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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俺对六四事件责任人的刑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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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俺对六四事件责任人的刑罚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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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俺对六四事件责任人的刑罚建议 (523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下午9:20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俺对六四事件责任人的刑罚建议。



俺也学随网友,建议一下如何处罚六四事件各责任人。



1。邓小平

以军委主席之职,强迫主张在法制轨道上解决问题的赵紫阳离职,是叛乱罪,另立

案处理。不过这基本上断绝了和平解决天安门事件的可能,因此在本案中也要考虑。



最直接的责任是下令调集大批正规军队,对基本上是和平非暴力的群众运动进行镇

压,可以说邓是六四惨案的最大罪犯。考虑其已顾去,因此建议不判坐监或死刑,

但要建立六四事件纪念馆,将邓的罪责刻写在纪念碑上,供后代人了解真相。



2。李鹏

作为六四镇压决策的第二重要人物,目前活着的最大罪犯,建议采纳随便网友的建

议,判死缓(或无期徒刑)及剥夺政治权力终身。考虑年事已高,允许监外服刑。其

罪责刻在六四纪念碑上,邓罪责段落后两行。李鹏签发的戒严令原件在纪念馆中永

久陈列。



3。杨尚昆等其他高级官员

死的参考邓的处理建议,最重要的是将他们的姓名及罪行刻在纪念碑上,李鹏罪责

段落后两行起,每位责任人单独成行,不要含糊说“。。。等人”,要具体到每个

人。



还活着的参考李鹏处理建议,判监几年到无期不等,年事已高的监外服刑,剥夺政

治权力终身。罪责刻在纪念碑上。



4。戒严部队直接指挥官

具体调查他们的命令如何下达的,是否暗示可以开枪,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如果

强调“士兵在有直接、明显的生命威胁情况下,出于自卫可以开枪”,可以考虑不

负法律责任;如果命令(口头或书面)含糊,暗示可以“不计代价,一定要于某时、

某刻到达广场”“采取任何必要方式”的,按允许士兵开枪处理,对部下开枪杀人

负有首要罪责,建议判死刑、死缓或无期等。具体人名及所发命令的具体字句,刻

在纪念碑上。



5。非自卫情况下的开枪的士兵

具体调查每个开枪士兵,及开枪时的具体情况。如果不能以合理自卫解释的,以杀

人罪论处,考虑当时情况的特殊,建议只对罪大恶极的、杀人数目较多或杀人手段

较残忍的(如坦克碾人)的士兵处以死刑,其他可以酌情判处。可以从六四后得到军

功章、获奖的士兵调查开始。



这些人的名字及主要犯罪事实要刻在纪念碑上,如果纪念碑不够大,可以考虑单独

建个大理石墙,将他们的罪行刻上。



6。以暴力手段打死、烧死士兵的市民

已经被士兵打死的,不另行判罪,但要将他们的名字也刻在纪念碑上。

其他任何可以被确信杀死士兵或打伤士兵的市民,建议判死刑或刑期不等的刑罚。

名字也要刻在纪念碑上。



7。民运组织者,包括王丹、柴玲等

如果已经被共产党判刑的,如王丹,不另审判,但如果王丹本人认为当初审判不公

平,可以重新审判,如果法庭(不受共产党领导的独立法庭)认定当初刑罚过重,建

议判共产党予以经济赔偿及公开道歉。



没有受到共产党审判的,如柴玲,可以由芦笛、马悲鸣或随便提出控告,由独立法

庭进行审判。本人建议,如非文人所言,从刑事罪角度,顶多以“妨害社会管理秩

序罪”判处五年以下徒刑。但是考虑他们是群众政治运动的发起及组织者,应按

“政治犯”处理。本人认为他们对六四死难者没有直接法律责任。

可以对他们的政治理念及道德等问题进行批评、讨论,但没有刑事问题。



建议将所有六四死难者,包括市民、学生、士兵的名字、遇难经过等详细情况尽量

调查清楚,刻在邓小平罪责段落前,并用大两号字体突出他们的名字。尽量将他们

尸骨找到,举行隆重的安葬仪式,国家领导人郑重出席,共产党代表郑重到场致谦,

为该党犯下的滔天大罪向死难者及家属表达深切的谦意及悔过之情,并给予适当的

经济补偿。全国降半旗,为死难者默哀三分钟。



本建议将发给全党、全军、全民及海外同胞,欢迎提出修改意见。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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