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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白沙洲:《中国二等公民》(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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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白沙洲:《中国二等公民》(1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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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白沙洲:《中国二等公民》(16-21) (1125 reads)      时间: 2001-12-20 周四, 下午9:4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中国二等公民》(16-21)



白沙洲





三,共产之始——软共产



共产党虽然把地主的土地、财产夺过来,分给了农民,但在共产党的骨髓里是不承认私有制的。那个时候之所以没有将地主的土地和财产收归公有,是因为土改的时候,中国搞的是新民主义,这就是临时宪法——《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要「保护工人、农民、小资产阶级和民主资本主义的经济利益及其私有财产」的原因。



但虽然有临时宪法,「逐步地动摇、削弱直至否定私有基础」却是共产党的政策,共产党的政策高于宪法,就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中国农民虽然不懂什么社会主义,但他们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共产党「动摇」、「削弱」私有制的台风会如此迅猛地席卷过来。



由于东北先于全国其它地方成为共产党政权辖区,「东北王」高岗首先在东北开始「动摇」、「削弱」农民的私有制。之所以如此迫不及待地动摇农民的私有制的理由,是怕分到土地的农民有人先富裕起来。1949年之后,刘少奇与毛泽东的第一次分歧就是在这个时候发生的。刘少奇与毛泽东的不同,并不是原则的区别,而是「动摇」、「削弱」农民私有制的节奏快慢问题。刘少奇当然斗不过毛泽东。1951年年末的第一次农业互助合作会议之后,1952年,互助合作运动就达到了高潮。后来的中共党史教科书将这种迫不及待地将农民纳入互助合作组织的行为称作「冒进」,这是共产党在为自己护短。所谓「冒进」实际上就是强迫农民按照共产党的算盘组织起来。就是在这个组织化的过程中,对农民「软共产」开始了。



「软共产」是什么?「是不顾一切条件,企图用行政强力和政治威胁的手段来强制农民组织生产合作社,违反了自愿、互利和民主的原则……粗暴地损害农民的私有权」。当时《华北建设》的一个编者注一针见血地指出了这种强迫农民组织化的实质。



在「软共产」过程中,华北局表现突出。普遍压低土地分红比例或租额,耕牛、农具折价归公,实际折价偏低、明折暗不折、折价不给钱、以折价之名,行归公之实。华北局属下的长治专区建立的农民互助组织,有76%是将牲口、农具等全部归公的,有的甚至连棺木寿材、老羊皮袄也归了社。



四、强盗来了:统购统销



五十年代初期,中国农民的日子并不好过,这从张爱玲的《秧歌》中的主角、劳动模范金根的生活状况就可以看出。金根虽然生活在江浙地区这样的传统鱼米之乡,家里只有三口人,但吃顿「煮得硬点的饭」、「不要那稀里光当的东西」、"要那米一颗颗的数得出来」还得下大决心。尽管如此,但他的生活仍是紧巴巴的。「妻子端上来的仍然是每天吃的那种薄粥,薄得发青;绳子似的野菜切成一段段,在里面漂浮著」。即使这样的饭,五岁的小女儿也总是缠著要吃;吃不上,就去偷看下乡创作电影的城里同志吃,而为此一次次挨打。



临近过年了,金根家的饭是「米汤里连一点米花都看不见!」「饶这么著,我们的米都已经快没有了。眼看著就要过年了,心里就像滚油煎的一样。」在金根这个劳动模范的眼中,如果能够收成「九担谷」即900斤,一家三口能够每天有2斤半米,就是他这个农民最大的愿望。



就在中国农民处于这样一种生活境况下,共产党政权居然还在想方设法在农民身上打主意。从1953年开始,统购统销开始实行,这一制度持续使用的时间长达32年,到1985年才结束。其间横跨毛泽东、邓小平两代中共领导,今天的第三代中共领导人对这一制度仍呈犹抱琵琶半遮羞状。



《人民日报》记者凌志军以棉花为例(统购统销之一种),形象地将这种制度比作强盗制度。「所谓统购,也即种棉者必须将棉花卖给政府,且必须依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卖给政府。这是在世界各国中极少有的想像。好比一个乡下人走到城里商店中,见一电视,标价是3000元,他于是对售货小姐说:『不行,你只可卖2000元,而且你必须把它卖给我。』人人都知道这是不讲理的行径,决不可能得逞的,搞得不好人家要当他是神经病,甚至去叫警察。但是,城里人到乡下向农民收购棉花,大致就是这样一种情形:你必须按照我规定的价格把棉花卖给我。」



有材料披露说:广东中山县港口镇附近的农民在夜晚偷偷地派人去看粮食仓库中的粮食是否运走,农民见到调运粮食的船只开走后在河边哭泣,有一农户在家中半夜点灯算粮食是否够吃。



就是这样一种强盗般的制度,统购统销的设计师陈云还在那儿说「价格公道」。1954年9月28日,陈云在第一届人大第一次会议上进一步为这一制度辩护说:无论从哪一方面说,农产品的计划收购,对于农民都是有利无害的。如果不这样作,农民就会回到旧社会。1954年1月17日的《人民日报》也大谈《统购统销对农民的好处》,1957年,毛泽东亲自出马,向那些对统购统销存有疑虑的省市委书记说:「我们统购统销,是按正常的价格。国家在工业品和农业品交换中从农民那里得到的利润也很少。我们没有苏联那种义务交售制度。我们对于工农业产品的交换是缩小剪刀差,而不是象苏联那样扩大剪刀差。」



30多年的统购统销,共产党政权到底从农民手中弄走的财产值多少钱,中共官方至今没有给一个正式的说法。下面只是列出一些研究者发现的大体数字,这些数字也可以帮助那些即使最没有文化的人懂得为什么农民如此赤贫。



1。凌志军认为:在50-70年代的三十年间,农产品的低价统购统销、农村工业化的税收政策,以及工农业产品价格的剪刀差方式,从农村拿走了大约6,000亿人民币,这个数字后来被田纪云证实了。



2。据估计,30年来在农产品的价格剪刀差形式内隐藏的农民贡赋达8,000亿元。



3。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主任王梦奎主编的一本书认为:据计算,1952-1986年,国家通过工农业价格剪刀差从农业中拿走5,823.74亿元,年平均为200-300亿元。



4。从1952年到1986年,国家通过「剪刀差」从农业中隐蔽地抽走了5,823.74亿元,加上收缴的农业税1,044.38亿元,34年间,国家从农业抽走6,868.12亿元,约占这些年农业所创造价值的18.5%。



5。据有关部门测算:1951-1978年,通过工农业剪刀差形式,政府从农民手里拿走了5,100亿元。



6。据雷锡易等人测算,从1952年到1978年,中国农业通过剪刀差方式向工业转移的剩馀为6320亿元,加上农业税共达7,264亿元。扣除国家给农业的发展、建设等方面的资金1,730亿元,农业实际向工业净提供资金5,534亿元,平均每年205亿元。



促使共产党政权实行统购统销的一个大背景是:土地改革之后,粮食年年增产,1952年,是丰收年,粮食总产达3,278亿斤,但是国家计划收购月月完不成。这又如何保障城市人口商品粮供应,支援工业建设呢?国务院农村研究中心的一些学者认为:1953年至1954年的粮食年度内,国家需要掌握粮食700多亿斤,除农业税外可以拿到275亿斤,还需要收购431亿斤。而当时的政府根本无法拿出那么多钱去公平地到粮食自由市场去买粮食。说白了,卖不起就明抢,这就是统购统销的由来。这就怪不得农民要说:「我经历过皇帝见过官员,就没见过共产党这样管粮食。」



1953年10月,政治局开会讨论粮食问题。中央财经小组组长陈云提出8套方案供毛泽东等中共领导研究采纳,其中包括统购统销。陈云说:在共产党之前,有两个政府实行过徵购,一个是「满洲国」政府,叫「出荷」,一个是蒋介石政府,叫「田赋强实,徵购徵借」。



毛泽东拍板赞成统购统销。然后,10月16日,中共中央决定实行统购统销。一个月后,油料也被统购统销起来。第二年棉花、棉布被统,老百姓手中开始有了布票。1955年生猪实行派购。1957年国务院第56次会议开列的统购清单包括:;粮食、油料、棉花、全部由国家计划收购,烤烟、黄洋麻、苎麻、大麻、甘蔗、家蚕茧(包括上丝)、茶叶、生猪、羊毛、牛皮、土糖、土纸、桐油………等22种重要的农产品,38种重要的中药材,供应出口的苹果和柑橘,若干产鱼区供应出口和大城市的水产品。到文革时期,湖北一个县统计,几乎所有的农产品事实上都成了统购。



统购统销的内容包括计划收购、计划供应、统一市场管理和中央统一管理四大块,这其中的每一大块对农民来说都是一把刀子,杀人见血。1955年之前,统购没有什么基数,基本上是农民生产多少粮食,政府拿走多少,后来农民农民开始了「生产力暴动」——农民对共产党政权的一种温柔反抗之后,政府的横徵暴敛才略微有些收敛。开始定出统购数,出炉了增产不增购、一定三年不变等政策。



统购的第一年,农民对统购虽然有些许抵抗,但政府顺利地从农民手中得到了784.5亿斤粮食,这个数字比1952年多了178亿斤,粮食购销的紧张局面也因此立即被扭转。



次年,尝到了甜头的共产党政府的胃口更大,这年,长江洪灾,淮河天灾百年不遇,阻挡不了共产党政府压榨农民。计划统购的数字提高到891亿斤,尽管这一年的粮食实际产量只完成计划的94.2%,但是,粮食的统购计划却丝毫没有削减,不仅如此,地方各级领导为了邀功请赏,又层层加码,最后,全国收购粮食1,036亿斤,完成计划110%,多购100亿斤。



1955年,华南分局的一份报告说:购粮把群众的口粮都购走了,不少地区售粮食的农户中有40%以上卖出了口粮,一般地区统销面均达户口总数的50%以上。这种情况在番薯很少、以稻谷为主的珠江三角州尤为显著。粤西阳江县有些农业生产合作社社员购粮前每日一饭二粥,售粮后三天才吃一顿饭,约三分之一的社员吃粮水平显然降低。修水利的农民见到干部,便说「饿呀同志,冷呀同志」。



统购中,作得最极端的是浙江,当时有「浙江冒进,全国第一」的说法。浙江省委农村工作部部长1955年4月的一份报告说:浙江农民口粮每年需要540斤,统购后,每人仅留粮食477斤;浙江开化县一个村72户人,只有三户有饭吃,农民吃树皮、草皮,开化县126个村,情况严重的有239个;虹桥区一个乡有70户逃荒。有数起农民偷偷把孩子送去政府,县委雇了4个保姆在养;省委一个工作组烧的饭让农民抢吃了。



五、「二次土改」:合作社



当中国浙江的农民意识到共产党政权的合作化运动实际就是「二次土改」时,他们终于明白:人家白送来的土地,现在要拿走了。在时间上,「二次土改」开始的时候,正是中国农民斗地主,分浮财的全国性土改运动刚刚结束。可以说,有些农民是在根本不知道土地私有是什么味道的情况下,就被稀里糊涂拉上了合作社的快车。



在实际意义上,而不是法律上(在集体化过程中,宪法和法律都可以不作数),中国农民的大多数大规模失去财产的起点是从1953年初级合作社开始的。(在这之前的地主只占中国农村农民的少数)初级合作社开始使农民的财产权支离破碎。1954年的宪法中有保护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和其他生产资料所有权的规定。但1955年11月9日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却将宪法确定的农民土地所有权搁置起来了。根据这项法律,真正为农民所有的财产大概除了少得可怜的自留地外,就剩下镰刀和锄头了。农民经常抱怨小块自留地的产出还不够打油买菜。河北东光县有一个合作社规定,即使收割自留地的庄稼,也必须持证明文件,否则按「盗窃」论处。



合作社初期,对农民最大的财产,实行土地入股,统一经营。这实际上是农民的土地开始了所有权与使用权分家的历程。一旦土地实行统一经营,建立合作社的自治民主管理体制,对于约束土地经营者,保障土地所有权人的利益具有关键意义。任何一个农民把土地交给合作社管理时,都应当对土地入股、自留地利益、评定土地产量、规定分红比例,筹措生产资金、积累公共财产、牲畜使用的报酬问题享有基于土地入股带来的权利,因为上述所有问题都涉及到农民的直接的物质利益。而公正的利益分配对合作社的自治民主管理体制具有非常高的要求。



如果合作社的自治制度没有建立起来,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分离便意味著实际上失去了土地所有权。在山西,「不少地方的党组织,不顾社员的意见,生硬地指派村长」。由地方党组织制定谁来管理合作社农民财产的做法,实际上等于让公司以外的人任命公司总经理,而将全体股东不放在眼里,从常识上就可以发现这种制度的不公平。



在初级社阶段,除了入社农民的土地所有权面临危机之外,入社农民土地的收益权,也开始具有不完整的意义。合作社的原则不是根据土地大小质量让农民取得相当的收入和报酬。《草案》第18条规定:不承认合作社的收入是由农民的土地所有权创造的。「土地报酬必须低于劳动报酬」。「在土地特别多、人口特别少的地方,即使在合作社初办的时候,也可以根据当地的习惯,把土地报酬定得低些,或者不给土地报酬。」此外,社员所有的藕池、鱼塘、苇地等特殊土地,合作社也可以染指。在土地以外,与农民生产资料相关的财产,如耕畜、大型农具、农业运输工具等要让合作社享有优先使用权,而且,合作社可以收买农民私有的大型农业运输工具和农具,社员私有的成片的林木,成群的牧畜一般也要交给合作社统一经营。耕畜虽然仍然私有,但出卖得经由合作社的同意,合作社也可以购买社员耕畜。



合作社阶段的高级社是农民财产权变动的一个关键点。这是因为,从高级社起,土地及其主要生产资料从此姓「公」而不姓「私」。土地完全丧失了其「私」的属性。1956年6月30日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入社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社员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随土地转为集体所有。



当时的农业部长廖鲁言对共产党将农民的土地强迫无偿拿走的解释是:一是农民土地相差不多,二是「运动实践证明:当合作社由初级转为高级的时候,农民是赞成取消土地报酬,把土地转为集体所有,并不赞成把土地作价入社。」如果民意能够证明农民财产权转移的合法性的话,为什么共产党政权在八十年代的农业政策要大规模反集体化呢?这只能证明,共产党政权在集体化过程中是打著民意的旗号,剥夺农民的财产权利。



除了土地,农民的其他财产,如私有的藕塘、鱼塘、苇塘等、耕畜、大型农具和乃至社员经营家庭副业需要的副业工具、私有的成群的牧畜、大量成片的用材林,都得按照当地的「正常价格」转为集体所有,而且是分期付给所有权人。大量成片的果树、茶树、竹子、桐树、漆树和其他经济林,也得作价归集体所有,此外,社员家中的成群的牧畜,也要作价给合作社。



在「折价」这种形式的财产权转移过程中,农民的财产开始严重流失。中央、国务院的一个联合报告指出:在合作化过程中,入社的生产资料所作的价款,扣除应交的股份基金以后的多馀部分,没有分期归还;对社员的投资既不还本又不付利息。福建省委、江苏省委、新疆自治区党委的报告反映,无代价入社、耕牛、农具、果木折价不合理、有借不还等问题十分严重。



除了上述生产资料价值大量流失等问题外,合作化过程中对法律规定允许农民私有的财产如生活资料和零星的树木、家禽、家畜、小农具、经营家庭副业所需要的工具、社员原有的坟地、房屋以及小型镰刀、锄头等农具等也没有放过。1956年12月6日,邓子恢领导下的中央农村工作部的简报说:实际执行中,社员的零星树木、果树和小块苇塘也入了社。中共中央、国务院的一个联合报告说:按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规定,本来不必入社的零星树木和果树、零散家畜也被强迫入社。



在上述被剥夺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之外,实际情形中还存在一些进一步搜刮农民财产的做法。例如,初级社的合作社资金投入是自愿的,但农民被普遍强迫提交资金。河北昌黎县刘台庄乡农业社,为动员社员投资,一夜不许社员睡觉,第五生产队副队长说:「不缴不行,没钱卖人也得缴」。有的社员就把家中吃粮、烧柴、猪饲料投了资。1956年6月20日,山东在合作社过程中,为解决社内资金问题,先是规定社员进行「五投」(投砖头、投现钱、投木料、投粮、投草等),后来发展到「有什么,投什么」。从搜集零星砖、石,发展到扒房檐、房顶,拆锅台、门楼、炕沿等;有的甚至拆房子、扒坟墓。有的社按户摊派数目,采取大会「举手通过」、「轮番动员」、「封门」等方法,有的社组织了「扒砖队」、「挖潜力组」,到各户挨户搜查,翻箱倒柜,其情形像土匪。另一方面,对于社员投入到社内的财产,没有按照互利原则折价归还,有的被廉价出售。



在合作社内,农民受到的盘剥是空前的。工分被任意克扣、罚劳动日,停止劳动,冻结存款、不发给救济款是很普遍的现象。一个社员偷掰玉米180个,全年赚1700工分,被罚光还倒欠10个工分,河北涿县沙沟村村主任、会计等5人多占救济款,社员张世亭提意见,村干部居然把给他的10元救济款收回。满城县红光农业社社员李洛霞、李凤格私自到保定贩卖了两次西瓜,被生产队长扣以「私自外出」罪名,罚款300个工分,社员李凤滨原有200多棵桃树入了社,桃子熟了时,他70多岁的母亲摘了几个,被罚100分。



在合作社社内的农民财产遭殃程度如此,不属于合作社的财产遭殃的情形便可想像而知了。河南邱南县为保护合作社的庄稼,强迫群众卖鸡。有一个老太太不愿意,社干部便强迫卖掉,并把钱买烟抽了。广宗县一个合作社的牛糟蹋了单干农民韩尚水的白菜,社不但不赔偿,反而借口韩要牵社里的牛,交由县检察院扣押了两天,并将韩的三亩六分高粱强行收割。



合作社的通例是入社自由、退社自由。《高级社示范章程》也白纸黑字写著退社自由,但农民退社却要冒丧失人身自由的危险。即使能够退社,农民也不能带走社内属于自己的公积金和公益金。这等于说,走可以,把东西留下!一位农民是这样描述他的财产丧失过程的:「土改给了我们一个甜头,五三年搞了我800斤(指统购统销),合作社就把我化完了。现在我越搞越穷。」



六、一无所有:人民公社



六十天实行公社化



1958年8月4日-9日,毛泽东视察河南新乡七里人民公社,发现了「人民公社」这个名字,一种喜悦涌上心头。「人民公社是个好名字」,后来,在山东历城县北园乡,毛泽东再夸「还是人民公社好。」8月13日,党的喉舌将「人民公社好」传遍全国。就在8月29日北戴河政治局会议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后两个月,全国除云南、四川等少数民族地区外,人民公社在全国以不可思议的速度建立起来。



毛泽东一言九鼎认可了人民公社,又以铁腕维护著这个制度。1958年8月19日,毛泽东在给吴冷西、陈伯达等人写信时发誓:「要向一切怀疑和反对人民公社制度的右倾机会主义宣战。」因此,随后虽然有大饥荒、庐山会议、七千人大会这些险些让毛泽东翻船的故事,但是,毛泽东在躺进为他专设的纪念堂里的水晶棺以前,中国没有什么人敢于和能够撼动他奠定的人民公社大厦。自从1959年的《中共中央关于农村人民公社当前政策的紧急指示信》确定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之后,「农村社会组织制度和农业经营管理形式问题成了一般研究者不可碰的禁区,不允许任何人对人民公社制度提出任何实质性探讨和质疑」。「改革以前,凡是破坏这一制度的,就是破坏社会主义」。



1975年,人民公社堂而皇之地登堂入宪,当1985年最后剩下的249个人民公社全部解体之后,在法统上它还延续了七年。彻底废除人民公社的标志是1992年10月,万里先生主持下的人大常委会修改宪法,把「人民公社」从宪法中删除,并代之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从安徽农村搞包产到户,到北京人民大会堂修宪,万里先生算是功德圆满了。在一个以农民为主体的国家,毛泽东时代的共产党政权将农民纳入组织化的过程是以不可思议的速度进行的。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在短短的5-6年内,一个台阶接著一个台阶,建立人民公社,居然只用了60天。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如此巨大的驱使八亿农民集体化的运动吗?这种事情也只有共产党能够干得出来。



30年的集体财产值70元



今天的中国已经没有多少人歌颂人民公社的丰功伟绩了,包括中共元老揭露出来的都是这一制度罄竹难书、触目惊心、令人发指的罪恶。人民公社的核心意义就是「共产」,连毛泽东在1959年2月-3月的郑州会议上,也承认对农民共产太很。



湖北沔阳县委的一个报告说:「『共产风』,从1958年下半年以来,虽然年年在处理,但始终没有停止,还是年复一日、年复一年地在刮,而且越来越严重。开始,只有县、公社、生产队刮,到后来,省、地两级也刮,社员和社员之间也刮。开始刮大的,如土地、房屋、资金、粮食等,到后来,就像群众说的:『见钱就要,见物就调,见屋就拆,见粮就挑』。」



山西省委第一书记陶鲁笳说:「去秋(1958)以来,估计全国从农业社手中扣去这样性质的钱可能有20亿到30亿元」。国务院副总理谭震林向毛泽东提交的报告也证实同样的数字。但这只是1958年的数字。从1958年到1961年,26,576个人民公社欠下的农民的债,是250亿。



如果说「二次土改」是不再承认农民个人的财产所有权的话,那么,人民公社则是开始否定合作社财产所有制。无论共产党如何变换组织花样,核心就是如何想方设法共农民的产。又有谁听说过农民共了工人、干部的产呢?



小范围的共产发生在公社、大队、生产队之间。1959年秋天,嵖岈山公社建立的牛场、「万头猪场」和「万鸡山」就是通过这种共产方式建起来的。薄一波说,公社的305间畜舍,饲养员,牛192头,猪89头,鸡2700多只、土地、办公楼和招待所,人畜工14,600个劳动日,砍树13,000棵,调砖瓦312,000块,都是通过共产方式实现的。



安徽省舒城县城北公社古城大队1958年秋收后,卖粮24万公斤,粮款全部被公社拿去支援穷队,该大队居然分文未得到。



大范围的对农民实行共产是指发生在农村三级组织之外的共产事件。山西省委书记陶鲁笳在他的一份报告中提到:1958年以来,农副产品收购总额是4.2亿元,县级留了1.8亿,公社扣留了3,000万,这笔钱被用来贴补钢铁亏损、县和社办工业投资、县社举办的水泥工程投资、购买农业机械、修公路、小铁路等。



河北省出席1962年「七千人大会」的代表说。从1959年开始,仅部队和中央机关向河北省要土地搞副食品生产的,就有312个单位,实际要走农民的土地107万亩,有些单位要了地,还要种籽、肥料、劳动力,但收获后全部拉走,而且不交公粮。



有人计算说,1978年,农村集体及其他所有制的固定资产总值(不包括土地)只剩下150亿元。大体可以估算出平均每个公社拥有集体固定资产28万元右。这笔帐再往下算,便会发现,到1978年,平均每个生产大队的集体积累不到1万元,有的地方甚至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这一万元如果分到生产队,则每个生产队拥有的积累不到70元。这就是当时农民说的「一口破锅,一个烂摊子」的含义,也是人民公社这个集体30年来为中国农民带来的全部好处。



20年农民收入只增加24元



1928年,共产党在湖南醴陵,(平江、浏阳也是如法炮制),从事了最早的共产试验——「共同生产、共同消费」。



「共同生产」就是把农民的土地、耕牛、农具等生产资料统统公有,并在乡苏维埃政府统一组织的耕作委员会领导下,进行集体生产劳动。「6时半鸣炮起床工作,8时半打鼓吃早饭,9时工作至12时吃午饭,1时工作至5时休息。」「若某人无故怠惰,或违命令,不受指挥,由该小组会议提出报告工作委员会,严下警告。再不接受或不改变态度,则开除饭籍,就是不准吃饭。」「共同消费」就是「凡属于农协的会员,无论到那一家都有饭吃、有衣穿、有床铺可睡。没有饭吃的有饭吃,没有房子的有房子住。」农民概括说:「你的是我的,我的就是你的。」



30年之后,共产党重温旧梦。1958年10月中旬的一天,湖北当阳县跑马乡党委书记宣布:「11月7日,将是社会主义结束和共产主义开始之时。他向农民解释说:『共产』就是『不分你我』,你的鸡我可以抓起来吃掉,这个队种的菜,那个队可以挖出抬走;连小孩也不分彼此,你的儿子就是我的,我的女儿你也可以牵走。会议结束后,大家直奔商店,拿完了商店里的东西便直奔当地富有的农家,失去控制的农民将眼睛转到了别人的老婆,不过,党委书记对『共妻』这一条还不敢即刻乱来。他宣布,老婆还是自己的,但此事重大,任何人不能擅自作主,只能暂时保留,以待上级批准。」中国农村历史开始进入了除了老婆,什么都要共产的时代。沔阳县委第一书记马杰的《沔阳县贯彻政策第一阶段的总结》说到了农村「上至树梢,下至浮土」这种可怕的共产情景。「上边刮,下边也跟著刮,公私、你我都不分了。社员的房屋被拆毁,家具被拿走,自留地被没收,小杂粮被抄跑,什么东西都刮到了。」



中国南京大学学者周晓虹在《乐清县虹桥人民公社一平二调情况汇报》中发现:当时的政府从农民那儿「调」去的财产不仅包括劳力、现金、粮食、甚至包括柴草、树苗、水车、风箱、扁担、母猪、锅碗,甚至还包括以担而论的「大粪」。



人民公社时期的社员最后被共产的情形如何?他们是如何沦为赤贫的,一些学者的统计数字中可以说明一切。



由于当时政策所允许的农民个人拥有的生产资料极为简单,当时农民个人占有的生产资料不过是锄、镰、耙、桶等简单农具,按当时的价格估算户均最多不会超过50元。与农民个人相联系的农村生产资料在当时的所有制结构中几乎可以忽略不计。



原中共中央农村政策研究室理论组组长黄道霞为中国农民算帐的结果是:从1957年至1977年,农民每人每年收入从40.5元增加到64.98元,二十年间每个农民总共只增加24.48元,即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1.2元。同期,按人口平均占有的粮食核算,20年间平均平均每人每年只增加0.5公斤。



今天的人是如何也不会想像30年中国农民的收入一共只增加了20元,但是,如果薄一波告诉你:浙江桐庐县环二大队,1960年的一个劳动日只值三分钱,社员年得工资2.53元。那么,人民公社的农民有多穷便一清二楚了。



最后,中国农村变成了1977年万里初到安徽农村看到的那幅景象。但是,这种情景并不局限于安徽,「1977年前后,中国农村下层百姓中,至少有2亿人食不果腹,衣不蔽体。」



(连载21,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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