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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篇羊城晚报的旧闻,让大伙乐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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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篇羊城晚报的旧闻,让大伙乐一把
鸡头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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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转篇羊城晚报的旧闻,让大伙乐一把
(354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下午10:08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儿子私设“法庭”审老爹!
微音
日前,河南省内乡县马山镇有三个不肖儿子,为摆脱赡养父母的义务,不服当地法庭经调解后双方达成的协议,竟在家私设法庭,由大儿子任“庭长”兼“审判长”,老二任“审判员”,老四任“书记员”,而他们的几个老婆则担任“陪审员”,并对躺在病床上痛苦呻吟的爸爸和妈妈,大声宣读自行炮制的“刑事判决书”:“一审老爹犯虐待罪、偏见罪、诽谤罪、诬陷罪,在处理家庭事务中犯不作为罪、偏见罪、包庇罪等,数罪并罚,老大、老二、老四决定判你有期徒刑三年;从犯妈妈犯罪情节较轻,且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故从宽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本庭同时宣判:爹妈服刑地点在老三家中。”“在服刑期间,不得擅自外出。必须外出时,需向老大、老三、老四请假批准。此判决生效后,以前马山法庭的调解协议书自行无效,如一审爹妈不服,可在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唉,真是一百岁不死都有新闻听!阁下有听说过这条“百年一遇”的儿子私设法庭审老爹的事么?恐怕西方发达国家没有,具有五千年文明史的泱泱大国理应也没有的吧?可是,摆在我们眼前的河南省马山镇那里就有!撇开伦理道德这方面不说,单从法制观点上看,这几个忤逆子究竟算“法盲”否?若说他们“法盲”,又怎懂得对老爹、老母犯下的“罪行”给予“定性”、“量刑”和“判处”呢?若说他们不是“法盲”,像这个样子的“法庭”,这个样子的“定性”,这个样子的“量刑”,这个样子的“判处”,都是彻头彻尾违法的,哪里有点儿“法”的味道?因此从本质上看,这就是“法盲”。
从法律的角度而言,他们剽窃了一些法律语言,不过是用以“东施效颦”,令人看了眼花缭乱,误作“西施”罢了。由此足见,农村的民主与法制建设,确是其路漫漫兮,任重而道远。
俗语云:“养儿防老,积谷防饥”。上述这个给“忤逆”儿子“审判”的高老汉,一生克勤克俭、茹苦含辛,才把这几个儿子拉扯大,并把他们供至初中、高中毕业,还为他们各建一套新房;等到自己年老生病,难以劳动,却被撂到茅草房里,连他的医药费、生活费儿子也不愿承担。年近70岁的高老汉,虽含泪乞求他们承担赡养老父母的义务。经乞求无效,才被迫委托亲戚于2000年12月将亲生儿子告上法庭。又经过法庭调解,双方达成了协议,由他的儿子各自承担其医疗和生活费用。可是协议墨迹未干,这几个“忤逆”却反悔起来,并且认为被老爹告到法庭大失面子,于是才演出了上述这幕丑剧。令人难过的是,这场荒诞不经的“审判”过后不久,高老汉由于“气”病交加,便饮恨身亡了。
可见,养儿未必可以“防老”。真正“防老”的,倒是要在农村建立起一套社会保障体系。但要让它真正普及起来,已是后话了。然而,不论怎么说,“防老”并无性别之分。养女难道就不能“防老”?女儿就不能尽孝么?关键在于儿女是否真正负起赡养父母应尽的义务。光像“母鸡下蛋”那样想“搏”出个儿子来,这有什么用?故此,今后不论城市和农村,都要大力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的良好风尚,并且从舆论和法律上制裁那些不肖的“忤逆”之徒。
《羊城晚报》 2001年3月13日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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