来考量,则当事各方的责任一目了然。从“动乱”社论的发表、宣布戒严令直到派兵不惜一切代价武力清场,这一切行为都是政府主动发出的,与学生无关,而且都不是不可避免的,其唯一的作用就是激起学生民众的反感,从而激化恶化学潮,完全是一种恶意的挑衅行为。到最后杀人行为的主动发出者也是政府一方,也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如我在旧作中多次指出的,在遭到拦截后,不开枪,撤回原地又有什么不可以?民众堵截军车的唯一目的是不让他们伤害广场上的学生,并不是蓄意和军人过不去。军队撤回,市民并不会追击。军人根本就没有面临任何威胁,需要自卫还击。



从嫌疑人那一方来说,她和同志辈如李禄者在戒严令发布后还长期占据广场,本身也可视为一种藐视当局的对抗挑衅行为。而号召民众冒死犯难,让他们在第一线用血肉之躯拦截坦克装甲车,自己却坐在市中心大后方“保卫天安门”,这本身就是一种借刀杀人行为。这种行为虽然不是直接的杀人行为,但应视为主动发出的间接杀人行为。而且,它的后果不是不可预见的,更不是不可抗拒、不可避免的。



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1979年刑法第十二条: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

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如我在本总结发言中第二段指出的,嫌疑人其实已经在理论上预见到了这种可能,但她大概在骨子里并不相信“人民子弟兵”真会对人民开枪,所以,客观地说,她属于“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属于过失犯罪。



这里要强调指出,嫌疑人犯罪行为情节之恶劣,还不光在于出于自保的私人打算而主动发出间接杀人行为,更在于她一意孤行,顽固拒绝悔改补过,避免本来可以避免的惨祸。哪怕嫌疑人在紧急通知广播后迅速动员学生撤退,屠杀就可以在最后一刻避免。就算是她动员无效,学生仍然赖在广场,屠杀照样发生了,那么她毕竟还是尽力补过了,本检今天也就不会来追究她的刑事责任。



在这方面,刘晓波先生和侯德健先生为国民作出了光辉榜样。虽然刘先生在惨案发生前一两天还跑到广场上去搞什么“君子绝食”活动,给斗志丧尽的学生打气,但在大祸临头时,他还能以苍生为重,迅速和侯先生与部队指挥官接洽,并动员学生主动撤离,从而在千钧一发之际避免了一场更大血案,有大功于苍生百姓!



与此相比,虽然嫌疑人也在场,但却无任何证据表明她参与了这一旨在消弥大祸、拯救生黎的努力。如果她不是被杀气腾腾、刀出鞘、弹上膛的兽军吓傻了,本检敢说,她还要谴责刘、侯是“投降派、阴谋家、特务、奸细”!



非文人大律师指出,柴玲不过必然推出来的一个偶然人物。这话本检其实早就说过了,在党文化浸透的腐恶土壤上,必然要长出无数毒蘑菇。没有柴玲有米玲,没有王丹有金丹。但这丝毫不能构成开脱柴玲刑事责任的理由。相反,非大律师没有看到,追究柴玲个人的刑事责任,正是拆毁社会化大生产这种罪犯的罪恶机器的第一步。



柴玲这种人物的出现之所以是必然的,是因为我们的社会长期奉行“奖恶罚善”的邪恶国教。任何不明白这一点或对此有怀疑的读者,请去看柴的历史证言。在那里,柴将所谓“革命坚定性”当成了最优秀的道德品质,将“妥协”视为“投降”、“出卖运动”的“阴谋”勾当,将“流血”当成了社会进步的充分必要条件。任何一个在毛共制度下生活过的大陆人一眼就能看出来,这些东西完全是原汁原味的党教条。



令人吃惊的不是柴如此精通这些教条,甚至不是她说出这些令文明人震骇不已的话语时的那种理所当然、视为天经地义的从容态度,而是这种从头到脚、每个毛孔都流着党文化污浊的角色,竟然是所谓“民主运动”的领袖,而且竟然在学运后期逐渐占了上风,以致任何人都奈何她不得,凡是反对她的激进政策的学运领袖都要变成“阴谋家、投降派、特务、奸细”而被罢免!



这种怪现象说明,党文化那一系列颠倒是非的价值观念,已经成了一种无从抗拒的负筛选机制,任何稍有三分理智的学生领袖,如果胆敢逆这价值观念而动,立刻就要身败名裂。而身体力行那一套的学领因为占据了“道义制高点”、变成“道义权威”,就能顺利击败竞争者,掌握权力。这就是学运越来越激进、越来越不可控的根本原因。



如果不从国民观念上彻底粉碎这个负筛选机制,则未来中国一定还会出现柴玲这样的领袖,也必然会让这些人因占据“道德制高点”而主宰运动。而粉碎这负筛选机制的唯一办法,就是把党妈妈颠倒的是非价值观念重新颠倒过来,彻底清算由这种负筛选选择出来的佼佼者犯下的一系列道德错误,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使得后来人对类似行为深恶痛绝,至少要让他们失去本不该有的榜样鼓舞作用。



在本检看来,这就是起诉柴玲的重大历史意义。在此敬请诸位陪审团先生尽可能摒除主观情绪,潜心思索一下本检所说的有无一丝道理。



【未完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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