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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运老战士在判决时怎么为自己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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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民运老战士在判决时怎么为自己辩护……
民主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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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青岛民运老战士在判决时怎么为自己辩护……
(192 reads)
时间:
2003-3-17 周一, 上午7:41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牟传珩】自我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首先要对法庭两次羁押我8个月未履行开庭义务的程序问题提出意
见;同时我也要对公诉人两次重复起诉、一再申请延审、致使我头发
大量变白、身患多种疾病的残酷事实表示异议。以下我仅对公诉词所
主张的错误事实与观点进行反驳。
本案所诉内容,毕竟是不同政见,属于意识形态问题。既然是意识形
态问题,就涉及一个认识立场问题,而我与公诉人在认识上的根本分
歧,就在于我主张不同政见可以和平共处,相互包容,共同发展;而
公诉词的逻辑结论,只能是认识上的消除异己,即凡是与已对立的主
张就是犯罪。这实质上是在搞新的“两个凡是”即:凡是社会主义制
度的内容就不能改变;凡是共产党的主张就不能批评。由此推论,当
今世界97%以上的国家,都不走社会主义道路,甚至连自己国家的香
港、澳门都不搞大陆这样的制度,岂不都要被“加工”成敌人和罪
犯?我国要在世界上创新“一国两制”的模式,却不能容许自己人民
有两种主张,何以正人视听?何以取信于民?又何以面对天下公论?
我国执政者一再表示要全面开放,与时俱进,要进行思维创新、理论
创新、制度创新,却在人权与民主已成为人类共识的全球化时代,在
国内搞“文字狱”、审“思想犯”,又何谈“依法治国”、以德服
民?
我是因著书撰文遭关押的,这是不争的事实。而我著书撰文的动机与
目的,是要负起社会责任,反对对抗缓和矛盾,稳步推动国家的民主
化进程,文章通篇回答的是用合作的方式,进行共赢式的社会改革等
相关问题。我的整个思想体系的主魂,都来之于中华民族“和”的精
神资源。这是任何了解我文章全貌的人都不能否认的客观事实。然而
令人遗憾的是,公诉人竟阉割支解出我文章的部份字句,进行指鹿为
马的主观有罪推定。这是背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的司法不公。我相信,天秤不是扛在执法者肩上的,而是揣在执法者
心中的。
当然,我不否认海外几个刊物发表了我的诸多文章,其中有不符合
“四个基本原则”的内容和官方认为的政治错误。但“四个基本原
则”是“政治”原则,不是法律原则;政治错误与刑事犯罪也是根本
不同的两个概念。以下我将从三个层面略要说明我没有构成犯罪的理
由:
首先,“人人有权用和平方式表达不同政见”。这是我国政府多次向
国际社会承诺认可的世界普遍人权准则。《人民日报》为此发表过
“保护持不同政见者合法存在”的官方评述。因而,接纳包容不同政
见(包括官方认为是错误的或对立的)是政府理当承担的国际义务。
因此,关押、起诉“持不同政见者”不仅违反了世界人权法则,而且
极大地损害了我国政府的国际信誉。
其二,我国宪法保护公民享有信仰、言论、出版等项自由,而我的所
有言行都没有超越宪法保障公民权利的范畴。如果宪法是仅仅给人看
的,就会发生文革时期那样的政治迫害、满清时代那样的“文字
狱”、欧洲中世纪那样的“异端审判”。因此,我不能不指出,公诉
人对行使公民基本权利进行指控是违反宪法的。
当然,自由在任何国度中都是有限的,在我国则更甚。而刑法第105
条第2款所规定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涉及本案的一种限
定。那么我的文章与行为是否触犯了此项法律、构成犯罪了呢?这就
是我要进一步申辩的第三个问题。
我国刑法规定的此项犯罪,必须在主观上有直接故意,在客观上有面
对公众的宣传鼓动行为。而我在主观上没有任何“煽动颠覆国家政
权”的故意,公诉人也拿不出任何文字证据予以证明。至于我写文章
的动机与目的,跃然于我的全部著述中,已在前面申明,故在此从
略。谈到客观方面,我更没有任何面向公众的宣传鼓动行为。燕鹏也
没有为我发表起诉书上所列的文章。我所寄发的都是个人电子邮件。
个人电子邮件是受法律保护的。而公诉人将刊物行为毫无依据地强加
在我的身上,不过是站不住脚的主观推定而已。这也不是专业执法人
员所为。
总之,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公诉人混淆了表达不同政见与煽动颠覆
政权的区别;混淆了个人间寄发邮件和私人行为与面对公众的宣传鼓
动行为的区别;混淆了刊物发表与朋友间传阅的区别(更何况,我所
寄发的文章是经公安当局代表政府认可的);概言之,就是混淆了罪
与非罪的根本区别。这不能不说是21世纪我国法制现状的一种悲哀!
而这种悲哀如果没有权力意志的干预,是根本不该发生的。
最后,我希望走向全球化时代的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够摒弃极左
意识,体现当代文明的开放与政治宽容,以及民主与人权意识用法律
保护公民,而不要用法律轻易伤害公民,用执法者的良知来化解权力
干预,最终做出经得起阳光照耀和时间检验的判决。
我是无罪的!青岛不要在全国首开“以言治罪”之恶例。
下面请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2002.8)
〔转载自《民主论坛》;http://asiademo.org/gb〕
作者:
Anonymous
在
罕见奇谈
发贴, 来自 http://www.hjclub.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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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将很快解决。
--
不锈鲁迅
- (14 Byte) 2003-3-17 周一, 上午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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