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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老芦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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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芦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不成立   
人之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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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入时间: 2004/02/14
文章: 4326

经验值: 160


文章标题: 老芦关于过失致人死亡的指控不成立 (378 reads)      时间: 2003-4-05 周六, 上午1:02

作者:人之初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大检察官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致人死亡罪”,步检辩双方交锋非常激烈, 实在是精彩得很. 我也来叉一嘴.



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致人死亡罪”我以为是不能成立的. 到目前为止我觉得大家对该罪名成立需要符合下面两条没有什么争议:



(1) 客观上,必须是行为人发出的行为导致了被害人的死

亡,两者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用大白话讲就是,必须能

够肯定被害人是行为人所发出的行为杀死的;



(2) 主观上,行为人虽没有杀人故意,却有过失。这包括

疏忽大意,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能导致被害人死亡而没有

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结果被害人因之死

亡。



有争议的是除此之外是否有附加条件. 其实根据以上条件已经可以判定芦笛先生所指控的柴玲“过失致人死亡罪”不成立. 芦笛作为检察官提起公诉, 需要证明柴玲的行为包括言论直接造成了民众的死亡. 具体地说需要证明某个人被柴玲推到军车前造成死亡; 或某个人听了柴玲的话以后直接到军车前阻拦而致死亡, 而不是听了某个同学的起哄而头脑发热而去的. 当时的情况非常复杂, 要证明柴玲的话是造成某人死亡的主要原因几乎是不可能的. 现在所有的证据只表明柴玲的话最多是多人死亡的可能原因之一, 证明其为直接主要原因是检察官的责任而非辩方的责任. 如果不能证明, 根据无罪推定的原则法庭不能判被告有罪. 我同意柴玲在道义上有责任,但既然大家喜欢过家家玩法庭, 就要按法庭的规矩办事.



我觉得到目前为止辩方大律师没有击中要害.这里的关键是无罪推定. 当然如果辩方的目的是想在道德上占上风就是另一回事了.



芦笛可以用其他罪名起诉, 但“过失致人死亡罪”应该不成立.

作者:人之初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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