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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日成必须为天安门屠杀负责^_^质疑芦笛‘三论柴玲是导致大批民众死难的原因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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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小左 [博客] [个人文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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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说:
‘为了让大家看个明白,我把诸事件按时间顺序列出来:
学生占领广场──军委决定武力清场/政府下戒严令──军队入城──市民堵军车──军队开枪
上面诸事件中,我无法准确确定先后顺序的只有“下戒严令”和“武力清场”这两桩,但这对我的论证并无实质影响。
明眼人一眼就能看出来,以上诸事件不但在时间上有先后关系,而且前事是后事的原因。只要把其中任何一个事件拿去,则最后那件事就不会发生。最主要的是,如果把“学生占领广场”这件事一拿去,则后面的一系列事件根本就不会发生了。因此,众所不知,无庸讳言,学生顽固占据广场,就是最后军队开枪射杀民众的初始原因。’
如果按照芦笛这样解说,在‘学生占领广场’以前,我们还可以加上很多原因。‘李鹏不接见学生’,‘袁木不对话只训话’、‘胡耀帮死亡’等等。试问,胡不死,会有这场运动吗?例如如果赵紫阳不在4。26时访问朝鲜,邓小平也许就不会只听李鹏、陈希同(大贪污犯)的一面之辞,没有4。26社论,也不会有4。27游行,以及以后一切事情。如此金日成必须为天安门屠杀负责!或者胡耀帮也该被追究他‘早不死、晚不死’偏偏这个时候死的‘客观帮凶’的责任,或者应该追究老邓当年错误的提拔了胡耀帮这个人。或者应该追究老蒋没有早把胡耀帮一枪击毙,或者应该追究胡耀帮老爸为什么生下胡来?
按照混沌理论或者马克思主义的万事万物普遍联系的观点,这样追究还有个尽头吗?
芦笛不过是要揪柴玲等学生领袖的责任,没问题。但他搞不清基本法律概念,--民法和刑法的不同。学生领袖对这个最后结果当然有责任,但他们对六四死难的民众,最多是有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由命令开枪和开枪的人负。违反民法和违反刑法都是违法,但性质不同,中国人民本来就没有多少民法的概念,被中共教育的以为违法就是CRIMINAL,天大的罪过。
俺觉得,这网上的芦笛、非文人、马悲鸣、加人、贝苏尼、寒月亮等等其实要对64付最多的责任。为什么如此,看着芦笛一贯正确、专门善于指责别人的样子,俺就想明白了。只是没有贴上网,想着卖钱、吃人血馒头呢,以后贴出来。
作者: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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