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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行拆除卫视天线想到政府应如何依法行政(转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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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强行拆除卫视天线想到政府应如何依法行政(转贴)
还乡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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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从强行拆除卫视天线想到政府应如何依法行政(转贴)
(248 reads)
时间:
2001-12-18 周二, 下午6:16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最近上海有关部门正忙着拆除所谓居民“私自”安装的卫视小天线,先是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自行拆除,如不执行,就由政府有关部门强行拆除。有报道说,浦东新区政府要在2002年3月底前将区内所有2000余户居民“私自”安装的卫视天线全部拆除。据统计,上海“私自”安装卫视天线的居民有20000余户,这不包括一些不属“私自”安装的有政府背景的单位和虽属“私自”,却因涉外的特殊单位。
我没有作专门的调查。但我想,安装这一类天线的人家,他们图的不就是想多获得一些信息、丰富一下业余生活么?我的许多亲朋好友家里都安装了海外卫视接受天线,首选的节目就是新闻——不少海外卫视24小时滚动式播放世界各地新闻,这对大陆许多长期患有“新闻饥渴症”的人来说,是很有诱惑力的;再就是服装、烹饪、健身、阅读、音乐等专题节目,看了既长见识,也愉悦身心;电视剧、电影也是五花八门的;当然,不必讳言,不堪入目的色情画面也是有人要看的。如果我们的有线电视网能够适当转播一些海外电视节目的话,我相信有不少家庭就不会自己去费神安装什么卫视天线。但是十分奇怪,上海号称国际大都市,有线电视网却不转播丁点儿海外电视节目(播放海外影视录象不是转播)。这一点远不如广州。至于为什么要“私自”安装,那是因为没有法子不“私自”就能相对廉价、快捷地安装这一类接受装置。
于是问题来了。
第一,作为公民,有没有权利收看无论来自何方的政府和商业电视节目?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 此项权利包括持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消息和思想的自由”之规定,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大陆曾有过禁止公民收听“敌台”“外台”(当时普通公民根本没有经济能力收看海外电视节目)的非常统治时期,这理当成为历史。根据人类现代文明准则,今天的政府是不应该就公民收看海外电视节目的内容再设置任何障碍了。
第二,既然公民有权收看海外电视节目,那么,在政府故意不作为的情况下,公民自行安装收看装置,有何过错?据了解,上海市政府从来没有为私人收看海外电视节目提供任何便利条件。有人到市政府询问过接受海外电视节目的设施安装事宜,得到的答复是:“暂不许私人安装。”一个“暂”字竟然“暂”了十几年!而且看样子还要再“暂”下去!请问,政府有什么权力“暂不许私人安装”?别说上海市政府拒不在有线电视网转播海外电视节目,即使转播了,也无权不让私人安装这一类设施。鉴于政府的故意不作为,私人安装这一类设施没有过错。
第三,政府有关部门的所谓强行拆除,所依何法?既然公民收看海外电视节目本身不能成为拆除理由,那么,强行拆除有何其他法律依据?是有关市容的法律?看来不象。因为目前上海比小小天线影响市容厉害百倍的东西多的是!而且,天线安装在私人住宅外,对市容并无大碍。纵使物业管理需要整齐划一,那也没有必要非拆除不可,有很多办法可以让它更美观一些。是有关环保的法律?比如说涉及到微波辐射对人体伤害的问题?也不象。相对于发射装置来说,接受装置的微波辐射是微乎其微的,只要邻居不反对,其他人是管不着的。是关于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法律?还是不象。据说,这一类产品,还都是正规厂家生产的,售后服务也蛮周到,唯一不能让人满意的,就是价格偏高,销售、安装有些鬼鬼祟祟。但即使如此,也不能用一律强行拆除的办法来解决。此外,我想不出还有其他什么法律依据了。让我不解的是,要来强行拆除的,既不是市容监察部门,也不是环保部门,更不是工商管理部门,而是什么“文化稽查大队”,或者,至少是以这个“文化稽查大队”牵头来办这件事的。是不是私自安装海外卫视天线有文化侵权的嫌疑?这是有可能的。尤其是海外商业电视台,也许有版税问题。但这是生产、销售方的事情,跟使用方是没有关系的。问题是,迄今为止,我还没有听说过因为大陆有人收看海外电视节目而被控侵权的。即使真有这个问题,也不是通过“强行拆除”来解决,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商业渠道来妥善处理。如果政府真的持开放态度,也许人们还真用不着至少花五、六千元去看盗版的海外影视节目!这样看来,由“文化稽查大队”出面强行拆除,窃以为主要还是冲着海外电视节目的内容来的。这是一项真正具有“文化内涵”的特殊任务,故当然由“文化稽查大队”出面。
第四,“文化稽查大队”受共产党的市委宣传部领导,表面上是隶属政府文化主管部门,那么,它是不是可以不经法律程序,就有权去强行拆除私人的东西呢?眼下,不经法律程序就强行这样、强行那样的事情实在是太多!如我们常常见到的市容监察人员的所谓“冲摊”,真是国际都市大上海“一道亮丽的风景线!”小商贩们一见“黑猫警长”们驾着三轮摩托冲来,便个个四处逃散。躲避不及的,东西被强行没收、捣毁,人却是可以安然无恙的。如此反反复复,小商贩们“屡败屡战”,“黑猫警长”常冲不息……可是非法设摊依然无法禁绝,倒是那些“黑猫警长”们有恃无恐的骄横气焰渐渐滋长了起来。其实这一类问题的处理根本不应该是这样的。既然有法律规定不准在何地何时私设摊贩,那么享有执法权的警察一见有人设摊,就可以立即将其拘捕,然后就是一番“你有权保持沉默……”诸如此类的提示,然后就立即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听取了控告和被告的陈诉后,依法作出判决,该罚则罚,该关则关。不要以为通过司法程序解决小商贩违章设摊的事是小题大做。要知道法律的日常运用是增强法律意识的最好途径。中国民众尤其是政府的现代法律意识非如此不能牢固。再回到“文化稽查大队”强行拆除的问题上来。它以为发一个什么通告,如不执行,就可以对别人强行怎样怎样了。喂,错啦!这么做的不是什么“文化稽查大队”,倒象是“文化特务大队”!只有特务组织才会无视法律程序想怎样就怎样!“文化稽查大队”只是一个行政机构,它无权对任何私人东西实施强行拆除的行为!它如想这样做,必须先对它认为的违法者提起公诉。比如,全上海有20000多户居民安装了小天线,它认为不合法,那就应该向法院对这20000多户人家提起公诉。法院应该受理这起案子。然后,双方在法庭上各自陈述理由。最后由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为该拆除,将由法院组织执行。其实,几乎所有的行政事务,只要政府跟公民之间发生了纠纷,如果协商不成,都必须经由法律程序解决。《行政诉讼法》的颁布,维护了公民起诉政府的权利。其实,这部法律更重要的作用,在于规定政府必须依法行政,包括在行政过程中与公民发生纠纷时,必须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须知,政府跟公民相比,永远是强者,尤其是在今天的中国,政府拥有几乎是无限的资源。如果总是逼迫公民跟政府打官司,实际上是对公民的一种折磨和摧残!所以,政府本应该自觉依法行政,千万不能自觉违法行政,有意试探公民对司法折磨和摧残的承受限度。如果那样,政府将是万恶的!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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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罕见奇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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