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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ZT:梅幸河:23条蓝纸草案魔影幢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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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ZT:梅幸河:23条蓝纸草案魔影幢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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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标题: ZT:梅幸河:23条蓝纸草案魔影幢幢 (218 reads)      时间: 2003-3-08 周六, 上午5:05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梅幸河:23条蓝纸草案魔影幢幢



作者:梅幸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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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epochtimes.com)

【大纪元3月8日讯】《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的立法,于去年九月二十四日发表谘询文件,谘询期于十二月二十四日结束,共收得超过十万份意见书。今年一月二十八日,特区政府发表《谘询意见汇编》,对所收集得的意见加以统计分类,并作出回应。二月十四日,该条例以蓝纸草案形式,于宪报刊出:二月二十六日提交立法会进行首读和二读,正式进入立法程序。特区政府不顾声势浩大的反对声音,悍然通过剥夺人权、限制自由的恶法,已事在必行。

制造获大多数支持的假象



为期三个月的谘询意见出来,当局公布谘询结果后,绝大部份舆论都批评这一次谘询是假谘询,所根据的事实如下:



一、不发表白纸草案。白纸草案与蓝纸草案的分别是,两者都以条例形式发出,刊有详细具体条文,但前者仍是谘询性质,可作重大的修改或撤回,后者则已是提交立法会的文件,进入了正式立法程序,只有立法会经过表决才可修改而难于撤回,议员提出修订要分组投票,通过修订的可能性极少。在谘询期,要求发表白纸草案的呼声最为强烈,指出「魔鬼藏在细节中」,必须根据具有条文细节的白纸草案,去再作一次谘询。即使一些支持立法的人士,也有这样的鲜明立场态度;甚至一些董建华的智囊也认为,假如不匆匆推出蓝纸草案,而代之以白纸草案,社会的对立分化便会缓和下来,争取得不少的支持。但当局对这样的意见听而不闻,一意孤行,不发表白纸草案,在极短时间内就在宪报发表蓝纸草案,并提交立法会。



二、制造大多数支持的假象。当局把收到的意见书,分作三类:支持立法,立场态度不明确,反对立法。很多意见书,虽已有明确的反对立场态度,例如大律师公会、记者协会、民主党等,都被列入第二类。十多万个反对立法的签名,却完全不作为意见。一些经立法会转交的意见书,竟说没有收到。这种种都暴露了歪曲民意,蓄意制造出立法得到大多数人支持的骗人的结果。



李国宝谴责保安局长施压



三、对反对者施压。立法会议员、银行界代表、东亚银行主席李国宝,在谘询期曾发表意见,说银行界对立法有忧虑,担心资讯自由受到限制,并要求当局出白纸草案。事发不久,李国宝强烈谴责保安局长叶刘淑仪,在他发表上述意见后,她致电一些银行家,查询他们是否的确向李国宝提过这样的意见。李国宝认为叶刘淑仪这样的行为,是怀疑他的诚信,怀疑他所发表过的意见未必是真确的,同时此举对曾向他提过这样意见的银行家造成压力,使他们以后不敢再提出与当局相反的意见。李国宝一向在政治上低调,他的弟弟李国章又被委任为问责高官(教育统筹局长),与北京和董建华的关系都不错,这次竟然也抵受不住,吐出怨气,相信未有像他透露当局曾施压的人一定不少。



在谘询期的后期,由于保安局长叶刘淑仪的言论、态度和手法都极其恶劣,所以不少人曾要求撤换她,改由他人主持谘询。



政府为何坚持不出白纸草案



其中最耐人寻味的,就是为什么不发表白纸草案呢?一致的意见都认为这是董建华的决定,叶刘淑仪只不过执行其意旨的悍将而已。那么,董建华又为什么作出这样的决定呢?对此有种种的忖测。



一、董建华认为,反对《基本法》第二十三条立法的种种意见,是一个「倒董」阴谋,目的是打击他,使他不能完成这一届的任期。假如他真的被迫在任期内下台,香港必定大乱。所以,他不能作任何让步,否则对手便会得寸进尺。他甚至认为,在历次民意调查中,他的民望和支持度不断下降屡创新低,也是一些调查机构做了手脚的阴谋。



二、他曾答应过民建联不出白纸草案,以便在本年度立法会会期内(即七月中旬)完成整个立法程序,通过法律。假如不按照这个时间表,立法的讨论便会拖延至下一个年度的立法会,最激烈的争论将会发生于十一月间。这时候正是下一届区议会的选期,在立法中担当保皇护航角色的民建联,其面目将大暴露,将会失去选票,不利选举。



三、未来一年中,香港经济不但未能复苏,反会进一步恶化,尤其财赤问题越来越严重,公务员减薪、加税加费等在所难免,民怨更大。更大的民怨与反对立法结合起来,社会的安定堪虞。这样,倒不如快刀斩乱麻。



魔影幢幢的蓝纸草案



蓝纸草案公布时,叶刘淑仪宣称已因应谘询期各界所提的忧虑,对谘询文件作了不少修改。但是,舆论仍有强烈的指责,认为蓝纸草案中仍然魔影幢幢,重要的有以下几点:



一、设立秘密审讯和缺席审判的机制。这比国内的法律更为严苛,是对人权的重大侵犯,不但违反国际人权公约,也违反《基本法》有关居民权利和司法的规定。这是在谘询文件中未有提及的。



二、被国内宣布为非法的组织,在香港的从属组织即成为非法。这是把国内法律引进香港,破坏「一国两制」中的「两制」。



三、拒绝引入「约翰内斯堡原则」,即煽动叛乱罪必须即时引起叛乱的行为,才能入罪。



四、未经授权披露机密资料,仍可入罪,不能以「公众利益」作为抗辩理由。这是损害了新闻自由。



五、拒绝设立检控时限,即事件不论发生了多少时间,仍有被检控的可能。即政府可以无限期地秋后算账。



六、警方毋须向法庭申请手令,即可入屋搜查。这是侵犯基本人权。



七、不少刑罚,可判终身监禁。



蓝纸草案的讨论刚刚开始,随著讨论的深入,将会发现更多侵犯人权、剥夺自由、不合理之处。



转自2003年3月争鸣杂志



作者:Anonymous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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