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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起诉书一,   
北京小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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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起诉书一, (360 reads)      时间: 2003-4-02 周三, 上午2:57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网上虚拟‘六四’法庭之起诉书一,征求意见稿

六四受难公民团 呈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撤销国务院1989年5月19日发布之 <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份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 以及因此项<戒严令>导致的其他行政命令

之 诉讼状



1。控告人与被告人

控告人,六四受难公民团 系 部份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89年5月19日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

国国务院关于在北京市部份地区实行戒严的命令>(简称戒严令,附录1)及因此项行政命令导致的其

他行政命令的伤害的北京市居民,(网上代理律师北京小左)

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章第四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章第二条,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对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提出告诉。其法

人代表分别为当时之国务院总理李鹏和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



2。诉讼事由

原告呈请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二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和第八款,接受原告之告诉,依据<行政

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四条,判决<戒严令>为不适当,并撤销国务院发布之戒严令及其它相关行政

命令。原告方认为,在不具备戒严条件之情形下,国务院发布之<戒严令>和因此导致的其他行政命令

严重侵犯了北京市居民之公民权利,造成严重后果,国务院,中央军委之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已

经构成刑事犯罪,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七章第五十六条,应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院,追究有关人士之

刑事责任。



3。原告方对主要事实之陈述



1989年5月13日,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机构拒绝北京市大学生提出的对等对话之要求,大学

生使出激进手段,四百多大学生到天安门广场发动绝食抗议。至5月19日晚九时改为静坐示威为止,

先后共有3000多人参加绝食。绝食期间北京市区又有各界人士自发举行的游行,示威,集会等和平地

抗议中央政府之行为。自十六日起,其规模每日都在百万人之上。其基本诉求如下:

1,承认学生自治联合会为合法组织,2,重新评价近期之学生运动(即否定4。26之人民日报社论);3,

不许对学生秋后算帐;4,新闻自由;5,重新评价胡耀邦之功过;6,反对官倒。



5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国共产党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邓小平召集中共中央

常务委员和若干其它中共干部开会,认为中央政府和中共党组织系统已经对北京之局面失去控制,所以

邓小平提议实行军事管制。得到多数与会人士之赞同。国务院总理李鹏在5月19日晚北京某地召集之共

产党干部大会上正式向外界告之,国务院决定于第二日早晨10时起在北京市部份地区戒严*。



当晚,事先由外地调入之数十万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解放军从北京市郊区向北京市戒严地区进发。同时,

大量北京市市民也自发的走上街头,以说理,请愿,示威等和平手段阻止军队入城实施戒严。由于邓李

集团完全没有预见到这种局势,军队内部,军队与政府之联系多被截断。军队不但被阻止于戒严地区之

外,也没有能力采取其它措施实现其戒严计划。直至5月22日,戒严当局才有所反应,发出一份<通告>。



直至6月3日晚,北京市民在戒严区内不断举行规模不等之和平的示威,请愿,集会和游行,抗议之主要

诉求为,1,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中共之中央代表会议;2,通过法律手段撤销戒严令;

3,要求李鹏,邓小平等人下台。由于戒严部队被市民以和平的方式堵截在戒严区之外。戒严令没有得到

贯彻。但从5。20戒严至6。3开枪之前,邓李等人通过中共之组织系统和其控制的中国军队系统,进

行了大量之非必要的秘密活动,包括继续调兵入京,强迫地方政府支持戒严,非法撤换关压中央政府和

中共中央和军队内部之不同意见者,提拔地方上意见相同者入中央等等。



6月2日夜和6月3日凌晨,大量没有武装之戒严军人从各个方向强行入城,在市民和平劝阻无效后,被市民

驱散。6月3日中午,六部口(此处和军民对峙线比,相当深入)附近,突然出现一辆标志明显的军车招摇过

市,被市民阻截,发现里面有菜刀,棍棒,枪支等,但没有子弹。下午有军警施放催泪弹驱散市民,酿成

流血事件。抢回了汽车和武器。晚六时,戒严指挥部发出通告,要求市民不得上街。晚九时后,戒严部队

以冲锋枪开道,从东西长安街及前门朱市口三个方向向天安门广场挺进。至6。4凌晨进至天安门广场。至

五时许,将天安门广场之学生驱离广场。据政府之不完全统计,被戒严军队杀死之手无寸铁,和平请愿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人数在300人以上,其中包括儿童,老人和现役军人,伤者有上千人。



其后在全国范围内的政治审查中,又有大量戒严军人,公安,和中共之干部犯下各种侵犯公民权利之罪行。

在此不举出,当另案审理。



4。国务院发布<戒严令>为不适当之法理依据。

原告认为,国务院发布戒严令之方式和内容在法理和程序上都不适当。首先要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最高

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都没有对宪法中的‘戒严’二字做出法律解释。所以对本案中‘戒严’的理解,大致从

三个方面解释。1,一般之常识;2,以前的例证;3,事后的法律解释。一般的常识,戒严是行政机关在非

常时期以军事手段干预公民之社会生活。如在‘文革’时期,在某些工人和学生武斗成风之地区,实行军事

管制,利用军队强行解除武斗分子之武装并在空间上予以区隔。在1996年发布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尽管依然没有对戒严做出明确的法律界定,但已经对戒严的条件,实施手段进行了说明(见戒严法之第

一章第二条至第四条和第三章)。可以看出,戒严就是在特定条件下的特定时间和地点,行政机构以军事强

制手段限制当时当地的公众的部份公民权利,也即临时地使部份的宪法失效,所以戒严令的下达必须慎之又

慎。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有关戒严令的条款:

第六十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十)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戒严;

第八十九条 国务院行使下列职权:

(十六)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的戒严;



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是唯一的宪法解释者。所以宪法的任何改变,都必须经过人民代表大会。

戒严--即局部和临时的取消宪法中的某些条款,当然需要人民代表大会的同意。这是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二

十款之用意。



从字面上解释,国务院颁布之5。19戒严令在国务院行政权限之内,不是违宪行为。但宪法是基本大法,内

容简单,不能涵盖对所有之事实的判断。所以以上两款实有内在法理上的矛盾。依据宪法第八十九条十六

款,--因为没有对‘部份地区’以法律界定,国务院就可以自行决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99。99%的

地区分别实施戒严--而不需要经过人民代表大会之同意。如此则国务院在事实上可以自行决定在全国范围

内戒严,如此则行政机关架空了立法机关。



如果在法律范围内,行政机构与立法机构之间的权限定义不清,国际惯例都是采用保守主义的办法,即把权

力归到比较高的权力机关,即立法机构。如最近之台湾核四案,即是由立法机构修正了行政机构的行政决定

。在存在相互矛盾的六十七条和八十九条时,国务院应该依据习惯法行事--即或者是(消极的)不主动采取

‘戒严’之行动(只有在人大提议时才行动),或者(积极的)提请人大对其发布‘戒严’之行为给予支持。

显然国务院戒严之决定与以上所述之司法惯例相反。



当时有三次共57名认定常务委员公开呼吁召开人大,行政当局不予置理。却很早就将第三次签名的联络人

曹思源逮捕。尽管戒严期间很多团体和个人呼吁召开紧急人大会议,行政当局也不理睬,并使预定于6。20

日召开之全国人大会议延期。而人大委员长万里中断在美国加拿大的国事访问,于5。27日回国后,也不能

回到首都,而是称病上海。我们不知道李邓和万某之内部交易,但以万里过去的一贯思想和表现,可以认

定万里是被李邓等人有预谋的阻止回京。以上事件都表明戒严之决策者完全不尊重全国人大会议的事实。



李鹏之国务院不经过人民代表大会,自行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首都北京的主要地区实施,打破惯例,

开行政机关不尊重立法机关,不尊重宪政体制之先例,在法理上不能成立,属于行政行为程序不适当。因此

此项<戒严令>和它导致的其他行政命令都应该予以撤消。



5。国务院发布<戒严令>为不适当之事实证据。



按戒严为临时取消部份宪法的大事,发布戒严令必须有极严苛的条件--此为一般之公共常识,所以宪法没有

说明--按后来之<戒严法>第一章第二条对此有明文规定,

第二条 在发生严重危及国家的统一、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暴乱或者严重骚乱,不采取非常措

施不足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的紧急状态时,国家可以决定实行戒严。



按此条,实行戒严之要件,1是有严重危及国家安全之事件,2危及是社会公共安全之动乱,3是危及社会

公共安全之暴乱或骚乱。



按1989年5。19李鹏代表国务院宣布戒严之时,戒严之‘北京部份地区’都不存在需要戒严的事实。现分

述如下,第一,中国当时,除台湾外,并无危害国家安全和统一之事实,此事至为明显,可以不论。

第二,所谓暴乱,骚乱,是大规模的社会流氓暴力行动,是一部分公民以暴力侵犯另一部分公民人身权

利和财产的社会行为。比如在1989年4。22日西安市和长沙市都发生了大规模的烧汽车,砸抢商店的事,

5月17日武汉市有学生阻断长江大桥。这些行为都比北京市市民之和平请愿激烈得多,可是并没有导致上

述城市的戒严,可见北京当时没有暴乱或骚乱。



李鹏以北京发生动乱为理由下达戒严令,显然,动乱之意较暴乱为弱,中国众法也没有解释何为动乱。但

<戒严法>明文‘严重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是戒严的要件。5。19后戒严的北京市之‘部份地区’,

在5。19之前,主要的社会事件有市民自发的,大规模的,未经向政府报备,申请的游行,大规模的集会,

示威;数千大学生在天安门广场绝食;出现各种自发的社会组织如高自联,工自联等等。以上事件都没有

危害到社会的公共安全--人民的生命和财产的权利都没有被破坏。相反,事实说明当时的社会公共秩序得

到改善,比如,当时市民普遍反映,人际关系改善,自行车撞车后,不再吵架,而是说理解万岁;如有个

体户放下自己的生意,无偿为学生提供食物和饮水;如交通警察在政府唆使下离岗后,多数交通路口就在

学生和市民的自觉有效管理之下,交通事故率不升反降;同时市民多数心情舒畅,尽管很多人下班后还要

到天安门参观,但教科文领域之外,一般之生产工作效率没有降低,如水力,电力系统之工人提出,一定

保证城市正常供应;再如红十字会合各医院都对绝食学生提供了有效的救治。5。19之前北京市社会秩序

良好,此类证人,证据甚多,如果需要,可以请法庭进一步在网友中征集。总之,除政府因为拒绝与高自

联等组织对话而引发社会不满之外,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之事件发生。



李鹏发布之<戒严令>也表明了‘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的事实。<戒严令>中开始便宣称因北京

发生动乱,所以要戒严,但没有指出任何动乱的事实,只是重复动乱破坏社会安定之类的空话。可见北

京没有发生‘没有危及社会公共安全的动乱’。所以戒严令是不适当,应该依法撤销。



6。<戒严令>导致的其它行政命令超越行政权限,为不适当(对此点答辨,参看秋实文章)

1989年5月20日,李鹏以国务院总理名义宣布戒严,同时授权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北京市市长陈希

同连续发出一、二、三号北京市人民 政府令,宣布:严禁游行、请愿、罢课、罢工、串联、演讲,散

发传单等等活动,严禁冲击广播、电视、通讯等重要单位,严禁骚扰各国驻华使馆和联合国驻京机构等

等。“在戒严期间,发生上述应予禁止的活动,公安干警、武警部队和人民解放军执勤人 员有权采取

一切手段,强行处置。”(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一号)



现行之戒严法第二十八条明文规定,在戒严期间何种情形下可以使用枪支,但没有任何规定可以使用装

甲车,坦克等重兵器。所以6。3日杨尚昆,李鹏等人对戒严军人之‘强行入城清场’之命令为明显行政

越权。



所谓‘一切手段’就是授权戒严机关可以无视具体情况,不受限制地采取任何暴力手段,包括动用枪械、

出动坦克等等在内。后来发生的大量杀死杀伤无辜平民事件,就是实施这一戒严令规定的直接后果。

此项命令,明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之宪法。实行戒严,只是停止实行某些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公共政治

权利,如集会、游行、示威等等,但公民之基本权利,如个人生命权利,人身自由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可

剥夺。



7。犯意

原国务院总理李鹏,中央军委主席邓小平等戒严决定者都有滥用其行政权利的明显的个人动机。如张良

透露之5。17日会议,邓小平拒绝退职,而李鹏大肆攻击赵紫阳,后来又对江泽民不服气,以至邓小平两

次对他发话。邓李都有为保持个人权位或期望更上层楼而滥用行政权力的犯意。戒严之后,面对市民强

烈的下台呼声,更是置之不理,为个人和小团体之权位而不惜扩大事态。



8。总结。

国务院之决定戒严没有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备,申请,它的过程有明显的程序不适当;<戒严令>导致的

其它行政命令之内容明显的超越它的行政权限;同时,戒严的‘北京的部份地区’并没有任何需要戒严

的社会事件。以上彼此独立的三点均表明戒严为不适当的行政命令,违反了现行法律。只要法庭认定其

中任何一点的事实属实,<戒严令>就应该被依法撤消。



原告人,六四受难公民团

xxxx年xx月xx日





附录一,

  鉴于北京市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动乱,破坏了社会安定,

破坏了人民的正常生活和社会秩序,为了坚决制止动乱,维

护北京市的社会安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卢安全,保障公

共财产不受侵犯,保障中央国家机关和北京市政府正常执行

公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89条第16项的规定,国务

院决定:自1989年5月20日10时起在北京市部分地区实行戒

严,由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具体

戒严措施。

国务院总理 李鹏

1989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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