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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请"独知"们要么先充实法律知识,要么谨慎地表达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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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请"独知"们要么先充实法律知识,要么谨慎地表达用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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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请"独知"们要么先充实法律知识,要么谨慎地表达用词. (353 reads)      时间: 2003-4-04 周五, 上午7:1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柴想将事情闹大"就"对六四之恶果有责任",这两句话的关连纯粹是诛心逻辑.



即使根据中共的恶法,以言论罪最多也是"煽动鼓动",即使当街呼吁"反动口号"的行动,最多也是"颠覆"(旧称反革命),而在其言论的[直接]影响下其他人产生了具体的犯罪行为,更不能将其他人的罪行莫须有地归罪于她.在刑法中,[鼓动]和[施行]是一件犯罪行为中的两个独立的刑罚,鼓动是从,施行是主.请注意,[鼓动]不是[主谋].



具体来说,即使所谓的柴"鼓动"了某些人,他的[言论]或者[行为]也同邓小平"主谋"发动屠杀是不同的罪.



在中国的法律中[言论],针对政府的公开言论可以无须[鼓动对象]对构成[颠覆罪],但对具体的刑事责任却必须有明确的[鼓动对象].拜托我们的"独知"专家们具体地研究一下,有多少学生或者军人,是在柴的言论影响下施行他们的行为的.请你们找出[证据]来证明柴的言论[直接导致]了军队屠杀的结果?



如果连这些具体的法律要素都不懂,那就请你们用谨慎的表达方式,避免伤害社会上具体人士的权利.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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