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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以人盾保卫自己应该属于杀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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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以人盾保卫自己应该属于杀人行为   
芦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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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3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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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以人盾保卫自己应该属于杀人行为 (618 reads)      时间: 2003-4-05 周六, 上午4:56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以人盾保卫自己应该属于杀人行为



──再驳云儿大律师





芦笛





在本检对辩护人提出反驳后,云大律师提出反驳,明确给出了杀人罪的的基本法理原则和判定标准。对这些阐述,本伪检不但完全同意,而且感谢大律师扫了我的盲。这说的可比那背时刑法明白多了。那刑法中居然连个法律意义上的明确定义都难得找到。如此国家基本大法,其专业水平似乎还不如本人购房签的那一堆法律文件。它的主要作用,似乎就是证明制定它的“法学家”们的低劣水平。



不过本检认为,大律师对“杀人的行为”(包括作为和无作为)的理解似乎过于狭隘,使用民间常用的杀人案来理解这桩复杂的杀人案,以致否定了嫌疑人确有杀人行为。



众所周知,无庸置疑,杀人行为的直接发出者当然是兽军。但我想在这里请教陪审团先生们:假设天理昭彰,某个开枪杀人的士兵的行为和后果被证实并落入法网,那您说到底谁是凶手:是开枪打死人的那个士兵,是发令开枪的连长,是命令该连队入城的军长,是发布戒严令的李鹏,还是决定不惜滥杀无辜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和政治局常委?



很明显,这里的直接杀人者是士兵,但众所周知,无庸置疑,他不过是执行命令而已。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全世界的军人都以服从命令为天职,否则就不可能形成专业作战队伍。因此,我想,诸位先生大概都会认定,是中央那个下杀人命令的最高负责人才是罪魁祸首。尽管他没为杀人支付过一达因的体力,但没有他的命令,杀人就绝不会发生。



我想,通过此例,诸位先生立刻就能看出辩护人的思想局限何在:她是把一件原因非常复杂、参与人数众多、涉及社会诸多层次、受许多因素影响的大屠杀案和民间的普通杀人案等同起来了,因而特别强调“杀人行为”的发出者。但如果我们把指导寻常homocide的法律原则机械地使用于本案,就只会将普通士兵视为罪犯,而放过真正的主凶。



这就是纽伦堡国际法庭认定战争罪犯的基本原则。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在二战中,德军在东线大量枪决无辜人质,犯下了战争罪行。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国际法庭惩办的是那些下命令的将领,而不是行刑队。如果我们在此机械照搬大律师的原则,那其实相当于去惩罚扣扳机的手指头而放过了起杀人之念的大脑。



由此可见,如果杀人案涉及因素太多,参与人物众多,法律便只能追究起决定作用的人,而不是拘泥于“杀人因果关系原则”,把注意力集中在杀人行为的直接发出者上。就连我昨天举的那个真实案例都是本此原则审判的:打死我那同学的主凶虽然自己没怎么动手,但他是杀人行为的策划者、领导人和主持人。



以此原则来透视本案,则不难看出,下令不惜一切代价武力清场的党政军领导人是集体谋杀(mass murder)的主凶,而本案嫌疑人在这案件中也尽了最大主观努力,在客观上密切配合了主凶的屠杀计划。在这里,嫌疑人虽然没有直接发出杀人行为,但她“保卫天安门”的号召和实践就是一种杀人行为,导致大量民众为此丧生。



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嫌疑人在血案发生前,不但率众顽固占据广场,而且反复多次号召人民保卫天安门。众所周知,无庸置疑,天安门不过是个广场(包括四面的政府建筑物)。案发前,根本就无任何迹象表明政府或民间有谁要去破坏它,谈何“保卫”?血案发生后,除了那个未经市政当局同意私自竖立的“民主女神像”,无论是政府工作人员还是兽军都没有破坏任何东西。



因此,凡是任何具有正常思维能力的人都能看出来,所谓“保卫天安门”的号召,其实是让人民去保卫占据天安门广场上的学生。事实上,当时的市民和学生都是这么理解的,而这也确实是多次反复发生的民众行为:他们用自己的血肉之躯去拦截戒严部队,使之无法进入广场,赶走那些妨碍管理社会秩序的学生。



嫌疑人为什么要号召民众不惜冒生命危险去拦截进城清场的部队?她已经在自己的历史性证言中说得非常清楚了:



“如果是这种同学们自我崩溃,自我瓦解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要,要撤回原地的话,那么中国就会这样的一种情况:党内的所有的比较先进的什么思想有点民主意识的人,还有历次运动中,象什么四五运动,象什么反自由化,清除精神污染历次运动中没有被打下去的人,这次一下全被清洗乾净。”



这种对政府秋后算帐的担心,在讲话中重复了多次,嫌疑人甚至把可能被判的刑期都算出来了:



“当时我参加运动的时候,也就是25号那天,在4月25日那天在筹委会,当时可能混进 了便衣或什么,我们在聊天,我说政治犯判多少年?他说以前判三年,后来判五年,现在加到七年,后来加到17年。当时我很悲哀,我在想十七年以后我出来就四十岁了,很不甘心的呀。”



这“不甘心”的感觉表达了不止一次,可见之强烈:“我跟大家不一样。我是上了黑名单的人。被这样的政府残害,不甘心。”



就是这“不甘心”,使得嫌疑人不顾一切要蛮干到底,以此抗拒政府抓捕,为此违反爱国维宪各界会议做出的5月27日撤出决定,坚持率众占据天安门。当戒严部队开始入城时,嫌疑人便公开发出“保卫天安门”的号召,大规模使用情感讹诈(emotional blackmail)的手段,“看看人民的面孔,看看中国还有没有良心,还有没有希望”, 用哀兵之计感动人民,让他们冒死犯难,用血肉之躯去挡住坦克装甲车,好使运动不至于自动消亡,让她失去肉盾,被政府轻而易举地抓起来。



因此,所谓“保卫天安门”,其实还不是“保卫所有占据广场的学生”,说到底只不过是保卫那几个上了政府黑名单的学领而已。众所周知、无庸置疑,中共从来强调“团结教育多数,分化、孤立、瓦解、打击一小撮”的统战策略,大多数占据广场的学生根本就不会被遭到迫害,秋后算帐的对象只不过是那几个著名学领。嫌疑人完全明白这一点,她在证言中还特地点明了“学生领袖”:



“把一大批这次运动中先进的领袖,学生领袖,和知识界的人物,社会上的人,各阶层的人士,还有党内的,军内的一些能与他们相抵制的,代表一些人民利益和呼声的这样一些人全部清洗乾净。”



为了逃避这种结局,唯一的办法就是让运动永不结束。只要学生一天不撤离广场,运动也就不会结束,而政府也就没有可能去零星抓捕学领。



但当时学潮已经呈现明显消退迹象,无论是市民还是学生都丧失了热情。学生领袖们为了挽回这种结局,甚至连以竖立“女神”像吸引市民重返广场的旅游手段都使了出来,却只收到了短暂效果。更严重的是,学运内部也对是撤是留出现了严重分歧,爱国维宪各界联合会甚至做出了27日撤出广场的决议。



这理所当然地引起了嫌疑人的悲哀:



“可好多同学都不明白,我们现在在广场这是我们最后唯一的阵地了。有人一再主张撤,这撤,唯一高兴的就是政府。我悲哀的是什么呢?我是总指挥,我一再要求这个权力,掌握这个权力,就是为了抵制这种妥协,这种投降派。”



“现在广场是我们唯一的阵地了,我们再失守这个阵地话,那么中国就要复辟了,我想每个同学都有自己的判断。”



在这种情况下,如我在旧作中指出过的,其实政府只需用疲兵之计,使出个“拖”字诀来,避免刺激市民学生的逆反心理,低调处理学潮,转移民众注意力,则学生就会不战自溃。再狂热的志士,也决不会有在广场上过冬的打算。等到学潮自动消亡之日,便是静悄悄地抓人之时,不必死一人便可和平解决这学潮。



不幸的是,老谋深算的党内保守派却利用邓小平对群众运动的痛恨与恐惧,利用学潮煽动起他反动残暴的那一面来,于是便在学潮本身已经进入低潮时,还毫不必要地下达戒严令并派兵入城,反倒刺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为已经失去势头的学潮火上加油。



这对日坐愁城的嫌疑人来说无疑是天赐良机,她提出了“保卫天安门”的口号,其犯罪动机已经在证言中供认得清清楚楚:



“政府这方面已经逐渐的稳固了。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我们在天安门广场坚持,等待看一看人民能不能真正团结起来,因为到最后只有是人民跟这个与人民作对的政府来较量了。



  同学们老在问,我们下一步要干什么,我们能达到什么要求,我心里觉得很悲哀,我没办法告诉他们,其实我们期待的就是,就是流血。就是让政府最后,无赖至极的时候它用屠刀来对着它的,它的公民。我想,也只有广场血流成河的时候,全中国的人才能真正擦亮眼 睛。(哭)他们真正才能团结起来。”



在嫌疑人看来,如果政府大开杀戒,人民就会起来和政府较量,“最终的就是推翻这个没有人性的,不再代表人民利益的反动的政府,而建立一个人民自由的政府,而让中华人民真正地站起来,让一个人民的共和国真正地诞生。”



如果这种好事发生,当然嫌疑人就成了功臣而再不会作阶下囚了。为此目的,流血是必要的,通过牺牲部份学生,唤起人民来和政府较量:



“所以我觉得很悲哀。这些话没有办法直接跟同学讲,跟同学说,我们就是要在这里流血,用我们的鲜血和生命来唤起民众,同学们肯定会这样做的,但是,他们年轻的孩子们(哭 )。”



但这可是流别人的血,不是自己的血:



“下一步作为我个人,我愿意求生下去。广场上的同学,我想只能是坚持到底,等待政府狗急跳墙的时候血洗。”



  “问:你自己会继续在广场坚持吗?



  我想我不会的。



  问:为什么呢?



  因为我跟大家不一样。我是上了黑名单的人。被这样的政府残害,不甘心。我要求生。我就这样想。我不知道会不会有人说自私什么的,但是我觉得,我的这些工作,应该有人来接着干下去,因为这种民主运动不是一个人能干成的。这段话先不要披露,好吗?”



本检必须在此指出,嫌疑人之所以有这种丧心病狂的罪恶思想,根本责任还必须由教育她的那个党来负。她这里流露出来的完全是十足真金的党文化教条:人民是万能的救世主,为了唤起这万能的人民来推翻政府,解救面临厄运的学领,必须流血,但流的决不能是领袖的血,那是由革命需要决定的,等等,等等。所以,真正的教唆犯,还是那个万恶的毛共。正是因为考虑到这一点,本检才从宽发落,不起诉她的故意杀人罪。



但我们并不能就此否认她的杀人行为。虽然行凶的是受到严令不惜动用一切手段清场的兽军,但军队入城的原初目的是赶走广场上的学生,结束学运,如果柴玲不因为担忧自己的个人安全,利用民众爱护自己的儿女的侠义心肠,使用他们去作保护自己的肉盾,妨碍军队执法,则血案也就不会发生。因此,邓、李的行为、兽军的行为和她的行为都是杀人行为,两者都是血案得以发生的必要条件,区别只在于主次而已。



如果法庭根据云律的杀人行为判定原则,否认嫌疑人应负的罪责,那么,请陪审团诸先生考虑以下案例:



警察去抓捕某个嫌犯,该嫌犯不想被捕,便用亲情打动他的亲戚,煽动其亲戚去拦阻警察,警察在未受到生命威胁时便轻易开枪,造成该亲戚丧生。这里,难道该嫌犯就根本没有参与作出杀人行为?



作者:芦笛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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