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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提上来答古迷:芦笛岂止是“漏法盲馅”,他简直从里到外整个是个法盲坯子!一进入论证领域就根本找不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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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提上来答古迷:芦笛岂止是“漏法盲馅”,他简直从里到外整个是个法盲坯子!一进入论证领域就根本找不到北!   
高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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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提上来答古迷:芦笛岂止是“漏法盲馅”,他简直从里到外整个是个法盲坯子!一进入论证领域就根本找不到北! (417 reads)      时间: 2003-4-04 周五, 上午7:03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芦笛岂止是“漏法盲馅”,他简直从里到外整个是个法盲坯子!一进入论证领域他就根本找不到北!



行为与结果间得有直接因果联系,这是犯罪构成 的ABC,也是犯罪学、刑法学的一块基石。作为所有罪行得以成立的不言而喻的共同前提,它当然没有必要出现在《刑法》任何具体的犯罪条目中。但怎么可能因为刑法具体条文没有将此明文列出,芦笛就以为这可以忽略不计呢?如果这本属坚若磐石的前提和基石给抽掉了,那所谓起诉、所谓论罪、所谓量刑、所谓惩罚等等,不都统统成儿戏了吗?



如此彻头彻尾、彻里彻外的大法盲,如此惊天动地、倒海翻江的大论盲,竟敢脸不红心不跳地冒充一个“大检察官”在中文网上招摇,我看着实在好笑:即使他有为某集团效命的十二分发烧般的热情,但那集团为了自己的脸面计,也不敢雇他呀!







古迷原帖:老芦又漏法盲馅了







http://www.hjclub.com/TextBody/172313.asp >芦笛原帖: 试驳云儿大律师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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